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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停止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广西片区)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桂政办发〔2020〕97号)部分条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桂政办发〔2020〕97号文件关于“3.新引进的总部企业,自认定之年起至2025年,对其当年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额中自治区级、市级实际留存部分,给予不低于70%的奖励,由试验区自行制定具体奖励细则”以及“15.2020年至2025年,对新落户试验区并有重大贡献的企业核心高层管理人员、骨干科研人才和其他专业人才,以及在试验区创业的高层次人才,经试验区认定后,对其当年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的自治区级、市级留存部分按100%比例给予奖励。其中,对在试验区工作并依法纳税的港澳台及外籍人才,其在试验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超过其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算的税额部分,由试验区给予补贴”的规定。
二、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为贯彻落实桂政办发〔2020〕97号文件第3条、第15条而制定的各项具体规定一并停止执行。
2024年8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