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政府系统领导同志离桂请示(请假)制度的通知(桂政办发〔2008〕139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决定实行自治区人民政府系统领导同志离桂请示(请假)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副主席、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和副秘书长,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主要领导同志或主持工作的负责同志因公离桂,要提前2天以书面形式请示,因私离桂,须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桂。

  二、因紧急公务需离桂来不及书面请示报告的,可通过电话按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向自治区主席或分管副主席请示,同时由单位书面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总值班室。由总值班室连同其他书面请示(请假)编制《领导同志离桂信息》。

  三、自治区副主席、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的请示(请假)由自治区主席批准。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和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主要领导同志的请示(请假)由自治区主席或分管副主席批准,同时抄送政府秘书长。

  四、书面请示(请假)报告内容应包括离桂事由、出发和回桂时间、在单位主持工作的负责同志等。

  五、外出领导同志回桂后,要主动向批准离桂的主席或分管副主席报告、销假。

  附:自治区人民政府系统领导同志离桂请示(请假)登记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九月十六日

附:

自治区人民政府系统领导同志离桂请示(请假)登记表

报送单位(盖章):             报送时间:   年 月 日

姓  名
 
职  务
 
离桂事由
 
离桂和回桂时间
 
离桂期间本单位主持工作负责人安排
 
请假人(签字)
 
审批人(签字)
 
销假时间
 

  备注:自治区副主席、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的请示(请假)由自治区主席批准;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和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请示(请假)由自治区主席或分管副主席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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