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404349 |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
|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 2011年12月20日 |
|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我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桂政办发〔2011〕219号) | |
|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11〕219号 | 发布日期: 2012年02月15日 |
| 效力状态: | 用户分类: |
| 公报期刊: | |
000014349/2020-404349
其他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1年12月20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我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桂政办发〔2011〕219号)
桂政办发〔2011〕219号
2012年02月15日
|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404349 | |
|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 |
|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
| 成文日期: 2011年12月20日 | |
|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我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桂政办发〔2011〕219号) | |
|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11〕219号 | |
| 发布日期: 2012年02月15日 | |
| 效力状态: | |
| 用户分类: | |
| 公报期刊: | |
000014349/2020-404349
其他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1年12月20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我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桂政办发〔2011〕219号)
桂政办发〔2011〕219号
2012年02月15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要求,进一步推进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工作,增强农村学生体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成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实施我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健康是人全面发展的基础,义务教育阶段是青少年身体发育和心智发展的关键时期,营养是青少年身心健康的重要保障。青少年的营养状况,不仅关系着个人的成长发育和全面发展,也关系着整个民族素质的提升。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始终关心青少年的健康成长,高度重视中小学生特别是贫困地区农村学生营养改善工作。自2006年起,通过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全面免除了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杂费、书本费,对农村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给予生活费补助(以下简称“一补”),以及引导各地因地制宜开展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学生营养改善试点工作,我区农村学生营养状况显著改善。但受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农村家庭经济收入水平偏低等因素的影响,我区一些地方特别是边远贫困地区,农村学生的营养保障仍面临不少困难,成为群众关心和迫切希望解决的问题。
以边远贫困地区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为重点,启动实施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对学生营养进行科学干预,是提高学生营养健康水平的一个有效途径,是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加快缩小城乡差距、促进社会公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对提高农村义务教育巩固率,提高民族素质具有重要作用,必将产生深远影响。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学生营养改善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履行职责,采取有效措施扎实推进学生营养改善工作,把这项惠民工程落到实处。
二、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主要内容
按照“政府主导、试点先行,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的原则,稳步推进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不断提高农村学生营养健康水平。
(一)启动学生营养改善试点。
1.试点范围。
国家试点:从2011年秋季学期起,在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以下简称连片特困地区)启动农村(不含县城,下同)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国家试点,按国家有关部门核定,我区29个县列入了国家试点范围(见附件)。
自治区试点: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启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自治区试点,将国家试点未覆盖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边境县、民族自治县(含享受边境县、民族自治县待遇的县)纳入试点范围(见附件)。
2.试点内容。为试点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天3元,全年按照学生在校时间200天计算。其中:国家试点所需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自治区试点所需资金,除中央给予的奖励性补助外,其余由自治区和县按8∶2的比例分担。试点地区和学校要在营养食谱、原料供应、供餐模式、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等方面积极探索,为稳步推进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积累经验。试点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筹,市、县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29个国家试点县要制定试点工作方案,于2011年12月20日前报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备案后实施。
国家试点和自治区试点启动后,未纳入试点范围但在此之前已先行开展学生营养改善试点的地区,应继续实施;纳入国家试点或自治区试点且原先已自行试点的地区,应调整按本意见所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实施,同时,应将所安排的财政资金继续用于农村教育或调整用于未纳入试点范围的地区实施学生营养改善,防止出现“挤出效应”。
(二)支持各地试点。
对国家连片特困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边境县、民族自治县以外的地区,各地应以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为重点,结合本地的财力状况,根据本地区农村学生在校膳食情况和学校食堂现状,因地制宜地开展营养改善试点工作,逐步改善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营养健康状况。对于各地试点所需经费主要由当地财政承担。对工作开展较好并取得一定成效的市、县(市、区),自治区财政给予奖励性补助。
(三)改善就餐条件。
各地在实施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项目、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和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项目等教育建设工程和项目时,要将学生食堂列为重点建设内容,使其达到餐饮服务许可的标准和要求。食堂建设要本着节俭、安全、卫生、实用的原则,严禁搞超标准、豪华建设,加强建设改造工作监管。尚未具备新建学生食堂条件或规模较小不需要新建学生食堂的学校,要充分利用现有校舍,通过维修改造,修建伙房并配备相关设施,在保证学生餐饮食品安全的前提下,为学生就餐提供基本条件。各地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实际为农村学校学生食堂配备合格的从业人员,学生食堂从业人员工资福利、保险以及专业培训等方面所需经费由各市、县统筹解决。
为推进工作开展,自治区在安排相关教育专项建设资金时,将对国家和自治区试点县适当倾斜,优先支持各地利用闲置和富余校舍改扩建食堂或伙房。
(四)鼓励社会参与。
鼓励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基层组织,以及企业、基金会、慈善机构,在地方人民政府统筹下,积极参与推进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工作,汇集各方力量,发挥各自优势,在改善就餐条件、创新供餐方式、加强社会监督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共同推进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
(五)完善“一补”政策。
进一步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从2011年秋季学期起,将补助农村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标准每生每天提高1元,达到小学每生每天4元、初中每生每天5元。提高“一补”标准所需资金的分担办法和“一补”享受面仍按自治区现行规定执行。
三、严格食品管理,确保食品安全
食品卫生安全直接关系广大学生生命安全,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能,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农业部门负责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开展农产品上市前的抽查检测。工商部门负责供餐企业主体资格的登记和管理。质检部门负责对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管,查处生产加工中的质量问题及违法行为。卫生部门负责指导做好学生营养健康状况的监测评估,对学生营养改善提出指导意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统一发布食品安全信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学校食堂以及供餐单位、个人食品安全监管,制定不同供餐模式的准入办法,切实做好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教育部门负责学校食品安全管理,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学校食堂食品日常安全自查以及购买供餐服务、个人或家庭托餐等食品安全检查。食品安全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要加强综合协调。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把食品安全工作摆在首要位置,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确保采购、贮存、加工、配送、分餐等各环节的食品安全。县级人民政府要指定专门机构、落实专人负责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食品安全工作。
各级餐饮环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教育、农业等部门与学校、供餐企业(单位)和托餐的个人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并安排专人负责,加强对食品原料采购、餐具消毒、设备清洁等环节监督管理。建立食品留样监测制度。坚持食堂从业人员体检制度。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应急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做好校园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处置、应对和报告工作。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政策落实
学生营养改善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食品安全风险高,加上农村学校现有基础条件和管理力量薄弱,实施农村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情况非常复杂,任务十分繁重和艰巨。各地各部门和有关学校必须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统筹安排,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一)加强领导,成立组织机构。
自治区成立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教育、财政、发展改革、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农业、质检、工商、宣传、监察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统一组织和协调全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工作的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教育厅,负责日常工作事务。各市、县(市、区)也要相应成立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抓方案制定、抓组织实施和部门协调,组织精干力量,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积极开展相关工作。
(二)明确分工,落实工作责任。
学生营养改善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职责,把学生营养改善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学生营养改善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分工负责。市级人民政府负责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学生营养改善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是学生营养改善工作的行动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制订本地区学生营养改善工作实施方案和配餐指南,落实开展工作所需经费,因地制宜推进本地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加强对学生营养改善工作各环节的管理。教育、财政、发展改革、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农业、质检、工商、宣传、监察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有关学校要把实施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实行校长负责制,切实承担起具体组织实施和相关管理责任。要认真按照国家、自治区及当地人民政府的部署和要求,建立工作机制,设立专人负责,确保各项政策和制度落实到位,各个管理环节执行到位。将学生营养改善工作与绩效考核结合起来,把学生营养改善列入校长工作业绩考核内容。要充分发挥学生家长在本地区、本学校确定供餐模式、配餐食谱和日常管理等方面的作用。
(三)因地制宜,创新供餐机制。
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多途径、多形式地开展学生营养改善工作。供餐模式包括学校食堂供餐,向具备资质的餐饮企业、单位集体食堂购买供餐服务,偏远地区学校和教学点在严格规范准入的前提下可实行个人或家庭托餐等。供餐内容包括提供完整午餐,提供蛋、奶、肉、蔬菜、水果等加餐或课间餐。在条件较好、规模较大且有学校食堂(伙房)条件的学校实行以食堂供餐为主方式。对不具备食堂条件、离城镇较近、交通较为方便的学校探索实行餐饮企业配送供餐方式,由当地人民政府在符合条件的企业中招标确定配送企业。对交通不便、地处偏僻贫困山村且规模较小的村完小及教学点实行农户托餐方式,由当地人民政府统一在学校附近选取家庭经济条件较好、厨房整洁、卫生干净的农户进行托餐。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选择供餐方式。
鼓励食品原料采购本地化,通过集中采购、与农户签订食品原料供应协议等方式,妥善解决学校食堂副食品、蔬菜供应问题。鼓励有条件的农村学校适度开展勤工俭学活动,补充食品原料供应,降低食堂伙食成本。地方人民政府应为学校开展勤工俭学活动提供土地、经费和技术支持。
(四)建章立制,严格规范管理。
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中小学食堂供餐规范,明确数量、质量和操作标准。制定原料采购、食品配送、招标投标和经费管理办法,确保操作规范,运行有序。采取多种方式,及时将工作方案、实施进展、运行结果向社会公示。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将财政补助资金纳入国库管理,实行分账核算,集中支付,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补助资金应足额用于为学生提供食品,不得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督促供餐单位和个人定期公布配餐食谱、数量和价格,严禁克扣和浪费。加强运营监督管理,严格执行食品原材料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制度,确保相关食品采购、保管等环节不出现漏洞。建立实名制学生营养信息管理系统,防止虚报冒领财政补助资金行为。建立学生营养状况监测评估制度,及时跟踪了解学生营养改善情况,为营养改善工作绩效评估提供科学依据。进一步加强农村中小学财务管理,依法健全学校财务机构,配备专(兼)财会人员,加强食堂会计核算,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定期全面公开学生营养改善经费账目,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五)加强教育,引导科学饮食。
各地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形式,向学生、家长、教师和供餐人员普及营养科学知识。学校要严格落实国家教学计划规定的健康教育时间,利用专题讲座、健康教育课等形式,面向学生进行营养科学知识教育,帮助学生树立营养健康意识、平衡膳食的观念和良好的饮食习惯。加强对学校领导、教师和供餐人员营养知识及科学配餐的培训。学校要向学生家长宣传营养科普知识,进行营养与膳食指导,引导家长科学、合理安排子女饮食,发挥家庭对改善学生营养的特殊作用。实施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地区和有关学校要建立专家工作组,加强营养配餐、科学饮食方面的指导和服务。
(六)强化监督,建立问责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问责制度,制定专门的监督检查办法,对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督。监察、审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通过监督、审计,促进计划实施公开透明、廉洁运作。教育督导部门要把计划实施作为教育督导工作的重要内容定期督导。要主动将计划实施情况向同级人大、政协报告,接受法律监督和民主监督。督促农村学校成立家长、学生、教师代表共同参加的营养改善计划监督小组。通过设置专线举报电话、公众意见箱及网站留言等方式,保证公众意见反馈渠道畅通,接受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建立食品安全和营养改善计划资金责任追究制度,要求学校、供餐单位和托餐的个人或家庭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做到层层把关,责任到人,坚决防止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确保学生健康安全;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对于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等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严肃处理。
(七)广泛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宣传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宣传方案,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向全社会准确、全面、深入宣传这项惠民政策。要高度注重舆情分析,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妥善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认真总结、宣传推广典型经验,完善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共同监督和共同推进的良好氛围,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真正成为民心工程、德政工程和阳光工程。
附件: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县名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附件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县名单
一、列入国家试点范围的县名单(29个)
融安县、融水苗族自治县、三江侗族自治县、龙胜各族自治县、资源县、隆安县、马山县、上林县、田阳县、德保县、靖西县、那坡县、凌云县、乐业县、田林县、西林县、隆林各族自治县、凤山县、东兰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巴马瑶族自治县、都安瑶族自治县、大化瑶族自治县、忻城县、宁明县、龙州县、大新县、天等县。
二、列入自治区试点范围的县(市、区)名单(11个)
昭平县、富川瑶族自治县、金秀瑶族自治县、田东县、防城区、东兴市、凭祥市、港口区、江州区、扶绥县、恭城瑶族自治县。
主题词:教育 学生 营养△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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