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11450000007565768W/2020-1226725 |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林业;其他;企业 |
|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 2013年12月30日 |
|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 |
|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13〕133号 | 发布日期: 2014年01月23日 |
| 效力状态: | 用户分类: |
| 公报期刊:
2014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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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50000007565768W/2020-1226725
其他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2月30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桂政办发〔2013〕133号
2014年01月23日
| 索 引 号: 11450000007565768W/2020-1226725 | |
|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林业;其他;企业 | |
|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
| 成文日期: 2013年12月30日 | |
|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 |
|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13〕133号 | |
| 发布日期: 2014年01月23日 | |
| 效力状态: | |
| 用户分类: | |
| 公报期刊:
2014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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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50000007565768W/2020-1226725
其他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2月30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桂政办发〔2013〕133号
2014年01月23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09〕2号)印发以来,我区通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进一步解放和发展了农村社会生产力,开辟了农民就业和增收的新渠道,巩固和保障了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初步实现了“山定权、树定根、人定心”。但仍有一些地方对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思想认识不到位,重视不够,不同程度地影响了主体改革成效的发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稳定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坚实基础,是广大林农兴林致富的有效途径,是建设现代林业的强大动力,是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内容。为深化我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围绕建设“美丽广西”的发展目标,构建完善的森林生态体系、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和繁荣的森林文化体系,不断创新集体林业经营体制机制,依法明晰产权、放活经营、规范流转、发展产业,通过5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建立产权归属明晰、经营主体落实、责权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顺畅规范、监管服务到位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形成政策扶持有力、市场机制灵活、参与主体活跃的集体林业经营机制,做到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实现生态受保护、农民获实惠、林业得发展的改革目标。
二、主要任务与工作重点
(一)大力发展林下经济。各地要按照“生态优先、因地制宜、突出特色”的原则,科学制定当地林下经济发展规划。将林下经济作为实施“农民人均纯收入倍增计划”的重要内容,大力推广“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基地+农户”的运作模式,打造一批带动规模大、示范效果好、产业前景广阔的示范项目,注册一批有知名度的林下经济产品商标,带动农民脱贫致富。继续大力发展林下种植,合理规范林下养殖,鼓励开发林下旅游与林下产品采集加工。引导社会资金与金融资本进入林下经济发展领域,促进我区林下经济的提质增效和转型升级,实现林下经济发展的规模化、标准化、品牌化。
(二)健全林权抵押贷款体系。创新森林资源评估机制,积极推进农户信用评价和林权抵押相结合的免评估、协议评估、内部评估等评估模式,健全评估技术标准,合理确定评估门槛。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展林权抵押贷款、林农小额信用贷款和林农联保贷款等业务。大力推行以林业专业合作组织为主体,由林业企业和农户自愿入会或出资组建的互助性担保体系,提高林权抵押贷款业务中的农户比例。林业主管部门要主动与各金融单位建立林权抵押贷款工作协商机制,健全贷款贴息扶持政策,优化贷款审批流程,规范贷款统计标准,构建业务沟通平台。
(三)完善政策性森林保险制度。由林业厅牵头,协同广西保监局等单位共同建立森林保险工作协商机制,按照“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市场运作、农民自愿”与“低保费、低保额、保成本”的基本原则,扩大森林保险覆盖范围,合理设定保险费率及保险责任,提高赔付效率。加强政策引导力度,编制广西政策性森林保险规划,统筹推进政策性森林保险工作。
(四)加快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建设。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根据优势林业产业和特色林产品布局,鼓励农民以资金、技术为纽带,采取专业合作和股份合作等多种方式,建立管理规范化、生产标准化、经营品牌化、社员技能化、产品安全化的林业专业合作示范社,建立产品安全生产记录与质量管理台账,引导合作社依法规范管理章程、工商登记、组织机构、民主管理、财务管理、生产经营、盈余分配等制度。实行部门联合评定示范社机制,分级建立示范社名录,把示范社作为政策扶持重点,提高合作组织的带动力、影响力和竞争力。
(五)规范集体林权流转行为。建立统一规范的集体林权流转工作程序和管理办法,以北部湾林权交易中心等机构为依托,组建林权交易平台,实施林权流转统一监管,保障公平交易,防止农民失山失地。在稳定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凡已明晰权属、完成初始登记发证的林权,权利人可以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进行流转。林地使用权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的流转,要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提前公示,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的成员同意,收益纳入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分配或公益事业。
(六)强化林改长效管理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继续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长效管理的体制机制,加强工作队伍建设,落实经费来源,选拔一批业务素质高、工作能力强、思想作风正、敢于负责的人员,充实到林权管理服务工作中。积极整合工作业务,减少行政审批数量,形成“一条龙”的窗口服务体系,提高办事效率。加强林权档案管理工作,明确专职人员,提高林权档案管理的信息化和数字化水平,切实把登记发证、档案查询、流转变更、争议仲裁、纠纷调处等工作做细做好。
三、政策扶持
(一)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力度。各地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生态建设任务,逐步加大对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投入,稳步推进林下经济、林权抵押贷款、政策性森林保险、公益林营造、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商品林补贴以及林业行政执法、林业技术推广、林业基础设施建设等各项林业重点工作。
(二)加强金融体系建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遵循依法合规、公平诚信、风险可控、惠农利民的原则下,开办林权抵押贷款、林农小额信用贷款和林农联保贷款等业务,稳步推行农户信用评价和林权抵押相结合的免评估、可循环小额信用贷款。鼓励各类担保机构开办林业融资担保业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林业贷款贴息制度,探索林地收储和自然保护区范围内公益林国家赎买机制,降低林业信贷风险。积极稳妥地发展森林保险,进一步完善政策性森林保险制度,通过保费补贴等政策,引导林农、林业专业合作社、林业企业、林场等生产经营者参与森林保险。
(三)完善林木采伐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推动各类经营主体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改革商品林采伐限额管理,以森林经营方案为主要依据编制森林采伐限额,实行林木采伐审批公示制度,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
(四)健全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快构建公益性服务和经营性服务相结合、专业服务和综合服务相协调的新型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积极引导和扶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发展,探索林地股份合作形式,实现适度规模经营。鼓励发展以专业化、区域化为主要特征的各类林业专业协会,发挥政策咨询、信息服务、科技推广和行业自律等作用。培育林业社会化中介机构,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提供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森林经营方案编制、造林和采伐作业设计等中介服务。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一)落实领导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作为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件大事来抓,作为一项民生工程、生态工程、社会工程来抓,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因势利导,扎实推进。实行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制度,要将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作为干部考核、任用和奖励的重要依据。
(二)加强职能转变。各部门要适应林业改革的新形势,切实转变职能和作风,该放开的坚决放开,该管住的坚决管住。着力强化服务意识,加强服务体系建设,寓服务于管理之中,探索创新林业管理的新方式与新平台,为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供良好的环境。
(三)健全规章制度。要研究制定林地林木流转办法、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国有森林资源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整合林业行政执法队伍,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健全执法监督体系,维护林区治安,保障林权所有者权益。
(四)创新工作机制。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任务繁重、情况复杂。各部门要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积极参与并主动支持深化改革,努力形成推动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强大合力。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2月30日
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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