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搜词: 营商环境 学籍 社保 企业开办 身份证 桂惠贷 公积金 养老保险
|
|
EN
|
退出老年人模式
  • 网站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务服务
  • 政民互动
  • 广西数据
  • 易达东盟
  • 美丽广西
  • 新媒体矩阵
  •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府文件 > 桂政办发 > 2013年桂政办文件
    打印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403911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水利;国土资源、能源;水资源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3年12月26日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13〕100号 发布日期: 2013年12月26日
    效力状态: 用户分类:
    公报期刊:
    索引号

    000014349/2020-403911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3年12月26日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13〕100号

    发布日期

    2013年12月26日

    效力状态

    用户分类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403911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水利;国土资源、能源;水资源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3年12月26日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13〕100号
    发布日期: 2013年12月26日
    效力状态:
    用户分类:
    公报期刊:
    索引号

    000014349/2020-403911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3年12月26日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13〕100号

    发布日期

    2013年12月26日

    效力状态

    用户分类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3〕10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3〕10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96

    广西壮族自治区

    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确保完成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目标任务,促进水生态文明建设和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236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平、科学合理、统一标准、系统综合、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三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进行考核,水利厅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监察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厅、审计厅、统计局等部门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考核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是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

    第四条考核内容为各设区市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目标完成、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

    主要目标包括用水总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主要江河水库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和河流交界断面水质水量达标率共5项。

    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包括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等制度建设及相应措施落实情况,主要内容为各设区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即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用水效率控制红线、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制度建设情况、水资源法规制度贯彻实施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水资源节约管理保护相应管理和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等。

    第五条考核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六条考核工作与各设区市经济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相对应,每5年为一个考核期,采用年度考核和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在每年3月底前开展上年度考核,在每5年考核期结束后的次年3月底前开展期末考核。

    第七条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本行政区域考核期水资源管理控制目标,合理确定年度目标和工作计划,在每年3月底前报送水利厅备案,同时抄送考核工作组其他成员单位。如考核期内对年度目标和工作计划有调整的,应及时将调整情况报送备案。

    年度目标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需求和水资源条件,有利于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促进水生态文明建设。

    第八条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在每年1月底前对本行政区域上年度或上一考核期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进行自查,提出自查报告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时抄送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

    第九条水利厅会同考核工作组其他成员单位对自查报告进行核查,对各设区市进行重点抽查和现场检查,划定考核等级,形成自治区本级自查报告和年度或期末考核报告。

    第十条水利厅在每年310日前将各设区市年度或期末考核报告和自治区本级自查报告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经审定的自治区本级自查报告按规定在3月底前上报国务院;经审定的各设区市年度或期末考核结果向各市人民政府通报,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条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的各设区市年度和期末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对期末考核结果为优秀的设区市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予以优先考虑。对在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年度或期末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同时抄送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

    整改期间,暂停该设区市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审批,暂停该地区新增主要水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不予受理相关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对整改不到位的,由自治区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该设区市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对在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和弄虚作假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水利厅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组织制定考核工作实施细则,建立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考核指标的监测与统计制度。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予以安排,确保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落实到位。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各设区市用水总量控制目标

    2.各设区市用水效率控制目标

    3各设区市主要江河水库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控制目标

    4.各设区市河流交界断面水质水量达标率控制目标


    附件1

    各设区市用水总量控制目标

    单位:亿立方米

    地 区

    2015

    2020

    2030

    南 宁

    38.69

    39.14

    39.70

    柳 州

    22.44

    22.91

    24.20

    桂 林

    43.71

    43.71

    43.72

    梧 州

    15.55

    15.55

    15.56

    北 海

    12.12

    12.55

    12.79

    防城港

    7.39

    8.54

    9.63

    钦 州

    16.21

    16.53

    16.95

    贵 港

    29.75

    29.75

    29.76

    玉 林

    26.93

    26.93

    26.95

    百 色

    21.89

    22.18

    22.44

    贺 州

    16.59

    16.59

    16.60

    河 池

    19.03

    19.03

    19.04

    来 宾

    18.51

    20.17

    20.85

    崇 左

    15.19

    15.42

    15.81

    全 区

    304

    309

    314

    注:直流火电用水只计耗水量部分。


    附件2

    各设区市用水效率控制目标

    地 区

    2015

    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

    比2010年下降

    农田灌溉水

    有效利用系数

    南 宁

    30%

    0.450

    柳 州

    30%

    0.449

    桂 林

    30%

    0.455

    梧 州

    30%

    0.448

    北 海

    30%

    0.455

    防城港

    30%

    0.446

    钦 州

    30%

    0.453

    贵 港

    35%

    0.446

    玉 林

    35%

    0.447

    百 色

    35%

    0.449

    贺 州

    35%

    0.446

    河 池

    35%

    0.450

    来 宾

    35%

    0.449

    崇 左

    35%

    0.447

    全 区

    33%

    0.45

    注:各设区市2015年后的用水效率控制目标,综合考虑国家产业政策、区域发展布局和物价等因素,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另行制定。


    附件3

    各设区市主要江河水库水功能区

    水质达标率控制目标

    地 区

    2015

    2020

    2030

    南 宁

    86%

    90%

    95%

    柳 州

    90%

    92%

    97%

    桂 林

    90%

    92%

    97%

    梧 州

    90%

    92%

    97%

    北 海

    90%

    92%

    97%

    防城港

    86%

    90%

    95%

    钦 州

    66%

    86%

    90%

    贵 港

    90%

    92%

    97%

    玉 林

    66%

    86%

    90%

    百 色

    86%

    90%

    95%

    贺 州

    86%

    90%

    95%

    河 池

    86%

    90%

    95%

    来 宾

    90%

    92%

    97%

    崇 左

    90%

    92%

    97%

    全 区

    86%

    90%

    95%

    注:纳入考核的主要江河水库水功能区名录通过制定考核实施细则或者年度考核工作方案另行规定。


    附件4

    各设区市河流交界断面

    水质水量达标率控制目标

    地 区

    2015

    2020

    2030

    南 宁

    100%

    100%

    100%

    柳 州

    桂 林

    梧 州

    北 海

    防城港

    钦 州

    贵 港

    玉 林

    百 色

    贺 州

    河 池

    来 宾

    崇 左

    全 区

    100%

    100%

    100%

    注:河流交界断面水质水量达标率按照自治区绩效考评规定进行考核。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解读

    文件下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doc
    ./t1507282_ext.json
    ./t1507282_ext.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