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404151 |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社会保障 |
|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 2012年11月27日 |
|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部分参战退役人员解困工作的意见(桂政办发〔2012〕314号) | |
|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12〕314号 | 发布日期: 2013年05月28日 |
| 效力状态: | 用户分类: |
| 公报期刊: | |
000014349/2020-404151
其他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1月27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部分参战退役人员解困工作的意见(桂政办发〔2012〕314号)
桂政办发〔2012〕314号
2013年05月28日
|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404151 | |
|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社会保障 | |
|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
| 成文日期: 2012年11月27日 | |
|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部分参战退役人员解困工作的意见(桂政办发〔2012〕314号) | |
|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12〕314号 | |
| 发布日期: 2013年05月28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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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14349/2020-404151
其他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1月27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部分参战退役人员解困工作的意见(桂政办发〔2012〕314号)
桂政办发〔2012〕314号
2013年05月28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我区部分参战退役人员(含援越抗美、援老抗美、对越自卫反击战“一次入伍”和“二次入伍”人员)的基本生活,切实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走访慰问长效机制
为使部分参战退役人员切实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各级人民政府要在每年春节、“八一”建军节等节日期间开展走访慰问活动,并发放慰问品或慰问金,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对分配到企业(含中直、区直企业及股份制企业)的参战退役人员(含援越抗美、援老抗美、对越自卫反击战“二次入伍”人员)的慰问活动,由所在企业负责,经费由所在企业解决。对退休后进入社区管理,以及倒闭、破产企业中的此类人员的慰问活动,由其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负责。
对于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符合低保条件的应纳入低保保障范围,符合临时救
助条件的应给予临时救助。号召和鼓励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与参战退役人员结成对子,开展帮扶活动,做到“五个上门”,即定时上门走访、生病上门看望、重大节日上门慰问、困难上门帮扶、纠纷上门调解,切实为帮扶对象排忧解难。
二、开展普查和普遍教育活动
全区各地民政部门要开展一次对部分参战退役人员的普查登记活动,做到“一人一表一册”。
分配到企业(含中直、区直企业及股份制企业)的参战退役人员(含援越抗美、援老抗美、对越自卫反击战“二次入伍”人员)的普查工作由所在企业人事部门负责,并报其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备案。退休后进入社区管理的,所在企业要向当地民政部门办理移交手续。
各级人民政府要对参战退役人员开展一次有针对性的普遍教育(包括思想教育、形势教育和政策法规教育)活动,教育参战退役人员要以社会稳定大局为重,切实提高法纪意识,依法依规表达诉求。各级人民政府要想方设法给予参战退役人员更多的帮助和关怀。
三、优先安排城镇保障性住房和农村危旧房改造
全区各地在落实城镇保障性住房政策和在农村危旧房改造中,在同等条件下,对符合条件的参战退役人员给予优先安排。由本人提出申请,各地民政部门审核认定身份,所在单位或其户籍所在地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及村管委会)审核鉴定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按有关规定具体实施。
四、建立残疾军人短期疗养机制
依托现有的优抚康复疗养服务机构,对参战退役人员中的残疾军人,按照分批次定期疗养的方式,建立短期疗养机制。各级民政部门要将相关保障经费列入当年财政预算,确保机制运行顺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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