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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字解读 | 《关于推动广西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2026-01-15 11:45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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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提高产业的特色化、集聚化、智能化水平,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打造广西特色资源型医药、生物制造与大健康产业链供应链,建设面向东盟的重要生物医药制造基地,推动广西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动广西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政策措施》围绕支持研发创新、壮大市场主体、促进产业化发展、健全创新药械发展机制、强化支撑保障等5个维度,提出28条政策措施,旨在破解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发投入大、成果转化慢、推广应用难等突出问题,构建覆盖全链条的良性发展生态,为产业创新与成长提供有力支撑。

    一、支持研发创新

    (一)支持创新平台建设。对广西牵头建设的新获认定全国重点实验室给予不低于5000万元的科技项目支持。对新获认定或在绩效评估中获“良好”以上等级的自治区重点实验室择优给予科技项目支持。对新获认定或在绩效评估中获“优秀”以上等级的广西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择优给予科技项目支持。

    (二)支持创新药械研发。支持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发企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根据奖补年度投入强度,以企业研发经费投入的增量为基数实行奖补。

    (三)支持新药临床试验。对进入Ⅱ期、Ⅲ期临床试验的1类创新药注册申请人,分别给予不超过300万元、500万元的科技项目支持。对进入Ⅲ期临床试验的2类改良型新药注册申请人,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科技项目支持。

    (四)支持关键技术攻关。支持开展珍稀濒危中药资源繁育替代、中药材育种,北部湾海洋中药资源普查开发与种质资源库建设,中药大品种创新改良,新靶点、新机制、新结构研究,及高端医疗器械、医用材料研制。支持突破基于人工智能与生物模型驱动的高通量筛选和药物设计、高附加值化学原料药绿色合成等关键技术。

    (五)支持一致性评价工作。对符合豁免生物等效性试验原则的,给予每个过评品种不超过150万元的支持。对需开展体内生物等效性试验的,给予每个过评品种不超过400万元的支持。

    二、壮大市场主体

    (六)提升中药材质量。支持高质量良种繁育基地、GAP基地及“定制药园”建设,鼓励医疗机构及生物医药流通企业参与“定制药园”建设。

    (七)培育企业梯度发展。对全年产值同比实现正增长的生物医药制造企业,根据产值增速、用电、利润、新增就业人数等指标增长情况,分档给予稳增长支持。培育一批生物医药强优企业,持续提升企业质量管理能力。

    (八)支持品牌和标准化建设。建立生物医药名优产品目录。支持生物医药企业争创全国独家、经典名方、中华老字号等,形成广西特色中医药品牌和核心产品。支持中药材标准制修订和推广应用。

    (九)鼓励创新产品推广使用。制定“新优药械”目录。推动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委员会经常性研究“新优药械”目录使用。因应用目录内产品导致住院病例超支时,可按新药新技术使用的结算规定予以支持。

    (十)支持集采和挂网上市。对省级联盟及全国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标品种,按采购金额的1%给予单个品种每年不超过200万元、单家企业每年不超过500万元的支持。对生物医药名优产品目录、“新优药械”目录内产品开辟挂网快速通道。

    (十一)推动医工协同发展。推动医疗机构与医疗设备企业开展合作,共同开发定制化产品和服务。推动医疗机构制剂统一生产、统一质控、统一配送。

    (十二)鼓励开拓国外市场。对通过FDA、EMA、WHO等机构批准,新获得境外上市资质并在国外市场规模化销售的药械,给予每个注册批件不超过30万元的支持,单家企业每年支持额度不超过300万元。鼓励参加境外知名展会,对企业参展的展位费、展品运输费、人员费等给予支持。

    三、促进产业化发展

    (十三)支持创新成果产业化。对新取得国家药品或医疗器械注册批件、落地实现产业化生产的企业,按注册分类和产业化规模的一定比例给予支持,其中,给予1类创新药不超过3000万元的支持;给予2类改良型新药不超过1000万元的支持;给予3类化学药、生物类似药、古代经典名方不超过400万元的支持;给予第三类医疗器械不超过100万元的支持;给予纳入自治区级及以上创新审批通道的医疗器械不超过30万元的支持。对通过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方式引进药号并实现规模化生产的,给予每个品种不超过30万元的支持。

    (十四)支持关键核心技术产业化。对突破关键核心技术产业化项目按照不超过固定资产投资的15%给予支持,单个项目支持额度不超过2000万元。

    (十五)盘活闲置药品品种。鼓励企业盘活自治区内闲置药品品种,根据产业化规模的一定比例给予每个品种不超过100万元、单家企业每年不超过300万元的支持。

    (十六)推动防城港国际医学开放试验区建设。支持试验区开展牛黄进口试点,推动防城港增设药品进口口岸,推进中国—东盟区域医药交易(集采)平台建设。

    (十七)提升产业集聚度。支持各市建设各具特色的医药产业专业园区,支持生物医药产业专业园区公共服务配套建设。

    四、健全创新药械发展机制

    (十八)强化靠前指导服务。对列入国家、自治区级科技重大专项或重点研发计划以及临床急需的项目,优先检验检测、注册核查、审评审批。

    (十九)提升审评审批效能。推动在南宁、桂林、防城港等市设立自治区食品药品审评查验区域分中心,优化审评审批流程。

    (二十)提升检验检测水平。支持建设自治区医疗器械检测中心及分中心,支持自治区药品检验研究院提升生物制品批签发能力建设。支持各市建设生物医药检验检测平台。

    (二十一)提升临床研究能力。支持医疗机构加强临床试验能力建设。将符合条件的临床试验主持项目视同自治区级科研课题,并作为参与项目的医务人员职称评定、职务晋升、绩效考核等重要依据。

    (二十二)拓宽产业融资渠道。统筹自治区本级财政资金、新增政府债券资金等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发展。支持有条件的市、行业龙头企业发起设立生物医药产业基金,科技型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融资和再融资,生物医药企业兼并重组。

    五、强化支撑保障

    (二十三)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建立生物医药协调工作机制,定期协商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建立生物医药企业公开接待日制度,解决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困难问题。开展“三医”协同发展对接活动,加快新药和医疗器械的推广应用。

    (二十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对新建的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等平台给予支持。培养行业领军人才、青年人才和创新团队,选派行业人才赴国内外访学研修、科技人才到企业挂职或兼职,推动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

    (二十五)推动学科专业建设。支持高等院校加强生物医药相关学科专业建设,支持职业院校加大关键制造岗位高技能人才培育力度。

    (二十六)深化人工智能赋能。开展AI赋能生物医药产业链应用试点,打造一批“人工智能+生物医药”典型应用场景,形成一批生物医药智能产品。

    (二十七)有序开放医疗卫生领域数据。制定卫生健康大数据开放的分类分级标准,建设医疗大数据开放基础设施。

    (二十八)建立完善信息共享机制。推动创新药物研发、中药资源数据管理等多领域信息资源共享,促进创新成果转化。推动实施中成药电子追溯并探索应用于中药饮片管理。

    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与自治区其他同类政策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评估修订期间相关政策继续执行。施行期间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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