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404992 | 主题分类: 文秘工作 |
|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系统全区性会议制度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08〕197号 | 发布日期: 2009年02月12日 |
| 效力状态: | 用户分类: |
| 公报期刊: | |
000014349/2020-404992
其他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系统全区性会议制度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8〕197号
2009年02月12日
|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404992 | |
| 主题分类: 文秘工作 | |
|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
| 成文日期: | |
|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系统全区性会议制度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08〕197号 | |
| 发布日期: 2009年02月12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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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14349/2020-404992
其他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系统全区性会议制度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8〕197号
2009年02月12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系统全区性会议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系统全区性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自治区政府系统全区性会议,切实精简会议,提高会议的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自治区政府系统全区性会议是指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召开、面向全区范围的会议,包括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组织的会议,以及国务院或国务院办公厅召开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组织的电视电话会议(A类会议);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会议,以及国务院各部门召开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组织的电视电话会议(B类会议);以自治区人民政府部门名义召开、由有关部门组织,会议内容和与会人员超出本部门(行业)范围的会议(C类会议)。
第三条 自治区政府系统全区性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门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重要文件或会议精神;部署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通报重要情况,协调部门工作;分析全区经济形势,讨论全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等。
第四条 自治区政府系统召开的全区性会议(除国务院或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各部门召开的电视电话会议外)必须经过审批。
第五条 审批自治区政府系统全区性会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减少会议。严格控制数量,坚持少而精。
(二)控制范围。严格控制人数,减少陪会。
(三)压缩时间。全区性会议会期应控制在2天以内。
(四)提高效率。对召开全区性会议的申请,要及时办理、答复。
第六条 自治区政府系统全区性会议审批的主要内容:
(一)会议名称、时间、地点;
(二)会议召开的事由;
(三)与会人员范围及规模;
(四)会议议程;
(五)邀请出席会议的自治区领导同志名单及主席台就座人员名单;
(六)新闻报道要求;
(七)经费预算及来源;
(八)需要审批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需要召开全区性会议,主办单位应在会议召开前15天以书面形式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自治区政府系统全区性会议审批的一般程序:
(一)接到主办单位召开全区性会议的申请后,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承办业务处室使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处理笺(一)”提出拟办意见,并按公文处理程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审定。
(二)一般性会议或仅涉及政府某一方面重点工作的会议,需各市分管副市长参加的,报自治区分管副主席审定;涉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全局的会议,需市长参加的,报自治区主席或常务副主席审定。
(三)需要紧急召开的、会议组织筹备时间不足24小时的全区性会议,可不使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处理笺(一)”办理,但会议的召开须征得自治区主席或自治区副主席口头同意。
第八条 自治区政府系统全区性会议审批的具体程序:
(一)A类会议。接到主办单位召开全区性会议的申请后,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承办业务处室提出拟办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审核→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审核→报分管副主席审核→报自治区常务副主席或自治区主席审定。
(二)B类会议、C类会议。接到主办单位召开全区性会议的申请后,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承办业务处室提出拟办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审核→报自治区分管副主席审定。
第九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在接到全区性会议主办单位申请后,应及时将自治区政府领导是否同意召开的批复以复印领导批示或电话的方式告知申请单位。
第十条 经批准召开的全区性会议,A类会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出会议通知并做好会议筹备工作;B类会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出会议通知并指导、检查有关部门做好会议筹备工作;C类会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发出会议通知并做好会议筹备工作,会议通知内可注明“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
第十一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召开全区性会议的主办单位,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给予通报批评,自治区财政部门不予核拨经费。
第十二条 A类会议的会务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自治区有关部门协助;B类、C类会议的会务工作由自治区有关部门负责,如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出席会议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指导。
第十三条 参加会议人员较多、议题较多、涉及面较广的较大型会议,由自治区有关部门制定会议方案,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审核。
第十四条 会议需印发的各种文件、领导讲话稿及其他文字材料等,由自治区有关部门组织起草并提前10天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审核。A类会议材料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印发,B类、C类会议材料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审核后,由自治区有关部门负责印发。
第十五条 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按照会议通知要求报送参加会议人员名单,因故确需请假的应在会前以书面形式向自治区人民政府请假。A类会议的参加会议人员名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落实,自治区有关部门协助;B类、C类会议参加会议人员名单由自治区有关部门负责落实。
第十六条 需安排参加会议人员食宿的,A类会议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落实,自治区有关部门协助;B类、C类会议的由自治区有关部门负责。
第十七条 A类会议的会中协调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自治区有关部门协助;B类、C类会议的会中协调工作由自治区有关部门负责,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协助。
第十八条 需进行录音和记录的,A类会议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自治区有关部门协助;B类、C类会议由自治区有关部门负责。
第十九条 参加会议人员应严格遵守会议纪律,自觉维护会场秩序,遵守安全、保密等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条 需进行新闻报道的,A、B类会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通知新闻媒体,自治区有关部门协助;C类会议由自治区有关部门通知新闻媒体,并负责具体衔接。需印发新闻通稿,由自治区有关部门起草,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审核。
第二十一条 A类会议经费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开支,B类、C类会议经费由自治区有关部门开支。
电视电话会议费用缴纳办法和标准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会议技术保障工作应符合“便捷、通畅、保密、安全”的要求。限制性、涉密会议由机要保密部门做好技术保障工作。限制性、涉密电视电话会议由广西专用通信局负责技术保障,其他电视电话会议由广西电信有限公司负责技术保障。会场系统管理部门应及时做好电视电话会议通信设备开通、调试、运行、维护、安全保密等各项工作。
第二十三条 需编写会议纪要的,A类会议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起草并报审;B类、C类会议的由自治区有关部门起草,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审核、报审。
第二十四条 会议精神贯彻落实情况的督查工作,A类会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B类、C类会议由自治区有关部门负责。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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