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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音频解读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2025-07-04 11:20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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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最低工资规定》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近日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决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主要内容如下:

    一、调整背景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增加低收入者收入。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完善劳动者工资决定、合理增长、支付保障机制,有效增加低收入群体收入。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强调,要在共同富裕上迈出坚实步伐,推动更多低收入人群迈入中等收入行列。

    二、测算依据

    《最低工资规定》第六条:确定和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应参考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

    三、主要内容

    本次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1990元、1840元、1690元调整到2200元、2040元、1870元,小时由原来20.1元、18.6元、17元调整为22.4元、20.7元、19元。地区分类分三类:一类地区为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北海、防城港、钦州等市的城区,以及东兴市;二类地区为贵港、玉林、百色、贺州、河池、来宾、崇左等市的城区;三类地区为各县、县级市(东兴市除外)。

    四、涉及范围和执行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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