| (一)外商投资项目审批权限 1、国家主管部门审批项目的权限: (1)投资总额1亿美元以上(含1亿美元)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2)投资总额5000万美元以上(含5000万美元)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 2、自治区审批项目的权限: (1)投资总额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2)投资总额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 3、自治区辖市审批项目的权限: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鼓励类和允许类且不需要自治区综合平衡的外商投资项目; 4、县(市)和自治区辖市的城区、郊区审批项目的权限 (1)苍梧县、合浦县、防城港市防城区和凭祥市、东兴市审批投资总额2000万美元以下鼓励类和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2)各县(市)和自治区辖市的城区、郊区审批投资总额500万美元以下鼓励类和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二)国内投资项目审批权限 根据中央、自治区有关西部大开发的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治区进一步简化国内投资项目审批程序,下放审批权限;对不需要审批的项目,实行登记备案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