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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403916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水资源;土地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3年09月18日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桂黔边界地区山林土地水事等纠纷约定处置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13〕108号 发布日期: 2013年12月26日
    效力状态: 用户分类:
    公报期刊:
    索引号

    000014349/2020-403916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3年09月18日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桂黔边界地区山林土地水事等纠纷约定处置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13〕108号

    发布日期

    2013年12月26日

    效力状态

    用户分类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403916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水资源;土地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3年09月18日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桂黔边界地区山林土地水事等纠纷约定处置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13〕108号
    发布日期: 2013年12月26日
    效力状态:
    用户分类:
    公报期刊:
    索引号

    000014349/2020-403916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3年09月18日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桂黔边界地区山林土地水事等纠纷约定处置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13〕108号

    发布日期

    2013年12月26日

    效力状态

    用户分类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桂黔边界地区山林土地水事等纠纷约定处置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3〕10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桂黔边界地区山林土地水事等纠纷约定处置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3〕108号)

    广西柳州市、百色市、河池市及所属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有关部门;贵州省黔东南自治州、黔南自治州、黔西南自治州及所属县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 

      《桂黔边界地区山林、土地、水事等纠纷约定处置机制实施方案》已经两省(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9月18日 

    桂黔边界地区山林、土地、水事等纠纷约定处置机制实施方案

     

      为推进落实《桂黔“十二五”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建立健全两省(自治区)共同调解处置边界地区山林、土地、水事等纠纷(以下简称“三大纠纷”)的长效机制,大力化解边界地区矛盾纠纷,有效维护边界地区和谐稳定,结合“三大纠纷”调处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 

      按照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要求,健全和完善“三大纠纷”工作制度,形成合力,依法行政,切实做好“三大纠纷”联防联控联调工作,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二)目标任务。 

      1.维护边界纠纷地区人民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及和谐稳定环境,为经济社会改革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2.确保调处过程中不发生违法行为和群体性械斗事件,确保不发生因“三大纠纷”处置不当、调解不力而引发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及致使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 

      3.积极疏导,妥善稳控,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工作协调、协商,促成跨省(自治区)边界“三大纠纷”尽快协商解决。 

      二、工作原则及协商处理程序 

      (一)工作原则。 

      1.坚持属地管理和归口管辖的原则。严格落实“谁主管、谁负责”和“归口管理”的工作职责,各级人民政府要及时排查本辖区纠纷隐患,积极稳妥地做好预防、稳控和维护利用现状等工作,防止矛盾激化。 

      2.坚持三个有利的原则。有利于边界纠纷地区社会稳定,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有利于群众生产生活。 

      3.实行分级调处的原则。“三大纠纷”案件由争议双方县(市、区)人民政府联合组织调解,双方市(州)级人民政府给予指导和协调;双方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调解不成的,可申请市(州)级人民政府组织调解;市(州)级人民政府组织调解不成的,可申请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调解。 

      4.严格依法行政。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公正调处纠纷。综合运用宣传教育、说服引导等方法开展工作,大力促成和解调解。共同严厉查处和打击以纠纷为由挑起事端、乱砍滥伐、损毁公私财物、非法劫持人员等违法行为。 

      5.加强协调配合。密切配合,充分协商,严格履行各自主办、协办职责,摒弃狭隘的地域观念,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在坚持事实依据、法律证据的前提下,尊重历史、注重现实,在充分考虑“三个有利”的原则下协商解决。 

      (二)协商处理程序。 

      边界地区新发生的“三大纠纷”,首先由双方村组、乡(镇)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分别逐级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协商解决。 

      1.争议当事人向本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调处申请,重大纠纷案件可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报请本市(州)级人民政府组织调处。 

      2.受理申请一方县(市、区)、市(州)人民政府经审查符合受理规定的,商请争议另一方县(市、区)、市(州)级人民政府组成联合调处工作组,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提出调处申请的当事人应提交法律凭证及有关举证材料,对争议地进行实地调查,核实证据。 

      3.听取各方当事人意见,做好本方当事人的思想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解释工作,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调解协议。 

      4.市(州)级人民政府组织调解、和解不成的,分别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调解处置。 

      联合调处过程中,调查取证阶段以受理申请一方的县(市、区)、市(州)级人民政府为主办方,未受理申请一方县(市、区)、市(州)级人民政府为协办方。调解阶段,以未受理申请一方的县(市、区)、市(州)级人民政府为主办方,受理申请一方县(市、区)、市(州)级人民政府为协办方。 

      当事人经组织调解和充分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双方市(州)级人民政府报请各自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调解。 

      三、组织领导 

      毗邻的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成立调解处理跨省(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处置纠纷。组长由各级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各级人民政府调处部门领导和国土资源、林业、水利、民政、公安、司法等部门分管领导组成。 

      四、工作制度 

      (一)联席会议制度 

      1.毗邻的县(市、区)、市(州)和省(自治区)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由各级调解处理跨省(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及成员组成,相关县(市、区)、市(州)、省(自治区)各指定1名联席会议联络员,负责联络办理联席会议有关事项。 

      2.联席会议主要职责是:互通边界地区“三大纠纷”信息动态,分析研究边界地区社会稳定形势,针对跨省(自治区)“三大纠纷”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提出对策、建议;组织协调有关方面调解处理跨省(自治区)“三大纠纷”;总结交流经验做法。 

      3.联席会议采取轮流值班的方式,省(自治区)际联席会议值班时间为期2年,市(州)、县(市、区)际联席会议值班时间为期1年,值班的省(自治区)、市(州)、县(市、区)负责召集、主办联席会议,2013年由贵州省、市(州)、县(市、区)担任值班。 

      4.省(自治区)联席会议原则上每2年召开1次,市(州)、县(市、区)每年召开1次。召开联席会议所需经费由值班的县(市、区)、市(州)、省(自治区)通过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二)联防联控制度 

      1.毗邻的县(市、区)负责本辖区跨省(自治区)“三大纠纷”排查工作,采取定期排查、专项排查、重点排查、联合排查相结合的方式,及时发现问题、通报信息、积极稳控。 

      2.联防联控工作应与农村基层综治工作紧密结合,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在排查、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人缘地缘作用,使基层矛盾纠纷排查防控工作真正成为维护社会稳定的“防火墙”。 

      3.风险评估和预测预警相结合,制定针对性强、操作性强的省(自治区)际“三大纠纷”应急处理预案,对可能出现的群体性事件和重大紧急问题,结合预案加强演练,确保问题一旦发生能第一时间作出反应,迅速处置。 

      (三)学习交流制度 

      1.通过组织工作调研和联合举办业务研讨班、座谈会等方式,互相学习“三大纠纷”调处工作政策法规、成功经验。 

      2.省(自治区)、市(州)、县(市、区)每年至少组织1次跨省(区)“三大纠纷”调处工作考察调研活动。业务研讨班、座谈会结合各级省(区)际“三大纠纷”调处联席工作会议一并召开。 

      五、工作要求 

      (一)破除思想障碍 

      坚决克服本位主义、地方保护主义思想,着眼于省(自治区)界社会稳定大局,着眼于“案结事了”,着眼于边界纠纷地区人民群众早日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和安定团结的稳定环境,把工作的重点放在做好各自群众工作、解决群众实际困难上,以“官和”化解“民争”。 

      (二)加强沟通协作 

      本着“相互配合、密切协作、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原则,明确各方职责,共同研究制定各类保障措施和具体的工作细则。主动加强交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针对阶段性工作和重点难点问题进行研究部署。健全跨省(自治区)“三大纠纷”调处组织网络,构建信息互通、高效运转、全方位联动的“三大纠纷”调处工作平台,着力提高“三大纠纷”联防联控工作水平。 

      (三)加强组织保障 

      充分发挥各级人民政府在跨省(自治区)“三大纠纷”调处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强化组织建设,加大协调力度,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进一步加强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林业、水利部门的调处机构建设,充实调处力量,切实做好人员调配、经费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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