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11450000007565768W/2020-1226724 |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保险;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
|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 2013年12月20日 |
|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基层服务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13〕131号 | 发布日期: 2013年12月23日 |
| 效力状态: | 用户分类: |
| 公报期刊:
2014年第5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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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50000007565768W/2020-1226724
其他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2月20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基层服务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3〕131号
2013年12月23日
| 索 引 号: 11450000007565768W/2020-1226724 | |
|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保险;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 |
|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
| 成文日期: 2013年12月20日 | |
|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基层服务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13〕131号 | |
| 发布日期: 2013年12月23日 | |
| 效力状态: | |
| 用户分类: | |
| 公报期刊:
2014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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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50000007565768W/2020-1226724
其他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2月20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基层服务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3〕131号
2013年12月23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政策性农业保险经办机构:
自治区财政厅、金融办、农业厅、林业厅、水产畜牧兽医局、广西保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基层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2月20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基层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
财政厅 自治区金融办 农业厅 林业厅 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 广西保监局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基层服务工作机制,完善业务规程,提升服务水平,确保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区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629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进一步促进农业持续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13〕55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基层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把握工作方向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充分认识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基层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遵循“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实事求是、分步实施,强化管理、协同推进”工作原则,进一步明确基层政府与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关系,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分工合理、协作有力、运转高效的基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机制。各级政府要重视和支持政策性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发挥保险经办机构在政策性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建设中的责任主体作用,设立自治区、县(市、区)、乡(镇)、行政村四级服务机构,实现服务网络全覆盖。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管理制度,强化政策执行力和业务规范性,全面提升政策性农业保险服务工作效率和质量,促进我区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健康持续发展。
二、细化工作职责,形成工作合力
按照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工作原则,细化基层政府、组织和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职责,协同推进。
(一)县级政府负责引导、推动和协调本地区政策性农业保险健康发展。制定本地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意见,落实部门工作职责;建立县、乡、村三级联动机制,形成工作合力;组织、宣传、推动本地政策性农业保险,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按照财政保费补贴政策,将本级应承担的保费补贴纳入本级预算安排,足额筹集、管理和拨付补贴资金;建立大灾应急预案,组织协调重大理赔案件联合查勘工作;政府职能部门协助保险经办机构开展理赔工作,确保赔款资金及时足额落实到农户,维护保险合同双方的合法利益。
各市、县(市、区)要组建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财政部门牵头,金融办和相关农业管理部门等单位组成,办公室设在财政部门,主要职责是处理政策性农业保险日常工作,牵头制定辖区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和政策措施,制定政策性农业保险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处理工作中的各种关系和问题,对辖区政策性农业保险服务体系实施有效管理,对辖区政策性农业保险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
(二)乡(镇)政府负责落实本地政策性农业保险各项政策措施,协同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负责组织成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机构,确定工作机构的牵头及协办单位,并明确1名乡(镇)负责人担任主要负责人;支持保险经办机构建立乡村政策性农业保险服务网络,给予必要的人力和办公场所的支持;联合保险经办机构召开乡村干部、协保员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布置会,动员部署保险工作;运用各种有效方式和途径,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宣传;建立大灾应急预案,落实专门机构和人员,配合重大理赔案件联合查勘工作;组织发动村“两委会”,协助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指导并监督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维护保险合同双方的合法利益。
(三)村“两委会”在乡(镇)政府的指导下,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意见的承保、理赔操作流程,支持村协保员履行工作职责。
(四)保险经办机构在政府的引导、支持和组织推动下,承担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主体职责,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各项工作。依托基层政府或组织建立完善保险服务网络,进村入户开展工作;对乡村协保员进行培训、考核和管理;采取农民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深入开展宣传;实行“见费出单”,做到承保到户,并发放相关单证;与有关部门一起协助开展承保农户的防灾减损工作;及时查勘,合理定损,快速理赔,足额赔付到户。
三、建立健全基层服务体系,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
(一)组建基层保险服务网点。政策性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包括保险经办机构在乡(镇)、行政村设立的服务网点、受保险经办机构委托协助办理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基层农业、林业、水产畜牧兽医等机构,符合资质规定的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和农林场,以及协助办理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农村协保员。鼓励保险经办机构加大投入,通过服务体系建设,将保险服务推进至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第一线。鼓励保险经办机构加强与地方政府及基层农业、林业、水产畜牧兽医等机构合作,通过委托其协办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或与其共建政策性农业保险服务站等多种形式(以下简称协办业务),积极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为广大农民提供更多更好的保险服务。
1. 设立乡(镇)政策性农业保险服务站。由乡(镇)政府与保险经办机构共同设立。主要职责是搞好辖区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理赔服务工作,并对所辖政策性农业保险服务点行使管理职能。服务站负责人由政府分管负责人兼任,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协保员)根据工作需要从乡(镇)涉农部门工作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其他人员中选聘。政策性农业保险服务站建设必须做到“十个一”,即落实一个固定办公场所;建立一个乡(镇)政府农业保险协调机制;悬挂一块乡(镇)农业保险服务站牌子;配备至少一名工作人员;制定一套工作制度并悬挂上墙;建立一套工作台账;配备一套办公桌椅;安装一部固定电话;配备一台电脑及必要的查勘理赔工具;设置一个宣传信息发布栏。
2. 设立村级政策性农业保险服务点。由村委会与保险经办机构共同设立。主要职责是搞好辖区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理赔服务工作。服务点设在村委会,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相应的协保员。服务点建设必须要做到“五个一”,即:落实一个固定地点,悬挂一块标牌,制定一套服务制度,建立一套工作台账,设置一个户外信息发布栏。
政策性农业保险服务站(点)由保险经办机构进行业务管理,办公场所由乡(镇)政府和行政村协助提供,工作人员由保险经办机构员工和乡(镇)、村协保员组成,必要的办公设备和经费由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并落实到位。经费管理办法由自治区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制定。
3. 协保员由乡(镇)政府择优推荐、保险经办机构考核聘用,或者由保险经办机构向社会公开招聘。协保员由乡(镇)推荐的,应在乡(镇)政府的见证下,保险经办机构、协保员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各方的职责、义务,载明委托业务、工作要求、费用标准、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监督管理等内容。委托协议由省级保险经办机构制定,报自治区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协保员受保险经办机构委托,办理以下保险业务:
(1)承保展业。宣传农业保险政策,动员农户投保,登记投保信息;收取保费,开具收据,汇总票款,逐级上交;办理投保信息公示,核实处理农户意见并逐级上报。
(2)查勘理赔。受理出险农户报案,做好有关报案记录,同时,对报案的受灾情况进行初步查勘、甄别,按照有关规定,剔除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或虽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但未达到起赔点的出险报案。对经甄别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且达到起赔点的出险报案,分户登记和汇总出险面积、受灾程度,逐级报告县级保险经办机构。对一般理赔案件,协同保险经办机构查勘人员或者受保险经办机构委托单独进行现场查勘。对重大理赔案件,在联合查勘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办理理赔情况公示,对有异议的农户进行解释、说明或者提议组织重新查勘。
(3)通报信息。关注并掌握当地气象信息,做好气象变化记录。发生异常情况和灾情时,应及时向县级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并做好查勘前期准备工作。
(二)强化对基层保险服务网点的管理。
1. 规范委托协办业务。政策性农业保险协办业务的委托主体应是保险公司县级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委托方),受托对象应是乡(镇、村)级农业、林业、水产畜牧兽医等涉农机构以及村委、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和农林场(以下简称受托方)。对乡(镇、村)没有基层机构的涉农部门,受托对象可以是其县级机构。县级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协办业务,应当获得省级以上机构的批准,并取得县级政府或县级农业、林业和水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同意。协办业务的双方应按照自主自愿的原则,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委托方可以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向受托方支付工作费用。工作费用的列支标准、渠道等要严格按照自治区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费用有关规定执行。
2. 加强协保员的培训和管理。各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乡村协保员管理,建立健全协保员聘任、培训、考核、奖惩等管理制度,规范协保员行为。要组织开展协保员保险基础知识、农业保险政策和保险法律法规培训,提高协保员政策水平和业务技能。建立引导激励机制,实施协保员业绩考核,提高协保员服务质量和水平。
四、明确业务规程,规范运作
(一)承保办理。采取集中投保方式的,村协保员开具保险经办机构专用收据,收取投保农户保费;填制农户投保明细表,在行政村张榜公示;集中填制本村投保单,并将投保单、款项和公示情况报农业保险服务站或乡(镇)协保员。农业保险服务站或乡(镇)协保员对村投保单、款项及公示情况审核无误后,报县级保险经办机构。县级保险经办机构以行政村为单位出具保险单,并以适当形式告知投保农户。采取直接投保方式的,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办理。
(二)查勘定损。村协保员受理本村农户出险报案,填制报损清单,逐级报告县级保险经办机构。接到查勘通知后,查勘人员应及时赶赴受损现场,查明受损原因,拍摄现场照片,核定受损数量,并与保户沟通、确认,制作查勘记录。及时将查勘记录、现场照片等资料移交县级保险经办机构。县级保险经办机构审查确认后理算赔款,制作赔款明细表。
(三)赔款支付。村协保员将保险经办机构赔款明细表在行政村张榜公示,对有异议的农户进行解释、说明或者提议重新查勘,并将公示情况逐级报告县级保险经办机构。保险经办机构将公示无异议的赔款发放到农户。
五、加强组织协调,确保政策落实
(一)各地要充分认识加强基层政策性农业保险管理和服务的重要性、必要性,把提高基层政策性农业保险服务质量和水平作为一件大事来抓,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有效贯彻落实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相关政策,积极支持和推进农村基层保险服务体系建设。
(二)各保险经办机构要尽快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主动加强与基层政府组织的沟通联系,扎实做好各项工作。要充分利用现代化技术手段,设计开发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管理系统,实现承保、理赔业务管理的信息化、网络化。要兼顾与政府有关部门管理系统的衔接,实现资源共享,提高承保、理赔工作效率,提升服务质量。
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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