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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404988 主题分类: 教育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09年01月22日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地震局教育厅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关于切实做好我区校舍抗震设防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08〕193号 发布日期: 2009年01月22日
    效力状态: 用户分类:
    公报期刊:
    索引号

    000014349/2020-404988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09年01月22日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地震局教育厅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关于切实做好我区校舍抗震设防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08〕193号

    发布日期

    2009年01月22日

    效力状态

    用户分类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404988
    主题分类: 教育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09年01月22日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地震局教育厅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关于切实做好我区校舍抗震设防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08〕193号
    发布日期: 2009年0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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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0014349/2020-404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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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09年01月22日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地震局教育厅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关于切实做好我区校舍抗震设防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08〕193号

    发布日期

    2009年0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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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地震局教育厅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关于切实做好我区校舍抗震设防工作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8〕19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地震局教育厅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关于切实做好我区校舍抗震设防工作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8〕19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地震局、教育厅、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关于切实做好我区校舍抗震设防工作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二月十日


    关于切实做好我区校舍抗震设防工作的意见

    自治区地震局 自治区教育厅

    自治区建设厅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依法加强新建、改建校舍抗震设防工作,确保新建、改建等校舍达到当地抗震设防要求,切实保障学生和教师的生命安全,是以人为本,关注祖国未来、关怀下一代健康成长的具体体现。为做好我区新建、改建校舍抗震设防工作,保证师生安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对校舍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

      严格执行抗震设防要求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行政区域内城市一般工业与民用建设项目的抗震设防要求由地震主管部门确定。各地校舍的建设和抗灾标准应适当高于当地一般建筑的标准。各级地震、教育、建设部门要密切配合,推动校舍建设遵循新的GB 50011-200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2008年版)和GB 50223-2008《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确保所有学校改建、扩建项目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依照国家标准GB 18306-2001《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位于地震动参数分界线两侧各4公里范围内的校舍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应提请自治区地震部门予以复核。行政区划内无地震部门的县的校舍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由管辖该县的市地震部门负责确定。对随意降低抗震设防标准的,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造成损失的,要负赔偿责任。


      二、新建学校规划选址必须符合相关要求

      科学选址是确保新建校舍安全的重要保障。新建校舍在按有关规定选址阶段,应邀请有关专家对拟建工程场地进行活动断裂和地质灾害等问题的重点研究,出具调查报告,提出相关建议,保障新建校舍避开活动断裂带、山体滑坡、泥石流、崩塌、岩溶塌陷等地质灾害隐患,并高于当地防洪标准要求的洪水淹没线。学校建设要按规定程序,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等。


      三、进一步加大对校舍建设工程的管理力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校舍建设应纳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范围,以保证校舍建设在法律、法规和国家技术标准的框架内进行,确保工程质量。


      四、严格规范新建校舍勘察设计

      抗震设计是保障新建、改建校舍安全的重要基础。各级建设、教育部门应加强监督,确保新建、改建校舍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勘察设计工作必须委托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新建、改建校舍的勘察设计必须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方可办理开工手续,确保其勘察设计满足GB 50011-200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2008年版)等国家有关勘察设计标准。


      五、严格施工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施工质量

      工程施工质量是保障新建、改建校舍安全的重要环节。要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各级建设部门要严格加强建筑市场管理,各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作业,否则依法予以处罚。各地要量力而行,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基础上,进行价格定位。建设部门要强化对新建、改建校舍的建设情况巡查,发现问题立即纠正,确保校舍的建筑质量,坚决杜绝“豆腐渣”工程。


      六、从严执行工程验收标准

      新建、改建校舍竣工投入使用前,应依据相关国家标准进行严格的验收,并在验收中注意抗震相关内容。对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勒令整改,未经验收合格的校舍不得使用,否则,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七、迅速开展校舍抗震设防加固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尽快开展对已建、在建校舍抗震设防能力进行全面的调研评估活动,对达不到抗震设防要求的校舍,要制定整改加固的工作计划和投资估算,在每年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校舍改造加固,确保广大师生生命财产安全。

      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主动性,按照各负其责,分工合作的要求,通力协作,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我区新建、改建校舍抗震设防工作。


    主题词:教育 学校 防震△ 意见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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