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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404158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体育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2年12月12日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体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12〕322号 发布日期: 2013年05月30日
    效力状态: 用户分类: 办事需求;个人;上学;就业;生活
    公报期刊:
    索引号

    000014349/2020-404158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2年12月12日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体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12〕322号

    发布日期

    2013年05月30日

    效力状态

    用户分类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404158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体育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2年12月12日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体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12〕322号
    发布日期: 2013年05月30日
    效力状态:
    用户分类: 办事需求;个人;上学;就业;生活
    公报期刊:
    索引号

    000014349/2020-404158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2年12月12日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体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12〕322号

    发布日期

    2013年05月30日

    效力状态

    用户分类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体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32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体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32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体育局、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编办《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2月12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自治区体育局 自治区教育厅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编办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体育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3号)精神,切实解决当前我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提高运动员综合素质,全面推动我区体育事业可持续发展,加快实现重振广西体育雄风、建设西部体育强区的目标。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深化体教结合,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工作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运动员的文化教育工作。加强公办体育运动学校建设,将其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文化教育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加大经费投入,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公办体育运动学校文化课教师纳入当地教育部门管理,教职员工享受与当地九年制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员工同等工资待遇。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保证公办体育运动学校各项教育政策的落实和教育经费的投入,推动公办体育运动学校与当地优质中小学共建、联办(可采取公办体育运动学校与当地优质中小学互挂牌子、体育运动学校(简称体校)教练和学校教师互派等方式)。机构编制部门会同体育、教育、财政等部门根据公办体育运动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需求等情况,核定教职工编制,合理配备文化课教师。教育行政部门负责选派体校副校长,主管文化教育工作;负责按照核定的编制为公办体育运动学校选派文化课教师。教育和体育行政部门对公办体育运动学校原有文化课教师的资质进行考评,合格者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不合格者由教育、体育部门安排培训后再次考评或由体育部门安排转岗。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相应的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领导机制,建立以体育行政部门为主,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各负其责的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体育运动学校的日常管理,运动员训练、参赛,教练员配备和培训等以体育行政部门为主;运动员文化教育,包括教学管理、教师配备、教师培训等以教育行政部门为主。处于九年义务教育阶段运动员的文化教育,要与九年义务教育学校紧密结合,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业务领导和督导检查。公办体育运动学校要严格执行《中等体育运动学校管理办法》、《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将体育运动学校招生列入普通中小学招生范围,符合条件的体校学生享受九年制义务教育“两免一补”同等待遇。教育部门负责体校学生的学籍管理,录取到自治区、设区市体校的学生,学籍转入该校;录取到县体校的学生,学籍转入该体校或挂靠的学校,借读学生保留原输送学校的学籍。对不适合在各级体校继续从事专项运动训练的学生,按学期调整回原输送学校,原输送学校给予恢复或转入学籍;体校学生转入普通中小学就读不得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

      (五)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适当放宽优秀体育特长生进入各级各类学校的入学、转学条件。对获得全国青少年单项前3名或集体球类项目前6名、获得自治区运动会比赛前3名或自治区年度青少年比赛第1名、达到国家二级以上的运动员,以及打破自治区纪录或自治区运动会纪录的初中阶段业余运动员,经设区市体育和教育行政部门共同核准后,可作为体育特长生录取入当地重点高中就读。鼓励跨设区市招收体育特长生。

      (六)推行运动员参加体育、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的全国、全区性青少年比赛赛前文化课测试制度。运动员基础教育课程测试不达标的,不允许参加比赛。在前期运动员基础教育课程测试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用5年时间实现全区性青少年比赛运动员基础教育课程测试全覆盖。

      (七)加强自治区优秀运动队运动员文化教育工作。运动队在招收运动员入队时要进行文化课测试,并将测试成绩作为入队的考核指标之一。运动队的领队、教练要高度重视运动员文化教育工作,科学合理地安排学习时间,解决好学训矛盾。各运动队实行分段教学、单科累进和学分制等弹性学习制度,允许运动员分阶段完成学业,原则上在训期间完成学历教育。

      (八)鼓励和支持优秀运动队运动员和各级各类体校毕业生,通过高校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单独招生和普通高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考试等形式,进入高等院校学习。具备高水平运动员单独招生资格的区内高校,要向自治区优秀运动队运动员和自治区、市体育运动学校毕业生倾斜,提高录取比例。区内各高等院校可以通过单独招生、对口招生等方式录取体校毕业生,为体校毕业生的升学创造良好条件。

      对接受高等教育的自治区优秀运动队运动员给予学费补贴。运动员按《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运动员保障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体人字〔2008〕430号)有关规定享受学费补贴,补贴与学费标准之间的差额部分列入自治区体育局部门预算,由自治区体育部门按有关规定发放。

      (九)各级体育、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编制等部门要共同建立运动员文化教育联席会议制度。针对运动员文化教育工作和存在的问题,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指导、督促、检查运动员文化教育的各项工作。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单位会议。

      (十)建立运动员文化教育督导制度。自治区教育、体育行政部门要共同制定下发《运动员文化教育督导检查办法》,明确职责任务、检查标准、处罚规定等内容。各级教育、体育等部门要组成联合督导检查小组,指导、检查、督促贯彻落实工作。

      二、健全运动员激励和保障政策,维护运动员切身利益

      (十一)进一步强化对运动员的有效激励,按照有关政策不断完善运动员津贴奖金的工资制度。发挥工资政策的导向作用,完善运动员收入分配制度。探索建立一次性奖励与终身奖励相结合,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奖励标准与经济发展动态增长相结合的奖励机制。做好运动员精神奖励和荣誉称号的授予工作。

      (十二)将运动员和试训运动员纳入社会保险统筹范围。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确保运动员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十三)切实做好运动员伤病防治工作。加强广西体育运动创伤专科医院建设,提高医务人员素质,配备完善运动治疗康复设施;大力开展伤病防治宣传、教育,把运动员运动性伤病的防治工作纳入体育科研部门、优秀运动队、教练员和医务人员的考核内容;加强医疗科研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运动性伤病防治水平;加大医疗康复经费投入,把医疗康复设备采购、运动员长训医疗补助、运动员意外伤害保险和运动员创伤医药费等有关费用纳入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三、构建和完善运动员职业转换社会扶持体系,帮助运动员顺利实现职业转换

      (十四)切实做好退役运动员就业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编制、教育、财政和体育部门要高度重视退役运动员安置工作,以组织安置、自主择业、进入高校学习和提供就业支持等办法,区别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政策措施,帮助运动员实现职业转换。

      1. 组织安置:获得奥运会前8名,亚运会、全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有总决赛的比赛项目以总决赛名次核定)前3名,全国比赛冠军,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的自治区优秀运动队退役运动员,具备组织安置资格的,原则上在设区市以上的相关单位安置。

      各级公安、劳教、监狱等管理部门可根据本行业的特殊要求,招录思想作风好、综合素质优、法纪观念强且有从警意愿的摔跤、拳击、柔道、散打、武术、射击等项目退役运动员充实到基层干警队伍。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校编制和用人需求,把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具备一定教育能力,并经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的退役运动员充实到各地(市)中小学体育教育管理工作岗位;对取得教师资格证并具备一定教育教学能力的退役运动员,优先安排到体育教师岗位。

      实行组织安置的退役运动员必须服从安置,按时报到。在规定期限内报到的,发给一次性退役费;自调令下达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报到的,视为放弃组织安置,从第7个月起按照自动离职处理,其档案由安置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转入当地人才服务机构。

      2. 自主择业:对达不到组织安置条件或不愿意由组织安置的退役运动员,按自主择业办理。建立运动员择业经济补偿标准的动态增长机制,运动员自主择业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由基础部分、运龄部分、成绩部分构成,其中基础安置费的标准按照全区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水平,运龄满8年以上的,按3倍发放;满6年不满8年的按2.5倍发放;满4年不满6年的按2倍发放;不满4年的按1倍发放。

      (十五)鼓励退役运动员往基层及各类学校就业。区内各级中小学校、体育运动学校及其它学校招聘体育教师或教练员时,应优先从自治区优秀运动队退役运动员中招聘;用人单位对有意从事体育教育工作或教练员的优秀运动队退役运动员,可以实行单独考试、考核或工作调动的方式予以聘用。

      (十六)推行体育行业职业资格准入制度。用人单位在招用社会体育指导员、体育场地工、健身教练等工种时要优先录用获得体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退役运动员。

      (十七)鼓励退役运动员通过各种渠道就业。运动员进入高等院校学习,通过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就业,享受自主择业相关政策;鼓励退役运动员自主创业,对自主创业的退役运动员,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全民创业若干政策意见》,享受与转业复退军人相同待遇。

      (十八)对退役运动员实行职业转换帮助。将退役运动员职业转换纳入就业工作总体部署,在全区范围内实行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符合条件的退役运动员可免费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就业失业登记,凭就业失业登记证,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等政策。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面向包括退役运动员在内的城乡劳动者全面开放,要主动为退役运动员提供免费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人才服务。

      (十九)努力提高运动员综合素质和职业技能水平。加强广西体育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建设,配备完善人员队伍和场地设施,拓展鉴定项目;加强退役运动员职业转换过渡期培训,开展各类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通过财政拨款、自筹资金或与社会办学力量联合等方式,举办各类培训班、进修班、讲座,帮助运动员转变思维、增长知识、掌握就业技能,提高社会适应能力和竞争能力;自治区财政部门积极支持运动员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自治区体育局部门预算,保障运动员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实效

      (二十)成立自治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副主席担任,成员由自治区体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财政厅、编办和公安厅等部门领导组成。领导小组负责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每年召开1次会议,分析形势,总结工作,研究解决难点问题。

      (二十一)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强化相应工作机构和人员力量,保障工作经费。各级体育、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编制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开展工作,认真落实涉及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各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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