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404348 |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劳动就业 |
|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 2012年12月15日 |
|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 | |
|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11〕218号 | 发布日期: 2012年02月15日 |
| 效力状态: | 用户分类: |
| 公报期刊: | |
000014349/2020-404348
其他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2月15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
桂政办发〔2011〕218号
2012年02月15日
|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404348 | |
|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劳动就业 | |
|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
| 成文日期: 2012年12月15日 | |
|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 | |
|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11〕218号 | |
| 发布日期: 2012年02月15日 | |
| 效力状态: | |
| 用户分类: | |
| 公报期刊: | |
000014349/2020-404348
其他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2月15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
桂政办发〔2011〕218号
2012年02月15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各级各部门各类职业(技工)院校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6〕54号)精神,农民工培训工作力度不断加大,政策措施逐步完善,培训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农民工职业技能明显提高。但也存在农民工培训项目缺乏统筹规划、资金使用效益和培训质量不高、监督制约机制不够完善等问题。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11号)精神,提高我区农民工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就近就地就业和返乡创业,适应我区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发展对技能人才特别是高技能人才的需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区农民工培训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基本原则。以全面提升农村劳动力就业能力、职业转换能力和创业能力,促进农民工稳定就业为目标,按照统筹规划、分工负责、整合资源、提高效益、政府支持、市场运作的原则,建立健全农民工培训管理服务、机构认定管理、资金管理使用、绩效考评体系,形成农民工培训长效机制。
(二)主要目标。按照培养合格技能型劳动者的要求,逐步建立统一的农民工培训项目和资金统筹管理体制,使培训总量、培训结构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相适应;“十二五”期间,农民工各类培训要达到自治区及有关部门制定的“十二五”规划目标,力争使有培训需求的农民工都得到一次以上的技能培训,掌握一至二项技能。
二、统筹培训规划
(三)编制培训规划。根据国家新一轮农民工培训规划,结合我区经济发展、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布局和农业农村经济发展人才需求,科学统筹和把握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力度和节奏,由自治区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农民工办)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编制新一轮我区农民工培训规划,纳入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各级农民工办组织相关部门编制本市、县农民工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明确农民工培训的规模和重点,科学规划培训机构的类型、数量和布局,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四)明确培训重点。根据农民工的不同需要和我区重大产业对技能人才的需求,实施分类培训。外出就业技能培训主要对拟转移到非农产业务工经商的农村劳动者、农村籍退役士兵开展专项技能或初级技能培训。技能提升培训主要对与企业签订一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在岗农民工进行提高技能水平的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主要对未能继续升学并准备进入非农产业就业或进城务工的初高中毕业生、农村籍退役士兵进行储备性技能培训。创业培训主要对有创业意愿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农村劳动者、农村籍退役士兵和返乡农民工进行提升创业能力的培训。农村劳动者就地就近就业培训主要面向县域经济发展,重点围绕县域内农产品加工、中小企业以及农村妇女手工编织业等传统手工艺开展培训。
(五)增强培训实效。适应东部沿海地区与我区经济结构调整和企业岗位需求,建立健全培训与就业紧密衔接的机制,及时调整培训课程和内容。在重点加强建筑业、制造业、物流业、家庭服务业、旅游业等吸纳就业能力强、市场容量大的行业的农民工培训的同时,大力抓好水库移民、被征地农民、边境地区农民、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乡村旅游从业人员等重要群体中的农民工培训工作。以实现稳定就业为根本目标,根据产业发展和企业用工情况,加强校企合作、校校合作和省区合作,进行灵活多样的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县域经济发展人才需求,开展技能培训,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继续培育和扶持具有广西特色的劳务品牌,促进有组织的劳务输出。
(六)健全培训机制。自治区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培训项目管理制度,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机制,保证承担培训任务的院校、具备条件的企业培训机构及其他各类培训机构平等参与招投标,提高培训质量。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参与培训的积极性,建立促进农民工培训的多元投入机制。按照自治区现行政策规定,实施农村新成长劳动力免费劳动预备制培训。落实好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政策,并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向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结扎户等特殊群体,以及就业困难群体倾斜,力争使符合条件的农村劳动力尤其是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都能接受中等职业教育。
三、严格培训资金管理
(七)统筹使用培训资金。自治区和市、县要将农民工培训资金列入当地财政预算,根据培训工作需要逐步加大资金投入。按照统筹规划、集中使用、提高效益的要求,将自治区和市、县财政安排的各项农民工培训资金统筹使用,各部门根据职责和任务,做好相关培训工作,改变资金分散安排、分散下达、效益不高的状况。自治区有关部门要依据新一轮全区农民工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安排农民工培训资金,对市县予以适当补助。
(八)逐步提高农民工培训补贴标准。各有关部门要尽快完善农民工培训补贴政策,按照农民工所学技能、技术的难易程度、时间长短和培训成本,科学合理地确定职业技能培训和实用技术培训补贴的基本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各项补贴政策和补贴办法,由自治区有关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九)加强培训资金全程监管。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培训资金使用管理情况,主动接受监察机关、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要以完善培训补贴资金审批为重点,加强对农民工培训资金的监管,明确申领程序,严格补贴对象审核、资金拨付和内外部监管。要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强化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各类培训资金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使用,需要扩大使用范围的,由自治区有关部门与自治区财政部门共同研究同意。财政扶贫培训资金只能用于贫困家庭劳动力的培训补贴和培训生活补贴。各级要建立享受培训补贴政策人员、单位的基础信息数据库,有效甄别培训补贴申请材料的真实性,防止出现冒领行为和重复培训现象。对有虚报、套取、私分、截留、挪用培训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根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创新培训管理
(十)统一制定培训计划。建立农民工培训年度计划统筹管理制度,自治区直属单位、市、县根据农民工培训规划、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结合农民工培训需求,组织制定培训计划,由同级农民工办组织有关部门统筹计划,协调安排培训资金,有关部门分别执行。因特殊情况调整年度计划的,由本级农民工办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整。具体办法由自治区农民工办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十一)统一培训机构资质。自治区农民工办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农民工培训机构资质规范,并将农民工培训机构资质规范纳入职业技能定点培训机构范畴统一管理。明确培训机构在资金、师资、设备、场地等方面的必备条件。各市、县农民工办组织有关部门明确农民工培训机构的数量、结构和布局;将农民工培训机构名单逐步列表上报自治区农民工办。各市、县主管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招投标方式,面向全社会选择农民工培训机构,确定其承担的培训项目和工种,并向社会公开发布。建立培训机构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定期对定点培训机构资质进行复核。
(十二)统一培训项目管理。按照国家农民工培训项目管理相关规定,建立培训项目管理制度,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机制。各级主管部门按分组管理的要求,与农民工培训机构签订《农民工培训项目协议书》,明确培训任务和要求以及培训实施中双方的责任、权利与义务。根据培训工作需要,经本级农民工办、财政部门和相关部门研究同意,采取培训补贴叠加使用的办法,不同部门管理的同一工种培训,根据培训实际需要,进行联合培训,叠加使用培训补贴资金,以使农民工能够扎实掌握所学技能和技术。
(十三)统一开展技能鉴定。对于培训机构承担的财政补贴培训项目,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经考核获得合格证书后,由培训机构统一组织参加技能鉴定。鉴定合格后颁发相应的职业能力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对经鉴定合格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农民工,要按照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未获得职业能力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该职业(工种)技能鉴定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从事高危行业和特种作业农民工的专门培训,按照有关规定持证上岗。
(十四)统一绩效考核评估。自治区农民工办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民工培训质量效益评估指标体系,统一培训考核指标、考核程序和考核办法;组织建立第三方监督机制,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对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各级有关部门要建立农村劳动力培训台账和转移就业台账,对培训对象实行实名制管理。规范培训工作管理流程,加强对培训工作全程的监管考评,做到培训信息公开、审核结果公示、培训过程透明、社会参与监管。
五、强化培训基础工作
(十五)加大培训组织工作力度。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培训的政策法规,通过多种渠道大力宣传有关政策,督促指导行业、企业、基层劳动保障工作站点和培训机构做好各类培训的组织工作,广泛动员农民工参加培训。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市场、群团组织以及互联网、新闻媒体的作用,及时发布培训项目、培训机构、教学师资、实训设备等方面的信息,为农民工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和培训项目提供便利条件。
(十六)加强培训基地建设。要按照自治区农民工培训总体规划和布局,依托现有培训资源,提升改造农民工培训示范基地。要确定一批基础设施较好、培训能力和办学水平较高、完成农民工培训任务较好的定点培训机构,挂“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民工培训示范基地”牌匾,自治区财政给予适当资金补助,支持完善培训设施。由自治区农民工办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提出计划,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争取“十二五”时期完成示范基地建设。各市、县要充分利用和优化配置现有职业教育中心等教育培训资源,共建共享共用,提高培训资源利用效率。依托农村党员干部远程教育网、农村中小学远程教育网等资源,推广农民工网络培训、广播电视教育和电化教育。适应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和我区经济结构调整,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规划建立新的农民工培训资源,进一步提高农民工技能培训规模,提升农民工培训层次和质量。
(十七)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培训教材编修工作。要加强农民工培训专兼职师资队伍建设,鼓励高校毕业生和各类优秀人才到基层农民工培训机构服务。根据农民工培训工作的实际需要,按照国家的规定和要求,抓好培训教材的规划编写和审定工作。对国家已发布标准的职业(工种),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指定或者组织修改、编写培训教材;对国家未发布标准的职业(工种),由各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编写和认定培训教材。
(十八)完善培训对象实名制管理。各级主管部门要对培训对象实行实名制管理,建立农民工培训台帐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台帐,并报送同级农民工办建立本地区统一的台帐。台帐应明确农民工个人信息、培训机构、培训项目、培训职业(工种)、培训起止时间、获证情况和培训后就业状况等。农民工培训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台帐作为农民工享受培训补贴的基本依据,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培训机构要优先安排未享受过财政补贴培训的农民工参加培训。
(十九)严格培训结业考核和发证制度。对培训承担的财政补贴培训项目,自治区农民工办要协调有关部门建立统一规范的结业考核程序,加强对考核过程、考核结果和证书发放的监督检查。农民工参加培训,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考核合格后,颁发统一的培训合格证书。
(二十)加强培训统计工作。自治区农民工办组织有关部门切实做好农民工培训统计工作,准确统计参加培训项目的实际人数。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资源,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建设,建立培训资源数据库,提供统一高效、互联互通的农民工培训信息,提高农民工培训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发挥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作用,及时掌握用人单位和农民工的培训需求,为农民工培训管理和服务提供准确、及时的信息。
六、发挥企业培训农民工的作用
(二十一)强化企业培训责任。企业要把农民工纳入职工教育培训计划,确保农民工享受和其他在岗职工同等的培训待遇,并根据企业发展和用工情况,重点加强农民工岗前培训、在岗技能提升培训和转岗培训。鼓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委托所在地定点培训机构,结合岗位要求和工作需要,组织农民工参加技能提升培训。鼓励企业选送农民工参加脱产、半脱产的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推动技术工人特别是高级技工的技能提升培训。行业主管部门要对本行业依托企业开展的农民工培训进行协调和指导,充分发挥行业管理优势,在培训标准、培训内容和专业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加强对农民工培训的监督检查。
(二十二)落实企业培训资金。企业要按照规定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在岗农民工教育和培训所需费用从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职工教育培训经费要按规定使用,不得挪作他用,使用情况要向职工代表大会或员工大会报告。鼓励行业、企业建立农民工培训奖励基金,扶持农民工参加学习与培训。积极探索培训资金直补用人单位的办法,对用人单位吸纳农民工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用人单位组织到职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的,按最高不超过50%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职业培训补贴。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合同自治区财政厅制定。
(二十三)完善产学结合的企业培训模式。完善企业与院校联合开展培训的政府激励机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企业开展农民工培训,鼓励企业特别是劳动密集的大型企业与院校联合建立产学结合的农民工培训基地,鼓励中小企业依托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培训在岗农民工,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为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提供实习场所和设备,鼓励有一定规模的企业举办农民工业余学校。
七、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四)完善统筹协调机制。自治区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负责全区农民工培训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考核评估,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和各自职责,根据统一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各地具体组织实施农民工培训工作。各市、县要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工作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发展改革、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科技、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农业、人口计生、扶贫等有关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的作用,相互协作,共同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农业部门主要负责就地就近就业培训的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教育部门主要负责农村初、高中毕业生通过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实现带技能转移的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向城市非农产业转移的农村劳动者技能培训的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人口计生部门主要负责人口基础信息采集、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生殖健康知识培训、相关证件的办理。
(二十五)强化各级政府责任。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主要责任在各级政府。各级政府要把农民工培训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领导责任制和目标考核制度,对各级农民工培训进行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要充实必要的工作力量,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农民工培训工作队伍,对在农民工培训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
(二十六)开展先进经验交流。要积极探索农民工培训的客观规律,加强对中长期农民工培训发展规划以及政策的分析研究,及时总结推广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新鲜经验。要注意学习借鉴国外和区外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和移民培训的有益经验,开展农民工培训工作领域的国际、区域合作与交流。
各市和自治区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并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措施,确保各项政策规定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主题词:劳动 农民工培训△ 实施意见△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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