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404161 |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证券;其他;企业 |
|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 2012年12月22日 |
|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广西企业利用债券市场融资意见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12〕326号 | 发布日期: 2013年05月30日 |
| 效力状态: | 用户分类: |
| 公报期刊: | |
000014349/2020-404161
其他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2月22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广西企业利用债券市场融资意见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2〕326号
2013年05月30日
|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404161 | |
|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证券;其他;企业 | |
|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
| 成文日期: 2012年12月22日 | |
|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广西企业利用债券市场融资意见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12〕326号 | |
| 发布日期: 2013年05月30日 | |
| 效力状态: | |
| 用户分类: | |
| 公报期刊: | |
000014349/2020-404161
其他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2月22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广西企业利用债券市场融资意见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2〕326号
2013年05月30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工信委、自治区金融办、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广西证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广西企业利用债券市场融资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2月22日
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广西企业利用债券市场融资的意见
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工信委
自治区金融办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广西证监局
为有效落实广西与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签订的《借助银行间市场 助推广西“两区一带”发展合作备忘录》精神,切实改善企业融资结构,加快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引导和培育企业积极参与债券融资,缓解广西企业融资难题,现就进一步加快推进广西企业利用债券市场融资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推进广西企业利用债券市场融资工作的重要意义
债券融资是社会融资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国债券市场取得长足进步,债券融资在社会融资结构中的占比不断提高。2002-2011年间,全国企业债券净融资总量从367亿元增长到13658亿元,所占社会融资总量比重从1.8%上升到10.6%。2011年、2012年1-9月,广西企业债券净融资总量分别为175亿元、190亿元,占社会融资总量的比重分别为6.8%、9.1%。广西企业债券虽然发展速度较快,但与全国同期水平10.6%、13.3%相比仍然较为落后,未来发展空间十分广阔。“十二五”期间,广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资金的需求旺盛,在信贷资源有限的背景下,扩大直接融资的要求十分迫切,企业债券市场面临着良好的发展机遇。企业通过发行债券融资,有利于破解发展中面临的资金瓶颈制约,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实力;有利于增强我区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各地、各部门要提高对扩大债券融资规模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切实增强债券融资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地方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
二、加强组织协调,形成良好工作机制
为促进广西企业债券融资工作的快速发展,自治区相关职能部门、各债券融资主管部门要加强债券融资工作的交流与协作,形成“地方政府引导、债券主管部门推动、其他职能部门协作联动”的良好机制。
广西企业债券融资工作由自治区财政厅、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牵头。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组织研究、制定、出台支持企业参与债券融资的担保风险补偿政策。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负责搭建广西企业债券融资交流平台,交流债券市场发展经验、推介债券市场创新产品、形成制度性的债券市场政策和问题反馈机制,探索建立地方性债券市场发展协调联动机制。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企业债融资工作的宣传、指导、推介,企业债发行材料的审核、上报工作。广西证监局负责可转债、公司债和私募债等的宣传、指导、推介等工作。自治区工信委负责加强对中小企业直接债务融资的宣传,引导中小企业树立市场化理念,对具备发债潜力的中小企业进行筛选和培育,对具备条件的企业通过培训等手段引导开展债务融资申报工作。自治区金融办负责加强建立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机制,协调融资性担保机构为发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和再担保。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要结合部门职责,积极研究各项优惠与扶持政策,切实推动广西债券市场健康、快速、可持续发展。
三、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推进利用债券市场融资工作
(一)加强政策宣传和产品推介,提高企业认知度。
各债券融资主管部门要全面梳理近年来债券市场政策法规和融资产品业务指引,通过产品推介会、银企洽谈会、债券融资培训班、债券融资论坛以及电视、报纸、网络等传媒方式,持续加大债券市场管理政策的宣传和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推介力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利用营业网点网络延伸的优势,通过张贴宣传画、印制宣传手册、网页宣传等方式,全方位、多形式宣传普及企业债券融资基本知识,不断深化企业对债券融资条件、程序、优势的认知程度,增强企业参与债务融资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各级政府要积极配合相关业务部门进一步加强债券融资宣传、培训和推广工作,通过全方位、多形式、广覆盖的宣传培训,普及债券融资知识,加深企业和各级领导干部对债券融资条件、程序、功能、优势的认知程度,形成充分利用债券融资的良好氛围。
(二)强化指导协调,建立债券融资企业后备资源库。
自治区相关职能部门、各债券融资主管部门要对全区企业进行全面摸底,建立债券发行企业后备资源库,实行重点名单辅导、动态管理机制,切实把一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营稳定、业绩优良、市场信誉好的企业遴选出来,重点扶持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现代农业、机械设备等具有地方优势的特色板块。同时,还要通过企业申报、相关部门推荐等方式,及时充实后备企业资源库。各债券融资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国家有关债券发行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充分调动各方行政资源,提高广西企业发行债券的效率,积极反映广西债券发行的情况和问题,争取相关政策的倾斜与优惠。
各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把债券融资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并结合实际制定年度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责任主体,实行重点培育、跟踪服务、梯次推进、动态管理,发挥组织、协调、指导和督办的职责作用。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地市出资设立中小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发展基金,采用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模式推动当地中小企业参与债券融资。
(三)拓宽融资渠道,创新融资产品。
重点推进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鼓励经营实力强、管理水平高的大型企业通过发行短期融资券满足生产中的流动资金需求,通过发行中期票据满足中长期资金需求;对于市场前景好、具备发展潜质的中小企业,注册发行集合票据;有条件的地区,积极引导企业采取“区域集优债务融资”模式实现债券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城投类公司等企业利用“资产支持票据”融资;鼓励和引导企业积极参与资产证券化和高收益债券等其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创新试点工作。稳步推进企业债、可转债、公司债和中小企业私募债等发行,扩大债券直接融资规模和比重,改善广西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结构。
(四)规范中介机构发展,增强债券融资服务能力。
推动会计、律师、资产评估、担保等中介机构规范发展。加强中介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管,督促其勤勉尽责,规范执业行为,并为其与企业衔接提供快捷便利的通道。加快广西债券融资人才的引进与培育,鼓励金融机构制定正向激励机制和优惠政策,广泛吸引国内外债券市场运作的高端人才,创建一流的债券融资人才队伍。自治区将择机组织有关部门在全国范围内遴选实力雄厚的主承销商,确立广西作为其企业债券融资产品创新基地,确保广西企业在第一时间参与全国性的债务融资创新业务。
四、给予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债务融资
(一)给予中小企业债务融资财政贴息。
由自治区财政统筹安排贴息资金,对广西中小企业参与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和集合债券融资可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意见》(桂政发〔2009〕37号)规定精神给予适当贴息。
(二)给予中小企业债务融资风险补偿。
鼓励和支持担保机构为企业发债提供担保服务,并将中小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债券和集合票据纳入自治区融资性担保机构中小微企业信用担保风险补偿资金支持范围,即按照自治区有关融资性担保机构中小微企业信用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管理规定精神,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给予风险补偿。
五、做好风控管理,确保利用债券市场融资工作平稳较快发展
注重前期调查,对发债企业严格把关。自治区相关职能部门、各债券融资主管部门对有发债需求的企业,要进行详细彻底的调查摸底,确保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工商、税务、环保等方面不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政策的行为,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不存在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会计、法律、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出具的文件真实性进行核查,杜绝任何有兑付风险的企业发行债券。
加强后续跟踪,提高债券融资风险控制能力。自治区相关职能部门、各债券融资主管部门对已发行债券的企业,要加强后续跟踪监测,关注发债企业的经营能力、财务水平、盈利能力,督促企业依照政策、法规规定及发行文件约定条款,及时披露信用评级、财务状况等信息。密切跟踪募集资金流向,防止企业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或进入国家限制行业及领域。建立跟踪回访制度,提高监测工作主动性,将风险管控端口前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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