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403800 |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水利 |
|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 2014年10月24日 |
|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水利厅等部门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14〕95号 | 发布日期: 2014年12月05日 |
| 效力状态: | 用户分类: |
| 公报期刊: | |
000014349/2020-403800
其他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0月24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水利厅等部门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4〕95号
2014年12月05日
|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403800 | |
|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水利 | |
|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
| 成文日期: 2014年10月24日 | |
|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水利厅等部门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14〕95号 | |
| 发布日期: 2014年12月05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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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14349/2020-403800
其他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0月24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水利厅等部门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4〕95号
2014年12月05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水利厅、财政厅《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0月24日
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水利厅 财政厅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关于水利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现水利改革发展新跨越的决定》(桂发〔2011〕22号)、《水利部 财政部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13〕169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强我区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建立科学的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确保工程安全运行和效益充分发挥,特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的必要性
目前,我区建成了50多万处小型水利工程,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但随着我区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村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服务于农村的小型水利工程在管理上面临的问题和矛盾更加突出,主要表现在:大部分小型水利工程产权不清、管护主体缺失、管护责任不明、管护人员和经费不到位等,导致部分小型水利工程老化失修严重,工程效益衰退明显,工程安全问题突出。为扭转我区小型水利工程“有人建、有人用、无人管”的被动局面,必须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加强水利工程管理,确保我区小型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和效益充分发挥。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深化水利改革发展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明晰工程产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落实工程管护经费,探索社会化和专业化的多种水利工程管理模式,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确保工程安全运行和效益充分发挥。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权责一致。明晰所有权,界定管理权,明确使用权,搞活经营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二是坚持政府主导。强化政府责任,加强组织领导,调动各方积极性,综合推进改革。三是坚持突出重点。重点解决管护主体、管护责任和管护经费等问题。四是坚持建管并重。开展小型水利工程建设要同步解决小型水利工程的管理问题,推行先改后建、以建促改的建设管理机制。五是坚持因地制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推进改革,不搞“一刀切”,积极探索社会化和专业化的多种工程管理模式,确保工程安全和发挥工程效益。
(三)总体目标。到2020年,基本扭转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机制不健全的局面,建立适应我区区情、水情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确保我区小型水利工程建立起:
——产权明晰、责任明确的工程管理体制;
——社会化、专业化的多种工程管护模式;
——制度健全、管护规范的工程运行机制;
——稳定可靠、使用高效的工程管护经费保障机制;
——奖惩分明、考核科学的工程管理监督机制。
三、改革范围
改革范围为我区县级以下(含县级)管理的小型水利工程,主要包括:
(一)小型水库。即总库容100万立方米~1000万立方米(不含)的小(1)型水库和总库容10万立方米~100万立方米(不含)的小(2)型水库。
(二)小型堤防。三级以下海河堤防工程及护岸工程。
(三)小型水闸。即最大过闸流量20立方米每秒~100立方米每秒(不含)的小(1)型水闸和最大过闸流量小于20立方米每秒的小(2)型水闸。
(四)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设备。包括控制灌溉面积1万亩、除涝面积3万亩以下的农田水利工程,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流量小于1立方米每秒)及量测水设施等配套建筑物,喷灌、微灌设施及其输水管道和首部,山塘、陂坝、堰闸、机井、水池(柜)、水轮泵站及装机功率小于1000千瓦的泵站等。
(五)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包括日供水规模200立方米~1000立方米(不含)的Ⅳ型集中式供水工程和日供水规模小于200立方米(不含)的Ⅴ型集中式供水工程、分散式供水工程。
(六)小型水电站。包括单站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的水电站。
(七)水土保持工程。包括谷坊、拦沙坝、蓄水池、截(排、灌)水沟(渠)、沉沙池等。
单一农户自建自用的小型水利工程,不纳入此次改革范围。
四、改革内容
(一)确权发证。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结合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要求,落实小型水利工程产权。个人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个人所有;社会资本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投资者所有,或按投资者意愿确定产权归属;受益户共同出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受益户共同所有;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为主的工程,产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工程,产权归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所有,具体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工程产权归属已明晰的,维持现有产权归属关系;工程产权归属不明晰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负责工程产权界定工作。工程产权有纠纷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依法调处”的原则,积极予以调处解决。工程产权难以清晰界定的,可以将产权和管理经营权分离,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先行落实工程管理经营权。工程及工程受益范围跨行政区域且有纠纷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负责工程产权界定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负责向产权明晰的工程所有者颁发产权证书,产权证书要载明工程属性(国有、集体、私有)、工程任务属性(公益性或经营性)、功能、工程坐落位置、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产权所有者及其权利与义务、有效期等基本信息。
确权发证的具体办法由各县(市、区)在制定改革的实施方案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具体制定,并要做好归档管理工作。
(二)落实工程管护主体和责任。工程产权所有者是工程的管护主体,要落实管护责任,健全管护制度,确保工程正常运行。
国有的小型水利工程,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管护主体。设立专门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管理的,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3〕181号)要求,根据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类别和性质,在批准的编制内合理定编定岗定员,落实基本支出和日常维修养护经费,健全管理制度;未设立专门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逐处明确工程管护主体,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落实管护人员,负责工程运行管理。
非国有的小型水利工程,由产权所有者负责工程经营管理。
产权暂不能明确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先明确管理权和经营权,逐处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
凡是涉及公共安全的小型水库、堤防、水电站、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等小型水利工程,逐处落实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工程安全责任制,明确政府安全责任人、主管部门责任人(或产权所有者)和管理单位责任人,明确各类责任人的具体责任,签订安全责任书,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逐处建立与当地人民政府、人民群众的安全联动机制,加强联系沟通,提高应急管理能力。
对非国有的小型水利工程,如安全风险较大、产权所有者无力承担安全管理责任的,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将管理权、经营权移交当地人民政府落实工程管理单位负责工程运行管理;不愿移交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与产权所有者签订责任书,明确产权所有者负责工程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责任,并接受和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指导,同时无条件服从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调度及指挥。
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基层水利服务机构要加强对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与运行维护的监管和技术指导,督促工程产权所有者、安全责任人切实履行管理责任,保障工程安全长效运行。
(三)落实工程管护人员和管护经费。要落实好工程管护人员,建立起稳定、可靠的管护经费保障机制。
国有的小型水利工程,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管护人员和管护经费,国有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的管护经费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非国有的小型水利工程,由产权所有者负责落实管护人员和筹集管护经费。
要按照水利部、财政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试点)》、《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试点)》以及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小型水库管理主要职责及运行管理人员基本要求的通知》(水建管〔2013〕311号)要求,合理定岗定员。每座水库管护人员原则上不少于3名;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人员原则上按每个自然屯1-2人标准配备;其他工程按工作需要及有关规定落实管护人员,以保障工程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各级财政应多渠道筹措资金,统筹安排公共财政预算、水利规费收入、政府性基金(包括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等用于国有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支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大对国有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的投入,并建立起国有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投入的稳定增长机制。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积极研究制定政策,鼓励和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持小型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管护,开展小型水利工程建设要同步解决小型水利工程的建后管理问题,推行建管并重的建设管理机制。完善“民办公助”、“一事一议”等机制,引导水利工程受益群众参与小型水利工程管护。
(四)探索工程管理模式。在确保小型水利工程安全、公益属性和生态保护要求,并服从防汛抗旱指挥调度的前提下,各地要积极探索小型水利工程管理模式,针对不同类型工程特点、性质和实际情况,采取有效的管理模式,如统一管理、分级管理、以大带小管理、小小联合管理、村屯集体管理、用水者合作组织管理、购买服务、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等模式,以便盘活水利资产,充分发挥工程应有效益。但涉及公共安全的小型水库、堤防不宜租赁、拍卖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小型水利工程是否涉及公共安全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无论采取何种管理模式,都要在落实工程管护主体、管理责任和安全责任的前提下,签订规范、有效的管理合同,明确管理目标和任务、管理范围、管理期限,以及相应的奖补政策或违约责任等。
(五)加强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督。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业务指导,有计划地组织技术培训,不断提高管护人员素质,增强基层工程管理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的管护能力。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对小型水利工程的行业监管,加强水利工程管理考核,有效防止水资源浪费和掠夺式经营。
五、实施步骤
我区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分3个阶段进行:
(一)第一阶段:试点与工作部署阶段。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要先行试点、典型引路、分类实施、全面推进。2014年12月底前,完成我区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合浦县、贺州市八步区2个全国试点县的改革工作。2015年12月底前,完成马山县、鹿寨县、恭城瑶族自治县、梧州市万秀区、浦北县、防城港市防城区、贵港市港北区、北流市、田东县、南丹县、合山市、天等县12个自治区级试点县改革工作,并总结好改革经验。其他各县(市、区)要在2015年上半年前做好改革工作部署,包括成立改革组织机构,明确改革任务,制定工作计划,全面摸底调查,加强宣传及培训,出台改革实施方案。
(二)第二阶段:实施阶段。2016年12月底前,完成涉及公共安全的小型水库、水闸、海河堤防、水电站、农村安全饮水等小型水利工程的改革工作。2018年12月底前,完成其他小型水利工程的改革工作,并通过考评验收。考评验收办法由水利厅、财政厅制定。
(三)第三阶段:完善和巩固阶段。2020年12月底前,完善巩固改革成果。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责任主体,负责改革的组织和具体实施。各地要高度重视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改革组织机构,落实工作责任,落实改革工作经费,把改革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纳入县(市、区)人民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内容。要制定切实可行、操作性强的改革实施方案,明确改革的范围、目标、原则、年度计划、工作流程、组织方式以及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划分等。
(二)通力协作,统筹推进。各级发展改革、编制、财政、水利、国土资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等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配合,制定完善改革的各项配套措施,统筹推进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
(三)建立机制,奖优罚劣。自治区将对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进行考评,考评结果将作为安排下一年度水利建设资金和水利工作维修养护经费的重要依据。
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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