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 | 《广西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及认定办法》
2022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工作需要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5年5月修订,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为增进各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社会公众对《广西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及认定办法》的理解,现就有关情况作如下解读。
一、制定的必要性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财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根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现状、城乡居民收入状况和法律援助工作需要提出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经济困难标准实行动态调整。为贯彻落实《条例》,有必要及时制定《广西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及认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的主要依据
《办法》制定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参考了有关最低生活保障、最低工资标准等政策文件,借鉴了广东、重庆、海南等地经验。
三、起草过程及征求意见情况
2024年,自治区司法厅在开展《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修订调研过程中,同步开展了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的调研论证,并于2025年3月形成了《办法(初稿)》。
2025年3月21日、4月29日,自治区司法厅两次向14个市司法局以及自治区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等12个区直单位书面征求意见,共收集意见建议40条,合理意见均已采纳或综合采纳。6月15日,自治区司法厅在该厅网站公布《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截至6月30日,未收到公众反馈的意见。7月11日,自治区司法厅召集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广西调查总队等部门进行研究论证,达成共识,形成了《办法(送审稿)》。7月14日,自治区司法厅对《办法(送审稿)》出具合法性审核意见。7月28日,自治区司法厅党委2025年第21次(扩大)会议对《办法(送审稿)》进行了审议。8月12日,自治区司法厅将《办法(送审稿)》报请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进行业务指导。9月22日,自治区司法厅联合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办法(送审稿)》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
10月23日,《办法(送审稿)》通过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开展的与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11月21日,《办法(提请审议稿)》经自治区十四届人民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四、《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八条,主要内容为目的及依据、适用范围、经济困难标准及认定、家庭收入的范围、价值较大资产以及家庭成员的认定等。
(一)关于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及认定。一是明确经济困难标准采用受理地最低工资标准,与2022年以来我区推行法律援助经济困难证明告知承诺制采用受理地最低工资标准保持一致。二是进一步明确消费性支出的范围。参考广东、海南、重庆等省(市)的经验做法,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以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状况作为主要指标,并充分考虑家庭成员因遭受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等情况导致支出增加的因素进行综合认定。三是明确特殊情况的处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因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纠纷申请法律援助的,以申请人本人的收入、支出和财产状况进行综合认定”,依法保护婚姻家庭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成员可以通过法律援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关于家庭收入的范围。《办法》第四条规定家庭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以及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参考海南、重庆等省(市)的表述,采取简单列举方式;同时为方便基层操作,对财产净收入和转移净收入参考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认定操作规程(试行)》作出适当补充说明。
(三)关于价值较大资产的认定。《办法》第五条明确了价值较大资产的范围,参考了广东、重庆、海南等省(市)的经验,结合我区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认定,将房产、汽车、船舶、工程机械和大型农机具认定为价值较大的资产。
(四)关于家庭成员的认定。《办法》第六条明确了家庭成员的范围,主要参考了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认定操作规程(试行)》的规定,以夫妻及其未成年子女(含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为基本单元,不包括父母。主要考虑父母不当然是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如果父母与子女共同生活,第六条第四项其他具有法定赡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也能涵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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