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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404574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海洋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1年04月13日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广西海洋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232号)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10〕232号 发布日期: 2011年04月13日
    效力状态: 用户分类:
    公报期刊:
    索引号

    000014349/2020-404574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1年04月13日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广西海洋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232号)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10〕232号

    发布日期

    2011年04月13日

    效力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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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404574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海洋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1年04月13日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广西海洋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232号)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10〕232号
    发布日期: 2011年0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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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000014349/2020-4045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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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1年04月13日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广西海洋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232号)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10〕232号

    发布日期

    2011年0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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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广西海洋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23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广西海洋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232号)

    沿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渔业安全生产管理与服务信息化水平,增强渔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有效遏制渔业安全生产事故多发态势,科学防灾减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8〕11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要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建设广西海洋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渔船救助信息系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建设渔船救助信息系统重要性的认识

      海洋渔业的特点和海上作业环境的复杂多变,以及极端气候条件逐渐增多,决定了海洋渔业是一个生产高危、事故高发的行业。我区海洋捕捞渔船主要作业的北部湾和南沙海域,与多个周边国家关联,随着国际新海洋制度的建立,各沿海国家争夺海洋权益的斗争日趋激烈,涉外渔业事件时有发生。基于卫星导航定位通信技术、超短波通讯技术、公众移动通信技术、地理信息系统技术建设渔船救助信息系统,是及时组织渔船防台避风,有效防范涉外渔业事件,并在渔船发生事故后能迅速组织施救的重要保证。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建设渔船救助信息系统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确保渔船救助信息系统建设任务顺利完成。

      二、建设目标

      综合运用卫星导航定位通信、超短波通讯、公众移动通信、地理信息系统技术等业已成熟的科技手段,全面提高我区海洋渔业信息化管理水平。从2010年起,计划用3年时间力争2012年底前完成渔船救助信息系统建设,确保对我区渔船实现全天候、全海域实时监控,对渔船进出港实行智能化管理,对渔船险情进行快速、有效救助,最大程度保障渔业生产安全。

      三、建设原则

      (一)坚持统一规划、分级建设管理的原则。渔船救助信息系统由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统一规划,统一制定建设标准,统一招标采购,统一项目验收。

      (二)坚持统筹兼顾、发挥综合效益的原则。渔船救助信息系统功能以渔船管理、渔船避碰、定位监控、通信、海上航行及气象等信息服务为主,同时兼顾海事、边海防、边防等相关部门之间信息互通和数据共享需求,并为系统功能升级开发提供方便,努力发挥系统的综合效益。

      (三)坚持政府支持、分级分担的原则。建设渔船救助信息系统,是政府发挥公共服务职能的具体体现;渔船配备消防、救生、通信、助航等设备,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规定渔船船东应尽的义务和责任。为充分调动广大渔民群众的积极性,促进系统建设和加快实施,渔船救助信息系统采取由自治区财政适当安排专项建设资金、市县级财政给予必要配套、船东适当分担的办法建设。

      四、建设内容

      渔船救助信息系统由1个自治区通信控制中心、1个自治区级通信指挥中心、3个市级通信指挥中心、8个县级通信指挥中心、1个自治区级移动指挥台和船载终端组成。其中,20马力以下(不含20马力)的小型渔船(排、筏)或养殖船、渔业辅助船,统一安装具有定位功能的公网移动通信终端;20~60马力(不含60马力)渔船,统一安装超短波渔用通信终端;60马力以上的大中型渔船,统一安装船载北斗卫星通信终端;所有渔船加装身份识别标识。

      五、建设时间

      2010年底前,初步完成系统的招投标工作。2011年底前,基本完成自治区、市、县三级通信指挥中心建设,基本完成大中型渔船船载卫星通信终端设备安装和加装渔船身份识别标识,基本完成20~60马力渔船超短波渔用通信终端安装和加装渔船身份识别标识,争取完成5000艘小型渔船公网移动通信终端安装和加装渔船身份识别标识。2012年做好系统建设的扫尾工作。

      从2013年起,我区凡新建、更新、购置的海洋渔船,都必须自行安装符合入网条件的渔船救助信息系统船用终端设备,并加装渔船身份识别标识。

      六、建设资金

      自治区渔船救助信息系统通信控制中心、通信指挥中心、移动指挥台、渔船身份识别标识系统建设资金,由自治区财政负担。

    市、县级通信指挥中心建设资金(按实际中标价格)由市、县级财政负担,自治区给予一定的补助;船载终端设备建设资金(按实际中标价格)由船东负担,自治区、市、县级财政给予一定比例补助。具体补助比例由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商自治区财政厅确定。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合力推进。渔船救助信息系统建设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落实专职人员负责系统建设和运行。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协调配合工作,尽快落实建设资金,确保渔船救助信息系统建设工作顺利完成。

      (二)广泛宣传,依法管理。积极开展渔民的宣传教育,提高渔民安装船用终端设备的自觉性。自治区及沿海各市、县渔业管理部门要依法制定相关制度,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强化对拒不安装终端设备或安装后无故不开机运行等违规行为的管理。要落实领导责任制,把系统建设列入本部门年度工作考核内容之一,全面推进渔船救助信息系统建成。

      (三)分级管理,强化服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渔船救助信息系统的管理,系统建成运行后,各级通信控制和指挥中心管理、维护及监控信息费等要纳入同级财政部门预算。渔民自行发生的通话、通信等费用由渔民自己承担。要落实各级系统运行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确保系统有效运行。要加强对渔民的安全教育和系统终端使用培训,确保系统终端能够有效使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主题词:农业 畜牧业 海洋 安全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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