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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404157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卫生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2年12月10日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12〕321号 发布日期: 2013年05月30日
    效力状态: 用户分类:
    公报期刊:
    索引号

    000014349/2020-404157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2年12月10日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12〕321号

    发布日期

    2013年05月30日

    效力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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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404157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卫生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2年12月10日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12〕321号
    发布日期: 2013年0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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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报期刊:
    索引号

    000014349/2020-404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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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2年12月10日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12〕321号

    发布日期

    2013年0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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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户分类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桂政办发〔2012〕32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桂政办发〔2012〕32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和正常医疗秩序,不断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有关规定和司法部、卫生部、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12〕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开展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指导思想

      坚持自愿、公正、及时、便民、属地的原则,依托我区大调解工作体系,形成以人民调解为平台,司法行政、卫生行政、保险监管、公安等政府职能部门大力支持,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探索建立便捷、公正、高效的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切实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医患纠纷中的重要作用。

      二、加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

      建立自治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委员会。由自治区分管领导担任主任,司法、卫生、财政、编制、公安、保监、医改、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协调和指导,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医调办),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司法厅,牵头负责全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的组织、协调、指导日常工作。各市、县相应建立本地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委员会及办公室。医调办设在市、县司法局,负责本辖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管理日常工作。

      各成员单位应认真履行职责并加强协作:司法行政部门履行医调办职责,参与组建医患

      纠纷人民调解专家咨询委员会;推进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对人民调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与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指导和监督,提高医疗质量,预防和减少医患纠纷发生;规范医疗机构内部的医患纠纷处理流程,妥善处理医患矛盾;督促医疗机构通过人民调解化解医患纠纷;组建医学专家库。财政部门结合财力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提供经费保障。编制部门按有关规定做好编制服务和保障工作。公安机关加强对医疗机构和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场所的治安管理,对扰乱秩序的行为和案件及时依法依规处置。保险监管部门探索建立医患纠纷人民调解与保险理赔的衔接机制,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完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医改办负责将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纳入医改工作重要内容统筹安排、综合指导。民政部门按有关规定配合妥善处理医患纠纷人民调解中的患者死亡和特困患者问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配备专职人员提供人力资源保障。

      三、加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队伍建设

      (一)建立健全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各市、县(市)应建立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根据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涉及辖区内各类医疗机构的医患纠纷进行调解。

      市、县医调委的调解人员由经验丰富的医务人员、人民调解员、律师等法律服务人员和社会工作者组成。市、县医调委一般配备3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还应聘请兼职人民调解员,建立专兼职相结合的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员队伍,并加强培训。

      医调委办公场所应设立在相对独立,方便群众,体现第三方调解性质,基本满足调解功能需要的地方,配备必要工作设备,建立规章制度,规范工作流程。

      (二)动员社会多方参与纠纷化解。

      患方所在单位、基层组织和当地街道、乡镇政府应配合、参与医患纠纷调解工作。

      四、建立医患纠纷人民调解专家咨询制度

      建立自治区、市、县医患纠纷人民调解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咨询委员会),为相关工作提供专业支撑。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库涵盖医学、法学等相关专业专家。

      自治区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对全区重大、疑难、复杂的医患纠纷提供业务指导和咨询。市、县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医患纠纷涉及的法律、医学等专业性问题的咨询、分析和论证,提供专业意见。

      自治区医调办牵头制定专家咨询工作流程和专家管理的相关制度。市、县医调委预估赔付金额大或重大、复杂、疑难的医患纠纷,应向专家咨询委员会申请专家咨询。咨询专家对医患纠纷相关资料讨论后出具咨询意见书(含医方在诊疗过程中的过失及程度、赔偿大致范围等)。咨询意见书可作为调解的参考依据。

      五、完善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

      (一)明确受案范围。

      1. 患方索赔金额超过2万元并同意人民调解的;

      2. 医患双方当事人自愿申请的(不论索赔金额大小)。

      (二)规范调解时限。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调解申请,市、县医调委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分别向医患双方当事人了解纠纷的事实经过,询问医患双方当事人的诉求及其主要理由,根据需要向有关方面调查核实。医疗机构应根据市、县医调委的要求,对医患纠纷进行先期核查并及时向市、县医调委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市、县医调委调解医患纠纷,原则上应当自受理医患纠纷之日起1个月内调解完毕。经医患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可延长1个月,届时仍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终止调解。

      (三)依法公正调解。

      医调委在调解医患纠纷时,应当指定2名以上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承担调查核实、纠纷调解、制作调解协议、督促协议履行和回访当事人等相关工作。

      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对于赔付金额大或不能一次性履行完毕的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调解不成的,人民调解员应避免矛盾激化,并引导当事人通过其他法定途径,解决医患纠纷。

      (四)提高公信力。 

      自治区、市、县医调办应当加强制度建设,进一步明确医患纠纷双方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进一步规范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程序,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宣传,不断提高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公信力,促进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六、健全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保障机制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切实在人、财、物上给予保障。

      (一)经费保障。

      医调委调解医患纠纷,不向双方当事人收费(当事人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申请人按规定缴纳鉴定费用)。

      各级财政部门结合财力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和部门预算管理要求,把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加强对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经费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人员保障。

      要在相关政策框架内,从实际出发,创新用人模式和方法,加强专兼职结合的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专职工作人员配备可采取增加编制、增设公益性岗位或招聘等多种方式解决。

      七、完善医患纠纷人民调解与保险理赔衔接机制

      要充分发挥保险公司在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中的风险分担作用,切实加强保险理赔工作,使保险成为医患纠纷赔付资金的重要保障。

      全区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均应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并逐步向非公立医疗机构推广,逐步实现医疗责任保险全覆盖。在此基础上,保险机构应积极开发相关新保险产品。但在逐步健全保险理赔机制过程中,不应影响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进展。

      对保险公司承保责任范围内的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协议书应当作为保险理赔的依据。保险公司应当早期介入,掌握情况,及时赔付,以有效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切实做到案结事了。同时,要在医疗机构试行医患纠纷准备金制度,使医患纠纷赔付机制的运行更有效率。

      八、完善医患纠纷人民调解与诉讼等相互衔接的工作机制

      各地医调办、医调委要主动加强与人民法院联系,加强人民调解与人民法院司法确认、司法调解和诉讼的衔接。

      全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实施办法由自治区司法厅、卫生厅,广西保监局另行制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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