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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403898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医药管理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3年07月28日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13〕82号 发布日期: 2013年12月25日
    效力状态: 用户分类:
    公报期刊:
    索引号

    000014349/2020-403898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3年07月28日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13〕82号

    发布日期

    2013年12月25日

    效力状态

    用户分类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403898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医药管理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3年07月28日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13〕82号
    发布日期: 2013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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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报期刊:
    索引号

    000014349/2020-4038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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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3年07月28日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13〕82号

    发布日期

    2013年12月25日

    效力状态

    用户分类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3〕8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3〕8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3年7月28日 

    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3〕14号)精神,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12〕91号),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着力解决基层医改面临的新问题,不断完善政策体系,健全长效机制;巩固基本药物制度,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补偿机制、药品供应、人事分配等方面的综合改革;完善绩效考核办法,创新监管方式,强化监督管理;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不断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筑牢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底。 

      二、完善基本药物采购和配送 

      (一)稳固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机制。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坚持以自治区为单位网上集中采购,落实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集中支付、全程监控等制度。对独家品种且国家未统一定价的,可探索以自治区为单位,根据采购数量、区域配送条件等,直接与生产企业议定采购数量和采购价格。 

      基本药物采购遵循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双信封”评价办法。在经济技术标评审中,对药品质量、生产企业的服务和信誉等进行全面审查,将企业通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版)》(GMP)认证作为质量评价的重要指标;在商务标评审中,对竞标价格明显偏低的药品进行综合评估,避免恶性竞争。优先采购达到国际水平的仿制药,激励企业提高基本药物质量。 

      (二)保障基本药物供应配送和资金支付。基本药物配送原则上由中标生产企业自行委托药品批发企业配送或直接配送。基本药物配送要引入竞争机制和考核制度,实行优胜劣汰,对故意不配送药物或用价高的替代药物的,列入不良记录直至取消配送资格。按照自治区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配送工作的通知》(桂药招办〔2011〕22号)要求,做好偏远、交通不便地区的药品配送服务,严格保证配送药品的质量,确保基本药物两天配送到位率在90%以上。充分发挥物流行业服务网络覆盖面广的优势,支持其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参与药品配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货款要按照自治区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印发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货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社〔2011〕38号)要求,以县(市、区)为单位统一支付。鼓励各地探索设立地市级基本药物采购周转资金,优化基本药物货款支付流程。自治区卫生部门负责监督基本药物货款支付情况,严厉查处拖延付款行为,并向社会公布。 

      (三)定期增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外药品品种。按照防治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药并重的原则,结合我区实际使用情况增补目录外药品品种,保持合理数量,优化品种结构。我区增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外品种按照国家的步骤原则上每三年调整一次,增补品种严格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各项政策。目录外品种由自治区按规定增补。在增补品种时,要充分考虑基层常见病、慢性病用药与当地公立医院用药的衔接问题。 

      (四)严格执行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对在采购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蓄意抬高价格或恶意竞价、不按合同规定及时配送或供应质量不达标药品,以及向采购机构、医疗机构或个人进行贿赂或变相贿赂的企业,一律记录在案,并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7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定期向社会公布查处结果。对于违反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及行政机关查处的企业,两年内不允许该企业及其法人代表参与我区任何药品集中采购工作。 

      三、加强基本药物的配备使用和监管 

      (五)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配备的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和《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以及自治区有关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配备使用等规定选购基本药物中标品种,不得擅自采购非中标药品。 

      (六)引导基层医务人员规范使用基本药物。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基层医务人员基本药物知识培训,将其作为基层医务人员竞聘上岗、执业考核的重要内容,保证临床用药合理、安全、有效、价廉。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群众转变用药习惯,促进临床首选、合理使用基本药物。根据有关规定做好基本药物不良反应监测工作。 

      (七)鼓励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基本药物。在没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乡镇和社区,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落实基本药物制度,确保每个乡镇、社区都有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内容等,由各市、县结合实际确定。将符合条件的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基本医保定点,对其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按规定给予足额补偿。对不具备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条件的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鼓励其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农垦、林业等系统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含公立医院)所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可参照执行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政策,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八)加强药品质量安全监管。严格基本药物研制、生产、运输、储藏、经营、使用、价格、广告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药品生产企业,规范药品生产流通秩序,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行为。对基本药物实行全品种电子监管和全覆盖抽验,加大对重点品种的监督抽验力度,抽验结果定期发布,对因药品生产企业原因造成不合格的品种,一年内停止该品种采购。做好基本药物供货样品备案工作。 

      四、深化人事分配制度改革 

      (九)切实落实编制政策。以县(市、区)为单位,各县(市、区)根据城镇化进程和城市规模的变化,综合考虑服务人口、地理交通状况等因素,合理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总量,实行统筹安排、动态调整。在岗位设置中,要合理配置管理人员、公共卫生、全科医生、医疗服务人员,适当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护理人员比例。对乡镇卫生院要按照自治区编委《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桂编发〔2010〕3号)精神,在县(市、区)按1.2‰服务人口核定的编制总数内,由各县(市、区)根据工作需要对所辖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实行动态调整。对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编制标准,要严格按照自治区编办《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桂编办发〔2007〕110号)要求执行,确保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正常开展。 

      (十)进一步规范用人机制。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法人主体地位,落实其用人自主权。全面推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需补充新的工作人员时,要按有关规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坚持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竞争性用人机制,实行定编定岗不定人,变固定用人为合同用人,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对未聘人员采取多途径妥善安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十一)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外部考核机制和内部考核机制。外部考核结果与政府补助、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挂钩;内部考核结果与单位内部绩效工资分配挂钩。创新考核制度,将服务质量数量、患者满意度、任务完成情况和城乡居民健康状况等作为主要考核内容,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与绩效工资总量、财政补助、医保支付等挂钩。依托信息化手段,强化量化考核、效果考核。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对考核执行情况进行督查。 

      (十二)实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任期目标责任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一律采取公开选拔、择优聘任方式产生。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负责。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管部门对负责人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其收入和任免挂钩。严禁将负责人的收入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济收入挂钩。 

      (十三)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待遇。实行定编定岗不定人的卫生技术人员,不管是实名制的还是非实名制的,应一视同仁享受相关人事工资福利待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定的收支结余中可按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奖励基金。各地要从实际出发,继续认真实施我区“托低不限高”的绩效工资政策,在科学核定绩效工资总量的基础上,结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年度财务收支情况和绩效考核情况,由人社和财政部门审核绩效工资增量部分。同时,结合医务人员工作特点,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可调整到5∶5或4∶6的比例,合理拉开收入差距,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聘用人员的考核与奖惩,根据考核结果及时发放绩效工资。收入分配向工作一线、关键岗位、业务骨干、贡献突出等人员倾斜,严禁将医务人员收入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挂钩。 

      五、完善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 

      (十四)落实财政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专项补助经费。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足额安排,人员经费(包括离退休人员经费)、人员培训和人员招聘等所需支出由财政部门根据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相关人才培养规划和人员招聘规划合理安排补助。具体补助办法按照桂政办发〔2011〕121号文件和自治区财政厅等部门《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意见的通知》(桂财社〔2009〕111号)等文件执行。各级财政通过落实乡镇卫生院人员基本工资财政全额保障等方式,支持各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推进综合改革,转变运行机制,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十五)完善财政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的补助政策。自治区财政厅建立基本药物制度全面实施后对市县的经常性补助机制并纳入预算,同时加大对困难地区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市、县政府要将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项补助以及经常性补助机制纳入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落实到位。鼓励市县探索按服务数量或服务人口等定额补偿的方式落实补助资金。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实行收支两条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入全额上缴,开展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常性支出由政府核定并全额安排,同时结合实际情况采取预付等方式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正常运转。加强财政补助资金的绩效考核和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十六)保障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各地要按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基本公共服务资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挤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由财政按照服务成本核定补助。 

      (十七)全面实施一般诊疗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标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医〔2011〕11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卫生厅关于我区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医〔2011〕171号)规定执行,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病人一般诊疗费的收费标准为10元/人次,村卫生室门诊病人一般诊疗费的收费标准为3.5元/人次。一般诊疗费纳入基本医保、新农合门诊统筹支付范围,按规定比例、范围支付。 

      (十八)发挥医保支付的补偿作用。扩大门诊统筹范围,合理确定医保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医保支付比例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倾斜,鼓励使用中医药服务。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逐步建立激励与约束并重的支付制度。采取购买服务方式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给予补偿。 

      六、进一步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 

      (十九)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功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以维护辖区居民健康为中心,使用适宜技术、适宜设备和基本药物(包括增补药品),大力推广包括民族医药在内的中医药服务,综合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诊疗科目、床位数量、科室设置、人员配备、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配置要与其功能定位相适应。乡镇卫生院受县级卫生部门委托,承担辖区内卫生管理职能,对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进行技术指导、药品器械配送管理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经县级卫生部门审核后公示,作为财政补助经费核算和乡村医生聘用的依据。积极推进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力争到2014年实现全区全覆盖。 

      (二十)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做好城镇化和行政区划调整过程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规划布局和建设。各市、县政府在每个乡镇办好一所卫生院。坚持政府主导,原则上每个街道办事处或3万-10万居民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十二五”期间,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继续加大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投入,重点支持边远山区、地广人稀的农村地区、少数民族地区乡镇卫生院建设,到2015年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达标率达到95%以上。实施基层中医药民族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到2015年底,95%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0%以上的乡镇卫生院、87%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站、65%以上的村卫生室能够提供中医药民族医药服务。 

      (二十一)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才培养。尽快研究出台支持全科医生建设的有关政策,加快推行全科医生制度,加强全科医学培养基地建设,通过规范化培养、转岗培训、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执业医师招聘和设置特岗等方式加强全科医生队伍建设,到2015年,力争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培养1万名全科医生,每万名城市居民拥有2名以上全科医生,每个乡镇卫生院都有全科医生。深入实施内容更丰富的“广西青年医学英才培养计划”和医学生“三服务”行动,整合现有政策,积极探索适合我区实际的政策和模式,进一步鼓励和引导高校医学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志愿到乡镇卫生院工作3年及以上的高校医学毕业生,按规定其学费(助学贷款)由国家补助(代偿)。落实医务人员在条件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津贴补贴政策。加大对农村医务人员的继续教育,加强中医药民族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对乡镇卫生院人员每5年进行一次全员岗位培训,将培训结果作为岗位聘用与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严格执行城市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师晋升主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职称前到农村服务累计1年以上的政策。深化对口协作,加强上级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人才合作交流,建立定期巡诊和轮训机制。出台我区医药卫生人才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十二)转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模式。鼓励基层医务人员根据居民健康需求,主动服务,上门服务,开展慢性病管理、健康管理、巡回医疗等。坚持试点先行,积极推进家庭签约医生服务模式,逐步建立全科医生与居民契约服务关系,为居民提供连续的健康管理服务。卫生部门要加快制定分级诊疗规范,推进基层首诊负责制,建立健全分级诊疗、双向转诊制度,明显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急诊量占门急诊总量的比例。 

      (二十三)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自治区卫生厅统一组织规划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系统建设,逐步覆盖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有条件的村卫生室。将基本药物供应使用、居民健康管理、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绩效考核、数据统计分析等作为信息系统建设的重要内容,统一技术规范和标准。强化信息系统在绩效考核和服务监管中的运用,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规范化水平。通过建立区域卫生信息平台,逐步实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区域内大医院、公共卫生机构、医保管理经办机构等信息互联互通,实现资源共享。 

      (二十四)积极做好化解债务工作。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卫生厅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167号)要求,明确各市县(市、区)政府化债主体责任,多渠道筹措落实化债资金,切实完成债务化解工作。同时,要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情况动态监控机制,加强源头控制,禁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举借新债。各地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财政困难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化解债务工作的资金支持力度。 

      (二十五)进一步理顺城市社区卫生管理体制。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理顺城市社区卫生管理体制的意见通知》(桂政办发〔2012〕52 号)要求,各市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在2013年底前完成建立城区政府管理为主、上级主管部门指导为辅的城市社区卫生管理体制的任务。对公立医院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有条件的,可剥离转制为政府举办;条件不具备的,可采取购买服务、委托举办等多种形式,实行双重管理。新增设置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由城区政府负责举办,需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原则上应由所在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举办,实行一体化管理。 

      七、稳定和优化乡村医生队伍 

      (二十六)提高村卫生室服务水平。各地要按照自治区要求,全面完成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任务。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方式,支持村卫生室房屋建设和设备购置,实现每个行政村建有村卫生室,每个村卫生室配备合格的乡村医生。对村卫生室主要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合理补助。开展乡村医生继续医学教育,对乡村医生进行以全科医学知识为主的继续医学教育。建立乡村医生定期进修学习制度。选派乡村医生到乡镇卫生院或县级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培训,选派县级医院或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到村卫生室执业、带教。鼓励乡村医生积极参加各种形式和级别的医学学术会议和讲座。新进乡村医生原则上要取得国家承认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并在工作3-5年内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或以上资格,力争到2020年乡村医生总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或以上资格,同时根据民族自治区的有关政策,由自治区卫生厅牵头研究探索适合民族地区的村医准入政策。结合实际建立完善乡村医生退出机制。 

      (二十七)全面落实乡村医生补偿政策。明确村卫生室和乡镇卫生院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分工和资金分配比例,将40%左右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交由村卫生室承担,考核后将相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拨付给村卫生室,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各市要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定点,确定新农合支付标准和办法,充分发挥新农合对村卫生室的补偿作用,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并按照要求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实行基本药物零差价销售的村卫生室要按照桂价医〔2011〕171号文件要求执行一般诊疗费。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采取定额补助的方式给予专项补助,财政补助总体水平与当地村干部的补助标准相衔接。各地要进一步提高对在偏远、艰苦地区执业的乡村医生补助水平,积极探索降低乡村医生执业风险、调解医患纠纷的有效措施。 

      (二十八)提高村卫生室信息化水平。将村卫生室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范围,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对其服务行为、药品器械供应使用加强管理和绩效考核,提高乡村医生及村卫生室的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根据村卫生室的功能定位设计有关软件,建立统一规范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实行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统一的电子票据和处方笺。完善村卫生室水电和信息网络等日常运行经费的补偿办法。 

      (二十九)合理解决乡村医生养老问题。支持乡村医生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规定领取养老金。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采取多种方式提高乡村医生的养老待遇。地方政府采取补助等多种形式,妥善解决老年乡村医生的保障和生活困难问题,具体办法由地方政府制定。 

      八、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监管 

      (三十)加强卫生行业监管。县(市、区)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的行业管理,加大执法检查监督力度。对有过度医疗、不合理使用抗生素、推诿病人、虚报公共卫生服务等违规行为的机构及人员,严格按规定予以通报、罚款乃至给予辞退、吊销执业证书等处罚;严厉查处没有按照规定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问责制,对监管不力的,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加强社会监督。 

      (三十一)推行院(中心)务公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定期公开医疗服务信息、财务收支状况、医疗服务价格、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政府专项资金使用和绩效考核情况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十二)发挥医保和价格的监督制约作用。医保经办机构对医疗服务行为和费用要实行实时监控,加大奖惩力度,严厉查处骗保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和医疗服务收费的检查,严厉查处乱收费、违规加价等行为。 

      (三十三)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建立诚信制度和医务人员医德医风档案。各级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医务人员的人文素质培养和职业素质教育,大力弘扬救死扶伤精神,促进基层医务人员与城乡居民建立和谐关系。 

      九、组织实施 

      (三十四)落实目标责任。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尽快制订实施细则,并报自治区医改办公室、卫生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要严格落实责任制,建立强有力的工作推进机制,提高执行力。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制订出台相关配套文件。 

      (三十五)加强督导考核。各市、县(市、区)要将基层医改任务完成情况纳入政府目标考核管理。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督促指导各地工作。自治区医改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及时通报进展情况,对工作滞后的进行约谈,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三十六)加强宣传培训。各市、县(市、区)要大力宣传基层医改政策,开展对从事医改的各级领导干部和基层医务人员的政策培训,进一步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形成全社会支持医改、参与医改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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