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404332 | 主题分类: 经济体制改革 |
|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 2011年11月03日 |
|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主要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11〕201号 | 发布日期: 2011年12月15日 |
| 效力状态: | 用户分类: |
| 公报期刊: | |
000014349/2020-404332
其他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1年11月03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主要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1〕201号
2011年12月15日
|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404332 | |
| 主题分类: 经济体制改革 | |
|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
| 成文日期: 2011年11月03日 | |
|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主要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11〕201号 | |
| 发布日期: 2011年12月15日 | |
| 效力状态: | |
| 用户分类: | |
| 公报期刊: | |
000014349/2020-404332
其他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1年11月03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主要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1〕201号
2011年12月15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主要任务分工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主要任务分工方案
一、分工原则
一是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充分体现政府与市场在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实施中的不同作用,重点明确政府责任,对需要政府履行职责的目标任务进行分解,对依靠市场主体自主行为实现的目标任务不作分解。
二是把握全面、突出重点。在全面落实好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任务的同时,重点分解政府履行职责、完善体制机制、制定政策举措、健全法律法规、编制实施规划等方面的主要任务。
二、任务分工
(一)大力发展现代工业。
1. 发展壮大千亿元产业。
实施千亿元产业工程。2015年,力争食品产业年销售收入超3000亿元,汽车、石化、电力、冶金、机械、有色金属产业均超2000亿元,建材、造纸与木材加工、电子信息、生物产业均超1000亿元,医药制造、纺织服装与皮革、修造船及海洋工程装备产业均超500亿元,使千亿元产业达到11个。(自治区工信委、发展改革委、质监局负责,由多个部门负责的,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2. 培育发展千亿元企业。
实施千亿元企业工程。尽快把上汽通用五菱、玉柴集团、柳工集团和中石油钦州炼油厂等培育成为销售收入超千亿元的强优企业。实施“千家中小企业成长”工程,尽快培育一批销售收入超亿元和10亿元的优秀企业。(自治区工信委、发展改革委、国资委、金融办、质监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负责)
3. 培育发展千亿元园区。
实施千亿元园区工程。尽快把南宁、柳州、桂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柳州汽车城园区、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北海电子产业园、北海铁山港工业区、玉柴工业园区、梧州进口再生资源加工园区等培育成为总产值超千亿元的产业园区。(自治区工信委牵头)
4. 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
落实国家鼓励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政策,实施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发展工程。(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信委、科技厅、财政厅负责)
加快设立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建立创业风险投资和产业投资基金。(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负责)
研究建立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技术标准。(自治区质监局、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负责)
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新产品应用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信委负责)
5. 大力发展能源产业。
推进能源多元清洁发展,优化能源结构,深度开发水电,优化发展火电,加快发展核电,积极发展可再生能源,构建清洁能源示范区。加强对外能源合作。加强城市电网完善和县级电网升级改造,积极发展智能电网。加强能源输送管道和管网建设。实施能源建设重点工程。(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
6. 积极发展海洋产业。
制定实施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自治区海洋局牵头)
加强海洋基础性、前瞻性、关键性技术研发,积极发展海洋产业。(自治区科技厅、海洋局、水产畜牧兽医局、旅游局、发展改革委、工信委负责)
加强南澫、营盘、犀牛脚、企沙、侨港、龙门港等重要渔港建设,实施沿海转产转业渔民、连家船渔民上岸定居及就业安置工程。(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发展改革委、海洋局负责)
加强海洋综合管理。健全围填海管理制度,保护海岛、海岸线和海洋生态环境。(自治区海洋局、国土资源厅、环保厅负责)
(二)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1. 大力发展现代农业。
实施新增粮食生产能力规划。建设50个商品粮生产基地县,粮食综合生产能力达到1500万吨以上。加强粮油加工、物流、储备和应急保障能力建设,完善粮食市场调控体系。(自治区农业厅、发展改革委、水利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气象局、粮食局负责)
大力开发特色优势农产品,实施特色农业发展“339工程”,加快把蚕茧、草食动物、奶水牛、中药材、非粮生物质能原料、优势水产品、油茶、花卉、农业生态旅游培育为产值超100亿元,粮食、蔬菜、水果培育为超500亿元,糖料蔗、畜禽、速丰林培育为超1000亿元的强优农产品产业。(自治区农业厅、林业厅、农垦局、水产畜牧兽医局、发展改革委、工信委负责)
实施良种工程、基本农田建设、特色农业基地、设施农业、农产品物流设施、农业科技示范、龙头企业培育、动植物疫病防控等现代农业建设工程,促进农业生产经营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自治区农业厅、发展改革委、水利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商务厅、科技厅、水产畜牧兽医局负责)
加强农产品品牌培育。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业生产经营信息化。培育多元化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完善农业生产灾害补偿机制。(自治区农业厅、质监局、农机局负责)
强化农产品生产、储运、销售等环节全程监管,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农业厅、水产畜牧兽医局负责)
2. 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科学编制新农村建设规划。(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
加强农田水利建设,实施田间灌排工程、中小型灌区、抗旱水源工程、干旱地区雨水集蓄利用工程,改善农村小微型水利设施条件,健全建设和管护机制。(自治区水利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负责)
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农村公路工程、农村能源工程、农村沼气工程、农村供电工程、农村安居工程、农村信息化工程、农村清洁工程。(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水利厅、交通运输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农业厅、工信委、环保厅、林业厅、地震局负责)
加强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继续实施少数民族村寨防火改造工程。(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
完善农村邮政服务设施,提高邮政普遍服务水平。(自治区邮政局牵头)
3. 加强水利建设。
实施重大水利工程、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病险水库和水闸除险加固工程、海河堤防工程、中小河流治理和山洪灾害防治工程、山区“五小水利”工程,防汛抗旱预警预报工程,提高水利保障能力。(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水利厅、财政厅、气象局负责)
搞好跨界河流国土防护治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
4. 促进农民收入持续较快增长。
实施万元增收工程。(自治区农业厅牵头)
落实粮食最低保护价及大宗农产品临时收储等政策。(自治区粮食局、农业厅、财政厅、商务厅、物价局负责)
完善农业补贴制度,提高农村社会保障、农村扶贫、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加快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民政厅、扶贫办、农业厅、保监局负责)
加快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大力发展劳务输出。(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
5. 完善农村发展体制机制。
深化农村综合改革。(自治区农业厅、发展改革委负责)
搞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牵头)
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健全土地流转市场。(自治区农业厅牵头)
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推进国有林场改革发展。(自治区林业厅牵头)
完善农垦管理体制。推进华侨农林场改革发展。(自治区农垦局、侨务办、发展改革委负责)
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加快组建广西农村商业银行。推进县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改制,完善农村信用担保体系。(自治区国资委、金融办、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负责)
促进供销社创新发展。(自治区供销社牵头)
加快推进南宁、玉林等市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点。(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
6. 培育发展经济强县。
推进扩权强县改革,选择一批重点镇开展扩大管理权限改革试点。(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法制办负责)
全面推行自治区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自治区财政厅牵头)
培育更多经济强县进入西部百强县行列。(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
(三)促进城镇化跨越发展。
1. 加快壮大中心城市。
实施中心城市带动战略,突出发展南宁、柳州超大城市和桂林特大城市,做大做强其他区域性中心城市。(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相关市人民政府负责)
2. 培育发展城市群和城镇带。
优化城市化布局和形态,完善“四群四带”城市化战略格局。(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负责)
3. 提高城镇规划建设水平。
科学编制城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加强规划实施监督。统筹城镇市政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人防办负责)
继续加强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确保建成的污水、垃圾处理设施正常运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负责)
实施重点产业基地调水工程、重点城市饮用水后备水源工程、重点江河流域防洪控制性工程、城镇防洪堤工程建设。(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水利厅负责)
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网络,鼓励南宁、柳州等特大城市发展立体交通体系,加快南宁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南宁市人民政府负责)
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街区保护,打造一批名城名镇。(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化厅负责)
创新城镇建设投资、管理和运营体制,探索发行市政建设债券。(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
推进城镇无障碍设施建设。(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民政厅、残联、老龄委负责)
4. 加强城镇化管理。
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根据实际放宽外来人口落户城镇条件。把有稳定劳动关系并在城镇居住一定年限的农民工逐步转为城镇居民,优先解决举家迁徙农民工以及新生代农民工的落户问题。(自治区公安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农业厅、发展改革委负责)
加快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子女就学、住房租购等制度,保障农民工平等就业、劳动报酬、职业安全等基本权益。(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
实施城镇危旧住房和“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改造工程。建设数字城市,推动城市管理信息化。科学管理城市交通。(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信委、交通运输厅、地震局负责)
深化城镇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综合执法水平。(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
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和城乡风貌改造。(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
(四)全面加快服务业发展。
1. 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
科学编制服务业发展规划,加快形成以南宁为中心的现代服务业核心区和南北陆路通道服务业集聚带、西江黄金水道服务业集聚带、沿海开放通道服务业集聚带。(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负责)
完善城乡商品市场体系,发展一批大型综合批发市场和专业批发市场。(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负责)
建立现代物流体系,建设物流业重点工程,形成全国性、地区性物流节点城市和专业性物流中心相协调的物流区域布局。建设南宁、钦州、玉林全国流通领域现代物流示范城市。大力发展国际物流和保税物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交通运输厅、北部湾办、南宁海关负责)
加强会展设施建设,积极发展会展服务。(自治区商务厅、广西博览局负责)
推动发展法律仲裁、会计税务、咨询评估、工程设计等中介服务业。(自治区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 积极发展生活性服务业。
加快完善建设城乡大型消费品市场,优化商业网点结构和布局,推进中心商业区和特色商业街建设,发展现代流通方式,提升住宿餐饮业水平。(自治区商务厅牵头)
鼓励发展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和病患陪护服务等家庭服务业。(自治区民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商务厅负责)
3. 大力发展金融业。
继续实施“引金入桂”。鼓励国内外银行、证券、保险、期货、信托、风险投资基金等各类金融机构到我区设立分支机构和后台服务机构。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快建设南宁区域性金融中心,区域性人民币结算中心、离岸中心、投融资中心和金融人才信息交流中心。(自治区金融办、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负责)
4. 加快发展旅游业。
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旅游服务体系。开发新兴精品旅游线路,发展新兴旅游方式。实施桂林国家旅游综合改革试验区等重点旅游业项目建设。加强旅游市场监管。(自治区旅游局牵头)
5. 推进经济社会信息化。
布局建设新一代移动通信、下一代互联网、数字电视等网络设施及宽带无线城市、农村宽带网络。推进电信网、广电网、互联网互联互通和业务融合。建设南宁区域国际通信业务出入口局。加强云计算服务平台建设,建立北部湾数据资源和交换中心。提升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广西数字认证中心。(自治区工信委、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广电局、质监局负责)
加强信息网络监督、管控能力和无线电频谱监管设施建设,确保信息网络系统安全。(自治区工信委、公安厅、保密局负责)
加快建设电子政务网络和基础数据库。完善网络行政审批、信息公开、网上信访、指挥决策、电子监察和审计体系。加强重要信息系统建设,强化地理、人口、法人、金融、税收、统计、档案等基础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完善面向企业的电子商务服务。建立企业和个人征信服务体系。(自治区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6. 营造服务业发展良好环境。
建立公平、规范、透明的市场准入制度。实行鼓励类服务业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与工业同价。加强新型服务业态市场管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负责)
实施服务业百强工程和品牌发展工程,培育一批大型服务业集团和知名服务业品牌。(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质监局负责)
加快推进桂林市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桂林市人民政府负责)
完善支持服务业发展的财税、融资、土地、政府采购、人才培养等政策措施。加大对劳动密集、技术先进、节能减排、便民利民等服务业的税收优惠力度。(自治区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金融办、国土资源厅、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负责)
推进营利性事业单位改制和机关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自治区编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
制定重点服务行业标准,重视新兴服务业标准化建设。(自治区质监局牵头)
(五)构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
推进铁路现代化建设,基本建成“一轴四纵四横”现代化快速铁路运输网络。(自治区铁路建设办牵头)
加快公路网建设,基本建成“四横六纵六支线”高速公路网。实施出省出边出海通道工程和国省干线公路改造工程。(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牵头)
提升广西北部湾港综合能力,实施港口工程、集疏运工程、港航服务工程,深化港口开放合作,努力建成区域性国际航运中心。(自治区北部湾办、交通运输厅负责)
推进西江水运加快建设,加快西江干流、重要支流航道整治,构建高等级航道网体系,完善港口布局和集疏运网络,推进运输船舶标准化大型化,形成畅通高效、平安绿色、江海联运的西江黄金水道。(自治区西江黄金水道办、交通运输厅负责)
积极发展民用航空,优化机场布局,扩大航线密度,形成以南宁门户枢纽机场和桂林旅游枢纽机场为骨干、支线机场和通用航空机场为辅助的民用航空网络。(广西机场管理集团牵头)
推进南宁、桂林国际区域性和柳州、梧州国内区域性综合交通运输枢纽建设。实施铁路、公路、港口、机场、城市公共交通和轨道交通建设重点工程,加强各种运输方式的高效对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铁路建设办、北部湾办、西江黄金水道办、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西机场管理集团、相关市人民政府负责)
(六)深入推进“两区一带”协调发展。
1. 推动北部湾经济区率先发展。
深入实施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推动产业、港口、交通、物流、城建、旅游、招商、文化等实现大发展,尽快打造成为重要国际区域经济合作区和具有全国重要影响的经济增长新一极。(自治区北部湾办、区直有关部门、经济区各市人民政府负责)
2. 加快建设西江经济带。
以西江黄金水道建设带动西江经济带发展,依托沿江中心城市,重点发展现代制造业、现代农业和现代服务业,建设桂东国家级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打造成为国家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新的区域经济增长极。(自治区西江黄金水道办、区直有关部门、经济带各市人民政府负责)
3. 加快桂西优势资源开发。
在基础设施建设、重大资源开发、社会事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充分发挥资源富集优势,提高资源就地转化率,建设成为国家重要战略资源接续区和资源深加工基地。(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区直有关部门,百色、河池、崇左市人民政府负责)
4. 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
实施分类管理的财政、投资、产业、土地、环境、农业、人口、应对气候变化等政策,建立分类绩效考核评价制度,引导各地严格按照主体功能定位推进发展。(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农业厅、人口计生委、公安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气象局、绩效办负责)
(七)加强生态文明建设。
1. 加强节能管理。
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强化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重点领域节能工程,在各类工业园区推广热电联产和余热余压利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信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
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和电力需求侧管理,完善能效标识制度、节能产品认证制度和节能产品政府强制采购制度,严格执行主要耗能产品能耗限额和产品能效标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信委、财政厅、质监局负责)
开展企业节能低碳行动、绿色建筑行动和节能减排全民行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信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
加强节能能力建设,完善节能管理支撑体系,扶持壮大节能服务产业,完善节能法规和政策。(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信委、财政厅、法制办负责)
2. 加强资源节约和管理。
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强化土地利用规划和年度计划管控。加强用地节地责任和考核。(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牵头)
实行取水总量控制,合理调配生产、生活和生态用水,实行梯度水价制度,大力发展高效节水产业,建设节水型社会。(自治区水利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物价局负责)
加强重点行业原材料消耗管理和技术改造,加大替代性材料、可再生材料推广力度。(自治区工信委、发展改革委负责)
加强能源和矿产资源勘查及开发管理,建立铝、锰、稀土等重要矿产资源储备体系。落实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和土地复垦履约金制度。(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负责)
加大对合山资源枯竭型城市的产业转型扶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
3. 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加强规划指导、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推进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循环经济发展。(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地税局、金融办、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负责)
实施循环经济示范工程。加快循环经济示范基地建设。(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
建成糖业循环经济示范省区。(自治区工信委牵头)
完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和垃圾分类回收制度,推进再生资源规模化、产业化利用,发展再制造产业。(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
推广生态循环农业模式,发展生态循环型农业。(自治区农业厅、水产畜牧兽医局、林业厅、扶贫办负责)
4. 强化环境保护。
实施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严格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强化总量控制指标考核。健全重大环境事件部门应急联动机制。完善地方环保法规和标准,加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自治区环保厅牵头)
提高城镇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能力,城镇污水处理率和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分别达到85%和80%。(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
实施主要污染物减排工程、环境改善工程、农村环保工程、重点领域环境风险防范工程。(自治区环保厅牵头)
5. 加强生态建设。
加强重要生态功能区建设,构建以“两屏四区一走廊”为主骨架、以点状分布的自然保护区为重要组成的生态安全格局。(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林业厅、环保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
全面实施“绿满八桂”造林绿化工程、退耕还林工程、珠江防护林工程、沿海防护林工程、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水土流失治理工程、湿地保护恢复与湿地公园建设工程、重点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自治区林业厅、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农业厅、环保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水利厅牵头)
加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支持生态严重退化区域实施生态移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负责)
6. 加强防灾减灾体系建设。
建立山洪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体系、监测预警体系、防治体系、应急体系。实施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治理工程。突出抓好梧州地质灾害整治。(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牵头)
提升沿海防台风、风暴潮、海啸能力。(自治区水利厅、海洋局、气象局、地震局负责)
加强地震和气象灾害预测预警、灾害防御和应急救援能力,以及适应气候变化特别是应对极端气候事件能力的建设。(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民政厅、气象局、地震局、应急办负责)
(八)大力推进科技进步与创新。
1. 增强科技创新能力。
实施千亿元产业重大科技攻关工程和广西创新计划。(自治区科技厅、工信委、发展改革委负责)
推进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及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千亿元产业研发中心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研及产业创新基地、科技公共服务平台、重大科技专项等科技创新平台及重大专项建设。(自治区科技厅、工信委、发展改革委负责)
推进南宁、桂林、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向创新型特色园区发展,提升北海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发展水平,支持钦州、梧州高新技术园区建设,优化发展百色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打造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带。(自治区科技厅、发展改革委、工信委、相关市人民政府负责)
加强基层科技能力和科普服务能力建设,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自治区科协牵头)
建立中国—东盟科技合作与技术转移平台。(自治区科技厅牵头)
全面实施质量兴桂战略。(自治区质监局牵头)
2. 完善科技创新体制机制。
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进科研院所分类改革。完善公共科技服务平台和科技推广服务体系。健全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发展科技中介服务。研究制定促进科技进步和创新条例,完善科技评价激励制度。(自治区科技厅牵头)
建立千亿元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和创新型企业,构建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自治区科技厅、工信委、发展改革委负责)
保持各级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经费的增长幅度高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落实科技创新激励政策,制定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及首购实施办法,建立多渠道科技创新投融资体系。(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金融办、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负责)
加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自治区知识产权局牵头)
(九)优先发展教育事业。
全面实施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力争2015年实现学前教育三年毛入园率达到60%、义务教育巩固率93%、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87%、高等教育毛入学率28%的目标。(自治区教育厅牵头)
提高教育质量,加快实施学前教育推进、义务教育巩固提高、中小学教师素质提升、普通高中加快发展、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强化、高等教育振兴、民族教育特色建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教育信息化建设、教育国际交流合作区域特色建设等十项教育发展重点工程。(自治区教育厅牵头)
深化教育改革,深入实施推进素质教育、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职业教育办学模式、终身教育体制机制建设、拔尖创新人才培养、现代大学制度、办学体制、教育保障机制、考试招生制度、教育综合统筹等十项教育体制改革试点。(自治区教育厅牵头)
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重点向农村、边远、贫困、边境、民族地区以及薄弱学校倾斜,缩小城乡、区域、校际、群体教育发展差距,基本实现义务教育县域内均衡发展。(自治区教育厅牵头)
(十)造就高素质人才队伍。
大力培养创新型人才,促进各类人才队伍协调发展。实施八桂学者、特聘专家制度和院士后备培养、人才小高地建设提升、优秀企业家培养选拔、新世纪十百千人才、博士后培养、党政人才素质提升、北部湾经济区人才集聚、西江经济带人才开发、国际化外向型人才开发、重点工业产业高技能人才开发、农村实用人才开发、社会工作人才开发,以及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等人才建设工程。(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
健全人才发展机制,落实国家和自治区重大人才政策,营造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环境。(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
(十一)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
1. 促进充分就业。
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建立健全政府投资和重大项目带动就业机制。完善和落实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场地安排等扶持政策。完善就业援助政策。(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金融办、地税局、工商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负责)
加强与珠三角、长三角等发达地区的劳务合作。(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
健全基层劳动就业公共服务平台和网络体系,建立完善统一、规范、开放的人力资源市场。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加强创业培训。健全失业监测预警制度。(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
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完善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机制。建立和谐劳动关系。(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总工会负责)
2. 合理调整收入分配。
努力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
健全职工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完善与经济发展水平挂钩的最低工资制度,逐步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完善企业工资指导线、人力资源市场工资价位和人工成本信息指导等制度,扩大工资集体协商覆盖范围。推进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全面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总工会负责)
深化垄断行业和国有企业收入分配改革。加强个人收入信息体系建设。(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资委、财政厅、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负责)
3. 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
建立健全城镇职工和居民养老保险制度,配合国家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逐步实现全国统筹,全面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实现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全覆盖和城乡养老保障制度有效衔接。稳妥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完善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制度。做好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政策衔接,逐步提高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筹资标准及保障水平,建立健全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和异地就医结算制度。(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厅、民政厅负责)
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确保其安全、有效运行并实现保值增值。(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广西保监局负责)
扩大社会保障覆盖范围,重点解决非公有制经济从业人员、农民工、被征地农民、灵活就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参加社会保险问题。鼓励建立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积极发展商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健全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合理提高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对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体实行应保尽保。(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民政厅负责)
实施基层就业和社保服务设施、创业孵化基地、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场所、工伤职业康复中心、广西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劳动保障信息系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等就业和社会保障工程。扩大社会保障卡覆盖面。(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
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水平,加强流浪未成年人保护、孤儿福利、残疾人、优抚安置服务设施建设,实现城乡社会救助全覆盖。大力发展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支持社会慈善、社会捐赠、群众互助等社会扶助活动。(自治区民政厅、残联负责)
4. 加快医疗卫生事业改革发展。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建立健全基本医疗卫生制度。(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
全面加强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健全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应急救治、采供血、卫生监督、社区康复等专业公共卫生服务网络。逐步提高人均公共卫生经费标准,全面免费提供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重大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自治区卫生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负责)
推进艾滋病、地中海贫血防治,以及重大传染病、慢性病、职业病、地方病和精神疾病防治。(自治区卫生厅牵头)
提高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逐步建立农村医疗急救网络。普及健康教育,广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自治区卫生厅牵头)
加强医学人才特别是全科医生培养,完善鼓励全科医生长期在基层服务政策。(自治区卫生厅牵头)
积极稳妥推进公立医院改革,探索形成各类城市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合理分工和协作格局,鼓励社会资本以多种形式兴办医疗机构。(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卫生厅负责)
建立和完善以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为基础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确保药品质量和安全。(自治区卫生厅、发展改革委、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支持中医药事业发展,实施壮瑶医药振兴计划。(自治区卫生厅牵头)
加强贺州、来宾、崇左、贵港等新建地级市医疗机构建设。(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卫生厅负责)
5. 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
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建立稳定投入机制。加强保障性住房管理。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责任和问责机制。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加快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完善信息发布制度。(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
落实国家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的规定。(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牵头)
逐步将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保障性住房供应范围。(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
6. 统筹做好人口工作。
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逐步完善政策。完善计划生育家庭优先优惠政策体系。继续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加大出生缺陷预防力度。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完善人口目标责任制。全面推进诚信计生。(自治区人口计生委、卫生厅、公安厅负责)
全面实施新一轮妇女儿童发展纲要。(自治区妇儿工委办)
建立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加强公益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自治区民政厅牵头)
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自治区残联牵头)
7. 加大扶贫开发力度。
强化规划指导,对革命老区、大石山区、边境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区和水库库区及移民安置区等集中连片、特殊困难的重点扶贫区域,实行特殊政策,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自治区扶贫办、发展改革委、民委、水库移民管理局负责)
重点实施贫困村整村推进扶贫开发、十百千产业扶贫示范、特殊类型地区基础设施建设、边境地区扶贫攻坚、易地搬迁扶贫、库区移民安置等扶贫开发工程。(自治区扶贫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水库移民局负责)
对贫困地区中央安排的公益性建设项目,逐步减少或取消市县两级配套资金。建立和完善财政扶贫资金稳定增长机制,推进扶贫开发政策与农村低保制度有效衔接。(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扶贫办、民政厅负责)
(十二)保持社会和谐稳定。
1. 创新社会管理体制。
健全基层管理和服务体系。健全社区居民自治制度。建设社区综合管理和服务平台。加强社区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改进社会组织登记管理。落实社会组织发展的扶持政策。加强社会组织监管。推进社会管理信息化建设,完善社会管理法规规章。(自治区民政厅、公安厅、司法厅负责)
2. 健全维护群众权益机制。
完善公共决策的社会公示制度、公众听证制度和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强化信访工作责任制。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建立调处化解矛盾纠纷综合平台。建立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和重大政策制定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自治区公安厅、司法厅、信访局、发展改革委负责)
3. 加强公共安全体系建设。
加强食品药品监管能力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保障公众饮食和用药安全。(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
严格安全生产管理。(自治区安监局牵头)
健全应急管理组织体系。(自治区应急办牵头)
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自治区公安厅牵头)
4. 巩固发展民族团结。
实施兴边富民行动、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十二五”规划,帮助特困少数民族聚居区、边境地区改善生产生活条件。进一步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自治区民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扶贫办、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负责)
(十三)促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
基本建成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加快实施广播电视村村通、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广播影视少数民族语言译制及播出工程、乡镇综合文化站、职工书屋、农家书屋、社区书屋、农村电影数字放映、城市数字影院建设、文化致富、公共体育设施,及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新闻出版东风工程等文化惠民工程。(自治区文化厅、广电局、新闻出版局、体育局、总工会负责)
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实施文化遗产保护工程。加强保护利用桂林、柳州、北海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和名镇名村文化遗产及自然遗产。积极申报左江岩画世界文化遗产。加强古籍整理保护。重视档案馆基础设施建设。(自治区文化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物局、档案局负责)
实施重振体育雄风计划,加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建设,促进群众体育、竞技体育和体育产业协调发展。(自治区体育局牵头)
加快发展文化产业。实施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工程,推动文化产业培育成为千亿元产业。(自治区文化厅、旅游局、广电局、新闻出版局、发展改革委负责)
大力推动文化创新。推动文化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深化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改革。加快经营性文化单位转企改制。(自治区文化厅、编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电局、新闻出版局负责)
实施文化精品战略。(自治区文化厅、广电局、新闻出版局负责)
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推进学科体系、学术观点、科研方法创新。(广西社科院牵头)
运用高新技术创新传统文化生产方式,发展数字文化、网络文化等新兴文化业态。加强对东盟发展研究。(自治区文化厅、发展改革委、工信委、科技厅、广电局、新闻出版局负责)
(十四)加快改革攻坚步伐。
1. 深化经济体制改革。
深化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全面完成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探索实行公益性和竞争性国有企业分类管理。(自治区国资委、财政厅负责)
落实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财税、金融、土地、工商管理、自主创新、品牌创建、政府采购等政策措施,保护民间投资合法权益。(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信委、财政厅、金融办、科技厅、国土资源厅、地税局、工商局、投资促进局、工商联负责)
深化财政体制改革。(自治区财政厅牵头)
改革和完善税收管理制度,逐步健全地方税体系。(自治区地税局牵头)
推进地方金融机构和金融管理体制改革。(自治区金融办、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负责)
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完善重要商品、服务、要素价格形成机制。(自治区物价局牵头)
推进环保收费制度改革。(自治区环保厅、财政厅、物价局负责)
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自治区工商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负责)
推进北部湾经济区综合配套改革和其他各类试验区改革创新取得重大突破。(自治区北部湾办、发展改革委负责)
2. 推进行政体制改革。
调整和规范政府管理事项。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立行政审批清理常态化机制。(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牵头)
完善重大项目联合审批机制。(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
探索开展自治区直管县改革试点。(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编办、法制办负责)
建立健全自治区各级政务服务体系。推进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信息化建设。(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牵头)
做好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推行政府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制度。(自治区法制办牵头)
3. 推进社会事业领域改革。
推进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自治区编办牵头)
改革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方式,扩大购买服务。放宽市场准入,鼓励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投资建立非盈利性公益服务机构。(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工商局负责)
(十五)全面深化开放合作。
1. 深化以东盟为重点的开放合作。
加强办好中国—东盟博览会和中国—东盟商务与投资峰会的机制化建设,务实推进泛北部湾经济合作和中越“两廊一圈”合作,深度参与大湄公河次区域合作,积极争取更多的中国—东盟合作机制和机构落户广西,加快建设面向东盟的南宁商务总部经济基地。(自治区商务厅、外办、博览局、发展改革委、相关市人民政府负责)
建设中国—东盟青少年培养基地。(团区委牵头)
推进与东盟的交通、电力、电讯、信息网络等的互联互通。(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工信委、广电局负责)
发挥钦州保税港区、南宁保税物流中心、凭祥综合保税区的出口加工、保税物流等功能。支持南宁保税物流中心向综合保税区转型。争取北海出口加工区扩区升级和铁山港、涠洲岛对外开放,完善内陆“无水港”网络,大力发展保税物流和保税加工。(自治区商务厅、北部湾办、发展改革委、相关市人民政府负责)
加快建设南宁国家内陆开放型经济战略高地、东兴国家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推进南宁—新加坡经济走廊、中越凭祥—同登、中越东兴—芒街、中越龙邦—茶岭跨境经济合作区建设。(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外办、相关市人民政府负责)
全面加强与日韩、欧美、大洋洲、非洲等国家和区域的经贸合作。(自治区商务厅、外办负责)
加强地方外事工作,完善与周边国家省级事务定期会晤磋商机制。(自治区外办牵头)
2. 扩大国内多区域合作。
推进泛珠三角区域更紧密合作。加强与大西南、长三角、环渤海等区域及省际合作。深化桂港、桂澳合作。拓展桂台经贸合作和文化交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港澳办、台办负责)
创新招商引资机制。扎实推进央企入桂、民企入桂。(自治区投资促进局牵头)
积极发挥商会、协会和海外华侨、华商的作用。(自治区侨务办牵头)
3. 大力发展开放型经济。
扩大出口规模,提升劳动密集型出口产品质量和档次,扩大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发展出口企业集团,鼓励企业培育出口品牌。加快发展边境贸易。增加先进技术、关键设备及零部件、短缺资源和节能环保产品进口。(自治区商务厅牵头)
积极承接东部产业转移,促进加工贸易从组装加工向研发设计、核心元器件制造、物流等环节拓展,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集中。重点建设南宁、钦州、梧州、北海国家加工贸易梯度转移重点承接地、国家和自治区加工出口基地及服务外包基地。(自治区商务厅、工信委、发展改革委负责)
丰富外资利用方式,提升利用外资水平。(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负责)
加强智力、人才和技术引进。(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科技厅负责)
逐步扩大在跨境贸易和对外直接投资中的人民币结算业务。(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自治区财政厅、商务厅,南宁海关,自治区国税局,广西银监局,自治区金融办负责)
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南宁海关负责)
完善大通关机制。加强口岸建设。争取一批边境口岸升格为国家一类口岸。(南宁海关、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安边防总队,自治区外办、商务厅负责)
4. 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
进一步实施“走出去”战略,积极引导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参加国际经济合作。落实支持企业“走出去”各项政策措施。维护企业海外权益。(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外办负责)
稳步推进中国·印尼经贸合作区、中国·埃塞俄比亚农业技术示范中心、玉林—文莱合作开发水稻基地等建设,带动更多的企业“走出去”。(自治区商务厅、农业厅、农垦局、外办、发展改革委、相关市人民政府负责)
(十六)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
支持工商联发挥广泛联系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作用。(自治区工商联牵头)
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发挥宗教人士和信教群众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贯彻落实侨务政策,做好侨务工作。(自治区总工会、团区委、妇联、宗教局、侨务办负责)
全面加强法治建设。进一步完善环保、就业、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科技进步、知识产权保护、规范政府行为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公正廉洁执法。(自治区法制办牵头)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实施“六五”普法规划,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自治区司法厅牵头)
加强反腐倡廉建设。扎实推进政风建设。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严格管理。加大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工作力度。(自治区监察厅、审计厅负责)
(十七)推动规划实施。
强化财税、金融、投资、产业、土地、环保、价格等政策措施统筹衔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和政府投资结构。(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工信委、国土资源厅、环保厅、物价局、金融办、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负责)
实行综合评价考核,加快制定并完善有利于推动科学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绩效评价体系和具体考核办法。加强规划监测评估,完善监测评估制度,加强监测评估能力建设。(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
推进规划体制改革,加快规划法治建设。加强各级各类规划、年度计划与五年规划的衔接。组织编制重点专项规划、区域规划。(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
加强服务业、节能减排、气候变化、劳动就业、收入分配、房地产等方面统计工作。(自治区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广西调查总队负责)
三、工作要求
各市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十二五”规划实施的重大意义,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解放思想、开拓进取、扎实工作,确保“十二五”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顺利完成。
(一)加强组织领导。
自治区成立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的“十二五”规划实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规划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工作。各部门要按照工作分工,抓紧制定本部门落实重点工作的实施方案,于2011年11月底前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有关部门要予以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每年2月底前,各牵头部门要将上年度所负责的目标任务进展情况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汇总后,于每年3月中旬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加强规划实施监测评估。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十二五”规划的约束性指标和主要预期性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每年8月底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交规划实施年度进展情况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在“十二五”规划实施中期阶段,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规划实施中期评估,并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提交规划实施中期评估报告。在规划实施终期阶段,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组织各部门开展规划实施终期评估,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规划实施最终情况。
(三)加强规划实施责任考核
结合中央关于开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监督检查意见的要求,研究制定评价“十二五”规划实施进展情况和各市各部门推动科学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考核评价体系及考核办法,对各市各部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各市各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的重要依据,通过考核进一步增强各市各部门推进科学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主题词:经济管理 规划 方案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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