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11450000007565768W/2025-09652 | 主题分类: 教育;科技、教育 |
|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 2014年06月23日 |
|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14〕57号) | |
|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14〕57号 | 发布日期: 2014年10月13日 |
| 效力状态: | 用户分类: |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14〕5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教育厅、发展改革委、公安厅、监察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审计厅、安全生产监管局、地震局、气象局《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6月23日
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
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
教育厅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公安厅 监察厅
财政厅 国土资源厅 住房城乡建设厅 水利厅 审计厅
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管局 自治区地震局 自治区气象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长期教育发展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103号)精神,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切实提高我区中小学校舍防震减灾能力,消除校舍安全隐患,保障广大师生的人身安全,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校舍安全保障工作的重要性
校舍安全直接关系师生生命安全,关系社会和谐稳定。保障中小学校舍安全,是坚持以人为本、落实防灾减灾总体部署的必然要求,是实现教育现代化的必备条件。一直以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高度重视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工作,先后组织实施中小学危房校舍改造工程、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等一系列针对危房校舍改造、提高校舍防震抗灾能力的教育专项工程,我区中小学校舍安全状况得到明显改善。但是由于我区中小学校点多面广,仍有部分校舍基础薄弱、建筑抗震性能不高、存在不同程度安全隐患,且每年洪涝、台风、雷电、冰雹等自然灾害频发,广大中小学面临的校舍安全形势依然严峻,保障校舍安全仍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将保障校舍安全作为今后一项长期中心工作来抓,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确保师生生命财产安全。
二、覆盖范围和总体要求
(一)覆盖范围。全区城镇和农村、公立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含幼儿园,下同)。
(二)总体要求。明确和落实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责任,综合考虑城镇化发展、人口变化等因素,紧密结合教育事业发展、防灾减灾、校园建设等规划和各类教育建设专项工程,统筹实施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坚持建管并重,通过维修、加固、重建、改扩建等多种形式,逐步使所有校舍满足国家规定的建设标准、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和国家综合防灾要求,同时加强对校舍的日常管理和定期维护。加强对中小学校舍规划布局、安全排查、施工建设、使用维护、信息公告、责任追究等各环节的管理,建立健全符合我区区情的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制度体系。
三、加快建立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
(一)建立校舍安全年检制度。校舍排查由各县(市、区,以下简称县)组织教育、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水利、安监、地震、气象等部门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学校现有及在建校舍每半年进行一次全覆盖式的安全隐患排查。校舍经排查后需鉴定的,由当地政府统筹,县级教育部门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及时进行鉴定或检测,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排查鉴定情况。对突发自然灾害及其他原因造成安全隐患的校舍、对设计使用年限剩余不足5年的校舍、对未达到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或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仍需继续使用的校舍,每年进行一次鉴定、检测;达到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的,每5年进行一次鉴定。抗震鉴定和可靠性鉴定由学校按隶属关系向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及时进行,并将校舍排查鉴定结果及时录入中小学校舍信息管理系统,以便查询和管理。
各地要将民办学校校舍安全纳入校舍安全排查、鉴定年检机制,将民办学校校舍安全状况作为办学许可证年审的首要内容,督促民办学校举办者切实承担校舍鉴定和安全隐患消除主体责任,对不按时开展鉴定、存在安全隐患拒不实施加固改造的民办学校,要依法取消举办者的办学资格。
(二)建立校舍安全隐患排除机制。要统筹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项目、中西部初中校舍改造工程、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工程以及市、县教育投入,根据辖区内校舍安全状况,按照轻重缓急制定年度实施计划,结合本地实际,分类、分步组织实施。自治区教育、财政、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地震、水利等部门要结合部门业务职能,加强对各地业务指导和监督,并加大校舍安全隐患排除的投入力度。各市教育部门每年3月将年度校舍安全隐患排除计划报送自治区教育厅,每年12月将年度校舍安全隐患排除工作报告报送自治区教育厅。
(三)严格校舍安全项目管理制度。中小学校舍新建、维修、加固、重建、改扩建项目,必须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项目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严格执行国家防灾减灾、质量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在项目立项、选址和设计阶段进行必要的评估、审核,以确保项目设计安全、科学。项目竣工后,应由建设单位按规定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项目学校进行竣工验收并备案。位于洪泛区、蓄滞洪区、水库下游区及山洪易发区、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学校,其防险自保设施应通过水利、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否则不得交付使用。各地要建立校舍安全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项目竣工后应按要求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识牌,载明加固、改建或新建校舍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和主要责任人姓名,并注明开竣工时间。
(四)建立校舍安全预警制度。要将校舍安全纳入当地防震减灾总体规划,对辖区中小学校舍面临的灾害风险进行综合评估,指导学校编制相应的防灾减灾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在政府的主导下,教育、公安(消防)、国土资源、水利、地震、气象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及时向学校发出预警,妥善组织师生应急避险和转移安置。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影响安全使用的校舍,及时发布安全预警。
(五)建立校舍安全信息发布制度。教育厅会同自治区统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公安厅、地震局、气象局等部门对全区中小学校舍信息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上报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信息,相关数据经审定后,每年定期向社会发布全区中小学校舍安全信息公告。市、县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校舍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充分发挥中小学校舍信息管理系统的作用,进行信息通报,自治区通报到市级,市级通报到县级,县级通报到学校。
(六)提高管理信息化水平。中小学校舍信息管理系统是提高校舍安全管理水平的重要保障和技术支撑,各地要安排专人负责,及时更新数据,加强维护,完善功能,充分发挥系统在年检、预警、信息发布、隐患排除、责任追究等方面的作用,加快推进校舍安全管理信息化进程。
(七)健全校舍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因校舍倒塌和其他防范不力造成师生伤亡安全事故的地区,要依法追究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责任。改造后的校舍,如因选址不当或建筑质量问题垮塌致人伤亡的,要依法追究校舍改造期间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建设、评估鉴定、勘察、设计、施工与工程监理单位及相关负责人员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对挤占、挪用、克扣、截留、套取长效机制专项资金、违规乱收费或减少本地政府投入以及疏于管理影响校舍安全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四、完善资金保障办法
(一)合理分担资金投入。
各市、县要将保障中小学校舍安全资金纳入财政预算,自治区将统筹中小学校舍维修长效机制资金等各类校舍建设资金,加大中小学校舍安全投入,支持校舍安全工作顺利开展。按照“明确各级政府责任,加大各级政府投入,争取中央支持”的原则,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安全资金由中央、自治区、市、县共同承担;其他教育阶段保障校舍安全资金由市、县及其他渠道安排。校舍鉴定或检测所需资金由各市、县承担。各市、县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要求,落实市、县财政应承担的投入责任。按照农村税费改革专项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用于农村中小学教育经费的65%中,专项用于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的部分不得低于10%的要求足额落实各级校舍安全投入资金,自治区将结合各地校舍安全状况、工作情况以及遭受自然灾害情况,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适当给予资金支持。民办、外资、企事业办中小学的长效机制资金由投资方和本单位负责落实,当地政府给予指导、支持并实施监管。建立长效机制的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二)落实扶持政策。
中小学校舍建设项目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应予以免收;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在服务双方协商基础上可适当予以减收或免收。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建设的城镇市政建设配套费,公益性办学需要购置的土地和办理土地证等,属自治区及各市、县征收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应按政策规定给予减免,切实降低建设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积极引导社会各界捐资捐物支持中小学校舍建设。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对中小学校舍建设的捐赠支出,按照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予以税前扣减。
五、加强组织领导
市、县政府是保障中小学校舍安全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对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长效机制由自治区统筹组织、市级政府协调指导、县级政府组织实施。教育、发展改革、公安(消防)、监察、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审计、安全监管、地震、气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各市、县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通报有关情况,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六、工作要求
(一)统筹安排,保证质量。
统筹安排国家和自治区实施的各项教育工程,按照本区域防灾减灾总体部署和国家规定的建设标准和质量要求进行教育项目建设,逐步改善校园内校舍的安全状况,重视围墙、宣传栏等校园附属设施的建设,保障学校各类校舍的质量。
(二)突出重点,分步推进。
首先,优先消除C级危房校舍,逐步消除B级危房校舍,消除校舍存在的重大隐患;其次,按需加固维修未达到国家规定相关安全建设标准仍需继续使用的校舍;再次,结合实际,拆除重建无维修使用价值的校舍,使学校校舍坚固适用,符合防灾、抗震、消防等要求。
(三)防震减灾,预防为主。
充分征求国土资源、水利、地震、气象等部门的专业意见,完善本区域中小学校舍综合防灾目录,对校区及周边存在的地质灾害隐患及恶劣气候进行科学合理的防治,明确治理期限和治理目标,难以治理的,要及时迁建。
(四)部门协作,责任明确。
进一步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明确各部门职责,保障工程质量。教育部门牵头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发展改革部门要将校舍安全保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项目监管,财政部门充分保障长效机制资金需要,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消防)、国土资源、水利、地震、气象等部门要发挥专业指导、监督作用,为长效机制的实施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督促各方责任主体执行相关标准;监察、审计、安监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长效机制进行监督。
(五)加强项目管理,保障工程质量。
要加强项目管理,充分发挥专业机构作用,工程建设的每个技术环节都要有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参与,全程严格把关,确保工程质量。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建筑质量标准,健全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有关部门要按照工程实施细则、工程技术指南以及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严格进行工程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验收的项目设立永久性标识牌。
(六)加强监督检查,信息公开透明。
要将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工作纳入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每年要及时向同级人大、政协报告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工作,接受法律监督和民主监督。要设置监督举报电话和公众意见箱,实行项目公示制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七)宣传有力,安全入心。
加大安全教育和宣传力度。各级各类学校要严格落实国家教学计划规定的安全教育时间和课程,对学生开展防灾和安全教育,向师生普及安全知识,掌握应急避险技能。加强应急演练,让安全知识入心入脑,培养师生良好的安全行为习惯,全面提高师生防灾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要高度重视长效机制的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向全社会准确、深入宣传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政策。要认真总结、宣传推广典型经验,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共同监督和共同推进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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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14〕5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教育厅、发展改革委、公安厅、监察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审计厅、安全生产监管局、地震局、气象局《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6月23日
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
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
教育厅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公安厅 监察厅
财政厅 国土资源厅 住房城乡建设厅 水利厅 审计厅
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管局 自治区地震局 自治区气象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长期教育发展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103号)精神,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切实提高我区中小学校舍防震减灾能力,消除校舍安全隐患,保障广大师生的人身安全,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校舍安全保障工作的重要性
校舍安全直接关系师生生命安全,关系社会和谐稳定。保障中小学校舍安全,是坚持以人为本、落实防灾减灾总体部署的必然要求,是实现教育现代化的必备条件。一直以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高度重视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工作,先后组织实施中小学危房校舍改造工程、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等一系列针对危房校舍改造、提高校舍防震抗灾能力的教育专项工程,我区中小学校舍安全状况得到明显改善。但是由于我区中小学校点多面广,仍有部分校舍基础薄弱、建筑抗震性能不高、存在不同程度安全隐患,且每年洪涝、台风、雷电、冰雹等自然灾害频发,广大中小学面临的校舍安全形势依然严峻,保障校舍安全仍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将保障校舍安全作为今后一项长期中心工作来抓,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确保师生生命财产安全。
二、覆盖范围和总体要求
(一)覆盖范围。全区城镇和农村、公立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含幼儿园,下同)。
(二)总体要求。明确和落实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责任,综合考虑城镇化发展、人口变化等因素,紧密结合教育事业发展、防灾减灾、校园建设等规划和各类教育建设专项工程,统筹实施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坚持建管并重,通过维修、加固、重建、改扩建等多种形式,逐步使所有校舍满足国家规定的建设标准、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和国家综合防灾要求,同时加强对校舍的日常管理和定期维护。加强对中小学校舍规划布局、安全排查、施工建设、使用维护、信息公告、责任追究等各环节的管理,建立健全符合我区区情的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制度体系。
三、加快建立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
(一)建立校舍安全年检制度。校舍排查由各县(市、区,以下简称县)组织教育、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水利、安监、地震、气象等部门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学校现有及在建校舍每半年进行一次全覆盖式的安全隐患排查。校舍经排查后需鉴定的,由当地政府统筹,县级教育部门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及时进行鉴定或检测,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排查鉴定情况。对突发自然灾害及其他原因造成安全隐患的校舍、对设计使用年限剩余不足5年的校舍、对未达到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或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仍需继续使用的校舍,每年进行一次鉴定、检测;达到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的,每5年进行一次鉴定。抗震鉴定和可靠性鉴定由学校按隶属关系向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及时进行,并将校舍排查鉴定结果及时录入中小学校舍信息管理系统,以便查询和管理。
各地要将民办学校校舍安全纳入校舍安全排查、鉴定年检机制,将民办学校校舍安全状况作为办学许可证年审的首要内容,督促民办学校举办者切实承担校舍鉴定和安全隐患消除主体责任,对不按时开展鉴定、存在安全隐患拒不实施加固改造的民办学校,要依法取消举办者的办学资格。
(二)建立校舍安全隐患排除机制。要统筹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项目、中西部初中校舍改造工程、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工程以及市、县教育投入,根据辖区内校舍安全状况,按照轻重缓急制定年度实施计划,结合本地实际,分类、分步组织实施。自治区教育、财政、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地震、水利等部门要结合部门业务职能,加强对各地业务指导和监督,并加大校舍安全隐患排除的投入力度。各市教育部门每年3月将年度校舍安全隐患排除计划报送自治区教育厅,每年12月将年度校舍安全隐患排除工作报告报送自治区教育厅。
(三)严格校舍安全项目管理制度。中小学校舍新建、维修、加固、重建、改扩建项目,必须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项目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严格执行国家防灾减灾、质量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在项目立项、选址和设计阶段进行必要的评估、审核,以确保项目设计安全、科学。项目竣工后,应由建设单位按规定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项目学校进行竣工验收并备案。位于洪泛区、蓄滞洪区、水库下游区及山洪易发区、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学校,其防险自保设施应通过水利、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否则不得交付使用。各地要建立校舍安全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项目竣工后应按要求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识牌,载明加固、改建或新建校舍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和主要责任人姓名,并注明开竣工时间。
(四)建立校舍安全预警制度。要将校舍安全纳入当地防震减灾总体规划,对辖区中小学校舍面临的灾害风险进行综合评估,指导学校编制相应的防灾减灾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在政府的主导下,教育、公安(消防)、国土资源、水利、地震、气象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及时向学校发出预警,妥善组织师生应急避险和转移安置。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影响安全使用的校舍,及时发布安全预警。
(五)建立校舍安全信息发布制度。教育厅会同自治区统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公安厅、地震局、气象局等部门对全区中小学校舍信息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上报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信息,相关数据经审定后,每年定期向社会发布全区中小学校舍安全信息公告。市、县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校舍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充分发挥中小学校舍信息管理系统的作用,进行信息通报,自治区通报到市级,市级通报到县级,县级通报到学校。
(六)提高管理信息化水平。中小学校舍信息管理系统是提高校舍安全管理水平的重要保障和技术支撑,各地要安排专人负责,及时更新数据,加强维护,完善功能,充分发挥系统在年检、预警、信息发布、隐患排除、责任追究等方面的作用,加快推进校舍安全管理信息化进程。
(七)健全校舍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因校舍倒塌和其他防范不力造成师生伤亡安全事故的地区,要依法追究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责任。改造后的校舍,如因选址不当或建筑质量问题垮塌致人伤亡的,要依法追究校舍改造期间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建设、评估鉴定、勘察、设计、施工与工程监理单位及相关负责人员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对挤占、挪用、克扣、截留、套取长效机制专项资金、违规乱收费或减少本地政府投入以及疏于管理影响校舍安全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四、完善资金保障办法
(一)合理分担资金投入。
各市、县要将保障中小学校舍安全资金纳入财政预算,自治区将统筹中小学校舍维修长效机制资金等各类校舍建设资金,加大中小学校舍安全投入,支持校舍安全工作顺利开展。按照“明确各级政府责任,加大各级政府投入,争取中央支持”的原则,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安全资金由中央、自治区、市、县共同承担;其他教育阶段保障校舍安全资金由市、县及其他渠道安排。校舍鉴定或检测所需资金由各市、县承担。各市、县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要求,落实市、县财政应承担的投入责任。按照农村税费改革专项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用于农村中小学教育经费的65%中,专项用于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的部分不得低于10%的要求足额落实各级校舍安全投入资金,自治区将结合各地校舍安全状况、工作情况以及遭受自然灾害情况,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适当给予资金支持。民办、外资、企事业办中小学的长效机制资金由投资方和本单位负责落实,当地政府给予指导、支持并实施监管。建立长效机制的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二)落实扶持政策。
中小学校舍建设项目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应予以免收;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在服务双方协商基础上可适当予以减收或免收。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建设的城镇市政建设配套费,公益性办学需要购置的土地和办理土地证等,属自治区及各市、县征收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应按政策规定给予减免,切实降低建设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积极引导社会各界捐资捐物支持中小学校舍建设。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对中小学校舍建设的捐赠支出,按照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予以税前扣减。
五、加强组织领导
市、县政府是保障中小学校舍安全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对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长效机制由自治区统筹组织、市级政府协调指导、县级政府组织实施。教育、发展改革、公安(消防)、监察、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审计、安全监管、地震、气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各市、县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通报有关情况,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六、工作要求
(一)统筹安排,保证质量。
统筹安排国家和自治区实施的各项教育工程,按照本区域防灾减灾总体部署和国家规定的建设标准和质量要求进行教育项目建设,逐步改善校园内校舍的安全状况,重视围墙、宣传栏等校园附属设施的建设,保障学校各类校舍的质量。
(二)突出重点,分步推进。
首先,优先消除C级危房校舍,逐步消除B级危房校舍,消除校舍存在的重大隐患;其次,按需加固维修未达到国家规定相关安全建设标准仍需继续使用的校舍;再次,结合实际,拆除重建无维修使用价值的校舍,使学校校舍坚固适用,符合防灾、抗震、消防等要求。
(三)防震减灾,预防为主。
充分征求国土资源、水利、地震、气象等部门的专业意见,完善本区域中小学校舍综合防灾目录,对校区及周边存在的地质灾害隐患及恶劣气候进行科学合理的防治,明确治理期限和治理目标,难以治理的,要及时迁建。
(四)部门协作,责任明确。
进一步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明确各部门职责,保障工程质量。教育部门牵头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发展改革部门要将校舍安全保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项目监管,财政部门充分保障长效机制资金需要,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消防)、国土资源、水利、地震、气象等部门要发挥专业指导、监督作用,为长效机制的实施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督促各方责任主体执行相关标准;监察、审计、安监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长效机制进行监督。
(五)加强项目管理,保障工程质量。
要加强项目管理,充分发挥专业机构作用,工程建设的每个技术环节都要有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参与,全程严格把关,确保工程质量。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建筑质量标准,健全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有关部门要按照工程实施细则、工程技术指南以及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严格进行工程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验收的项目设立永久性标识牌。
(六)加强监督检查,信息公开透明。
要将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工作纳入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每年要及时向同级人大、政协报告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工作,接受法律监督和民主监督。要设置监督举报电话和公众意见箱,实行项目公示制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七)宣传有力,安全入心。
加大安全教育和宣传力度。各级各类学校要严格落实国家教学计划规定的安全教育时间和课程,对学生开展防灾和安全教育,向师生普及安全知识,掌握应急避险技能。加强应急演练,让安全知识入心入脑,培养师生良好的安全行为习惯,全面提高师生防灾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要高度重视长效机制的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向全社会准确、深入宣传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政策。要认真总结、宣传推广典型经验,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共同监督和共同推进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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