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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政策解读

    2023-12-02 16:41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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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强化属地管理责任,提高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监管能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3〕6号)要求,我区结合实际对2016年10月2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广西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有关情况如下:

    一、修订背景

    近年来,国家层面先后出台了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对食品安全工作提出了新要求。2023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新修订的《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为与国务院办公厅新修订的文件要求有效衔接,我区对2016年印发的《广西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进行了修订。

    二、指导思想

    修订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为根本遵循,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等文件规定为依据,坚持细化考核内容、优化考核程序、调整评价要求、强化考核结果运用的目标,进一步提升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三、主要内容

    新修订的《办法》共16条,分为考核依据和意义、考核原则、考核对象和组织主体、考核内容、考核程序、考核等级评定、结果运用、其他事项等方面内容。

    第一条,主要是制定《办法》的依据和意义。

    第二条至第六条,其中第二条为考核原则;第三条和第四条分别为被考核对象和考核组织主体;第五条为考核内容,有6个方面,食品安全基础工作推进、年度重点工作落实、食品安全状况、即时性工作、加分项和减分项;第六条为年度考核时间要求。

    第七条,主要是考核程序,对设区市人民政府考核程序包括日常考核、年中督促、食品安全状况评价、年终自查、年终评审、综合评议、结果通报等7个步骤。对自治区食安委成员单位考核程序包括日常考核、履行食品安全专项协作小组职责考核、食品安全状况评价、部门自查、年终评审、综合评议、结果通报等7个步骤。

    第八条至第九条,主要是考核等级的评定办法。其中,第八条为评分和等级评定办法,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结果分A、B、C、D四个等级;对设区市人民政府的考核降级共8种情形,评定为D级共5种情形;对自治区食安委成员单位的考核降级和评定为D级均有2种情形。第九条是特殊情况说明,主要是在考核结果通报前,次年发生食品安全事件的减分或降级纳入本年度考核。

    第十条至第十三条,主要是考核结果运用。其中,第十条是考核结果通报问题的整改要求;第十一条是考核结果作为相关部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考核评价和奖惩重要参考;第十二条是予以通报表扬和表彰的情形;第十三条是给予约谈情形及相关处理方式;第十四条为考核纪律及违纪处理。

    第十五条至第十六条,主要是其他事项。其中,第十五条为市级人民政府考核办法制定要求;第十六条为评议考核办法的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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