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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404583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0年12月29日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10〕241号 发布日期: 2011年04月14日
    效力状态: 用户分类:
    公报期刊:
    索引号

    000014349/2020-404583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0年12月29日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10〕241号

    发布日期

    2011年04月14日

    效力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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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404583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0年12月29日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10〕241号
    发布日期: 2011年0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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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000014349/2020-4045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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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0年12月29日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10〕241号

    发布日期

    2011年0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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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0〕24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24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3号)精神,切实加强我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有效遏制烟花爆竹安全事故的发生,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切实增强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最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3号),明确了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提出了在新形势下要从生产、经营、运输、出口、燃放、打击非法违法行为等环节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一系列更加有力的政策措施。这对在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我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近年来,我区烟花爆竹安全事故总量逐年下降,事故死亡人数逐年减少,烟花爆竹重特大安全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全区烟花爆竹安全形势保持了总体稳定好转的态势。但是一些单位受经济利益驱动,特别是在重大节假日之前出现了抢产量、赶进度、超能力生产、忽视安全生产的现象;部分地区非法违法生产、销售、运输、燃放行为屡禁不止,全区烟花爆竹安全形势仍然严峻。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增强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以深入学习宣传、全面贯彻落实国办发〔2010〕53号文件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重点场所和重点部位的监控,保持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确保我区烟花爆竹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明确职责分工,落实监管措施

      各级安监、公安、质监、工商、交通运输、商务、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履行监管职责。安监部门要从严把好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准入关,严格安全生产标准和安全生产条件,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管理,严格烟花爆竹购销合同制度和流向管理制度;公安部门要严格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运输行为,依法加强燃放活动的审批和安全管理;质监部门要加强烟花爆竹产品生产环节质量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不合格产品和相关生产企业;工商部门要加大市场检查力度,严厉查处无照经营、假冒商标侵权、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对烟花爆竹承运人、运输车辆及驾驶员、押运员资质资格的审定和监督管理,实行运输全过程的监控,加强对出口运输港口烟花爆竹的装运、临时存放等环节的安全监管和船舶适装审核;商务部门要配合相关执法部门加强烟花爆竹出口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对经执法部门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依法从严处罚;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要加强对出口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检验、装箱监督和通关查验。

      三、完善执法机制,加强联合执法

      各地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公安部门会同安监、工商、质监、交通运输、商务、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完善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联合执法机制,进一步强化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存储、运输烟花爆竹行为的组织领导,按照职责、分工协作、联合出击,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行为,严禁违规运输储存外省经由广西港口、码头出口的烟花爆竹产品。

      四、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安全意识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把传达学习贯彻国办发〔2010〕53号文件列入重要工作内容,采取有效的多样的形式,把文件精神传达到企业、到岗位、到个人;要督促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出口等从业单位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宣传教育,严格执行从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和岗前教育制度,提高安全生产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多种宣传途径,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宣传烟花爆竹安全知识,引导群众到合法的烟花爆竹零售点购买烟花爆竹产品,做到安全、文明燃放烟花爆竹。

      五、认真开展检查,确保旺季安全

      在重大节假日前,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烟花爆竹安全大检查。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重点检查国办发〔2010〕53号文件宣传贯彻情况;检查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是否存在超能力、超药量、超定员、超范围生产,是否使用违禁药物、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情况;检查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经营品种、仓储条件、配送能力、产品质量、购货渠道情况和应急预案的编制等情况;检查烟花爆竹产品运输单位、车辆和人员的资质条件。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于2011年1月31日前将贯彻落实本通知情况报送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由其汇总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3号)

      (本刊略,需查阅的读者,请登录:

    http://www.gxzf.gov.cn/fjcf/201103/P020110325583852461605.pdf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烟花爆竹△ 安全 生产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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