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级红色资源认定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一、背景依据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红色资源保护传承,2021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一次集体学习时强调,用好红色资源赓续红色血脉,努力创造无愧于历史和人民的新业绩。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红色资源保护传承,自治区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多次针对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提出具体工作要求。
我区红色资源种类丰富,既有物质形态的,也有非物质形态的,涵盖重要旧址、遗址、纪念设施或者场所,重要档案、文献、手稿、视听资料和实物以及具有代表性的文学艺术作品等,但我区红色资源调查、认定、调整工作在实际操作层面还存在各部门协调机制不健全、责任单位不明确、保护标志牌不统一等问题。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方式,推动我区各级党委、政府完善红色资源调查、认定、调整协作机制,落实法定责任,切实履行职责,保护好、管理好、运用好红色资源。
2022年10月1日,我区正式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规定“红色资源调查、认定、调整的具体办法,经自治区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为此,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在认真研究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委文件精神,借鉴了重庆市〔据了解,重庆市是全国唯一制定了红色资源认定办法的省(直辖市)〕相关政策文件的内容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制订《自治区级红色资源认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考虑到市、县级红色资源保护管理人才队伍比较薄弱,且红色资源具有较强的意识形态属性等情况,暂不将市、县级红色资源认定纳入《暂行办法》。
二、意见采纳情况
2023年10月至2024年1月,自治区党委宣传部会同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共同起草《暂行办法》,并征求了14个设区市党委宣传部及自治区革命历史类纪念设施、遗址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意见。
2024年2月至7月,自治区党委宣传部会同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按照2月4日召开的自治区革命历史类纪念设施、遗址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工作联席会议审议意见,对《暂行办法》审议稿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暂行办法》送审稿。
三、目标任务
《暂行办法》实施的主要目标任务是建立健全广西自治区级红色资源调查、认定、调整机制,实现红色资源名录能进能出、动态调整,规范红色资源保护标志牌规格、材质、内容等。
四、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正文主要包含总体原则、调查程序、申报程序、认定程序和标志牌式样5个部分内容,共15条。
一是总体原则。明确办法制定的立法依据、适用范围、工作原则、职责分工。
二是调查程序。进一步明确调查主体、调查范围和社会力量参与机制等三个方面的具体内容。
三是申报程序。进一步明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红色资源申报的主体责任和自治区级红色资源名录申报资料要求。
四是认定程序。进一步明确自治区级红色资源的认定、调整及红色资源名录公布程序等方面的内容。
五是标志式样。进一步明确自治区级红色资源保护标志牌规格、材质、内容等式样。
五、涉及范围
《暂行办法》适用于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六、执行标准
《暂行办法》主要依据以下文件制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
(三)国家标准:《文物保护单位标志》(GB/T 22527—2008)。
七、注意事项
红色资源认定是推动红色资源保护传承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落实工作经费和人员保障,调动社会力量,切实推动我区红色资源调查、认定、调整工作落实到位。
八、关键词诠释
红色资源认定:是指红色资源管理部门在党委领导下开展的自治区级红色资源调查、认定、调整工作。
九、解读单位和解读人
解读单位: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解读人:莫增乐、陶鹏;
联系电话:0771—5578959。


桂公网安备
450103020012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