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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403801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4年10月25日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14〕96号 发布日期: 2014年12月05日
    效力状态: 用户分类: 个人;身份;学生
    公报期刊:
    索引号

    000014349/2020-403801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4年10月25日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14〕96号

    发布日期

    2014年12月05日

    效力状态

    用户分类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403801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4年10月25日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14〕96号
    发布日期: 2014年12月05日
    效力状态:
    用户分类: 个人;身份;学生
    公报期刊:
    索引号

    000014349/2020-403801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4年10月25日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14〕96号

    发布日期

    2014年12月05日

    效力状态

    用户分类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14〕9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14〕9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教育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编办、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0月25日

      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教育厅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 民政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

      自治区编办 自治区残联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全区教育发展大会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区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提升特殊教育水平,切实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利。根据国家和自治区中长期教育规划纲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4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等部门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的通知》(国办发〔2014〕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特殊教育体系,构建残疾人终身教育平台

      (一)扩大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规模。

      继续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各地要将发展残疾儿童少年九年义务教育作为巩固提高“普九”成果与水平的重要任务,到2016年,力争基本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视力、听力、智力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90%以上。积极创造条件,以多种形式对重度肢体残疾、孤独症、脑瘫和多重残疾等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

      扩大普通学校随班就读规模。尽可能在普通学校安排残疾学生随班就读,加强特殊教育资源教室、无障碍设施等建设,为残疾学生提供必要的学习和生活便利。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可设立特教班。

      提高特殊教育学校招生能力。国家支持建设的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要在2015年秋季开学前全部开始招生。支持现有特殊教育学校扩大招生规模、增加招生类别。

      组织开展送教上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统筹安排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学校教育资源,为确实不能到校就读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提供送教上门或远程教育等服务,并将其纳入学籍管理。

      (二)因地制宜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

      各地要将残疾儿童学前教育纳入当地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列入学前教育重大项目。支持条件较好的公办幼儿园开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各级教育、民政、卫生计生部门和残联要相互协作,采取多种形式,在有条件地区依托儿童福利机构积极举办0岁至3岁残疾儿童早期干预、早期教育和康复训练机构。鼓励扶持社会力量举办适合各类残疾儿童早期康复教育的幼儿园和学前班。

      (三)进一步发展以职业教育为主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

      各地根据本地实际,鼓励具备条件的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积极招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学生。鼓励特殊教育学校根据需要举办残疾人高中部(班)。鼓励中等职业学校扩大面向残疾人的招生规模,拓宽专业设置,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残疾人特点合理调整专业结构,为残疾学生提供更多选择。 

      (四)加快推进残疾人高等教育。

      普通高校要落实国家招收残疾考生有关政策,努力创造条件,积极招收符合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鼓励具备条件的普通高校设置相关专业,为残疾人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自学考试、远程教育等提供更多方便,满足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的需求。

      (五)广泛开展成年残疾人职业教育培训。

      各地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和残联部门要加强协作,支持面向残疾人职业教育培训的实习基地建设、职业技能鉴定和残疾人就业安置等工作。鼓励和支持特殊教育学校、福利机构、职业技术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医疗康复机构等合作开展成年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其就业、创业能力和逐步适应社会的能力。

      二、加大经费投入,完善特殊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一)提高生均公用经费标准。

      切实保障特殊教育学校正常运转。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标准要在3年内达到每年6000元,有条件的地区可进一步提高。随班就读、特教班和送教上门的义务教育阶段生均公用经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有条件的地区可针对特殊教育学校中智障、孤独症、脑瘫及多重残疾学生适当提高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标准。

      (二)提高残疾学生资助水平。

      各市、县(市、区)要针对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的特殊需要,在“两免一补”基础上进一步提高补助水平。可根据实际对残疾学生提供交通费补助,纳入校车服务方案统筹解决。完善非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资助政策,对接受学前教育和康复训练的残疾儿童给予必需的经费支持,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推进高中阶段残疾学生免费教育。保障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和中等职业学校一、二年级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在特殊教育学校职业高中班(部)就读的残疾学生也应享受国家助学金。残疾人康复项目要优先资助残疾儿童少年。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公民个人积极捐资助学。

      (三)加大特殊教育发展专项经费投入。

      自治区财政统筹资金支持薄弱特殊教育学校、特殊教育资源中心、随班就读资源教室建设及开展“医教结合”实验。各市、县(市、区)要严格落实特殊教育发展专项经费。

      (四)有效利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彩票公益金。

      2014-2016年安排一定比例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开展劳动技能教育。继续用彩票公益金支持特殊教育发展。

      (五)加强特殊教育经费管理。

      财政部门要会同教育等有关部门加强对特殊教育经费使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杜绝挤压、挪用、截留等现象发生。特殊教育学校要健全特殊教育经费管理制度,规范财务管理,全面推行学校财务公开,主动接受各方监督,确保特殊教育资金安全和有效使用。

      三、加强基础能力建设,提高特殊教育办学水平

      (一)积极推进特殊教育机构建设。

      实现设区市及30万人口以上、残疾儿童少年较多的县(市、区)都建有1所特殊教育学校的目标。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示范性特殊教育学校评估标准》,加快自治区示范性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发挥优质学校示范辐射作用。根据生源情况在普通学校和儿童福利院设立特教班。支持承担随班就读残疾学生较多的普通学校设立特殊教育资源教室(中心)。有条件的地区可尝试设立孤独症儿童少年特殊教育部(班)。鼓励支持有条件的特殊教育学校建设特殊教育资源中心。

      (二)完善特殊教育学校设施设备。

      为特殊教育资源教室(中心)配备基本的教学和康复设备,为残疾学生提供个别化教育和康复训练;为特殊教育学校配备必要的教育教学、康复训练等仪器设备。加大对薄弱特殊教育学校配备教育教学和康复设备的支持力度。实施特殊教育信息化建设。

      四、加强特殊教育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专业化水平

      (一)完善教师管理制度。

      各地要在事业编制总量内动态调整,盘活存量,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特殊教育学校编制标准暂行办法》配足配齐特殊教育教职人员。全面落实特殊教育津贴。对在普通学校承担残疾学生随班就读教学和管理工作的教师,在绩效考核中给予倾斜。要为送教教师和承担“医教结合”实验的相关医务人员提供工作和交通补贴。在教师职称评审中,同等条件下向特殊教育教师倾斜。完善职称评审条件,合理引导儿童福利机构特教班教师参加职称评审工作。在优秀教师表彰中提高特殊教育教师的比例。

      (二)健全特殊教育教师培养体系。

      鼓励具备条件的区内师范院校及其他高校增设特殊教育专业,加快培养特殊教育师资和集康复训练、特殊教育、社会工作于一体的特殊教育工作复合人才。鼓励高校在师范专业中开设特殊教育课程,培养师范生的全纳教育理念和指导残疾学生随班就读的教学能力。探索将特教师资培养纳入师范生免费教育培养计划。

      (三)加大特殊教育教师培训力度。

      加大国家和自治区教师培训计划中特殊教育教师培训的比重。采取集中培训和远程培训相结合的方式,逐级开展特殊教育教师全员培训和校长、骨干教师培训。加强普通学校随班就读、资源指导、送教上门等特殊教育教师培训。 

      五、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升教育教学质量

      (一)积极推进特殊教育课程与教学改革。

      严格落实国家盲、聋、培智学校义务教育课程设置方案,改进教育教学工作。积极探索“医教结合”办学模式下的教育教学方法和手段。根据残疾学生的身心特点和特殊需求,开展个别化教育。多渠道多形式开展特殊教育学校与普通学校、社区等社会资源的交流活动,促进融合教育。特殊教育学校要开设适合学生特点、与地方经济发展相适应的职业教育课程。依托特殊教育学校和职业教育院校建立市级职业教育培训基地,加强残疾学生生产实习、社会实践和社会适应能力培养。

      (二)切实提高残疾学生随班就读教学质量。

      承担随班就读工作的学校和教师,对随班就读学生进行教学评估,制定个别化教育计划,开展个别辅导和康复训练。教育科研部门、特殊教育资源中心和特殊教育学校对随班就读工作进行巡回指导。

      (三)加快特殊教育教学信息化进程。

      促进优质资源共享,实施特殊教育信息化建设,提高特殊教育学校现代远程教育能力。推进信息技术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的应用,逐步提高教师教育教学信息化水平。积极开展信息技术教育,提高残疾学生信息素养和运用信息技术的能力。

      (四)加强特殊教育教学研究工作。

      自治区、市、县三级教育科研部门要落实专(兼)职特殊教育教研员,加强对各类特殊教育机构的教学指导,组织各种形式的特殊教育教研和交流活动。充分发挥当地高校、特殊教育资源中心及自治区示范性特殊教育学校在教科研工作中的辐射带动作用,加强特殊教育教科研团队建设,提高特殊教育科研质量和水平。

      六、保障措施

      (一)进一步强化政府发展特殊教育的责任。

      各地要把发展特殊教育作为保障残疾人权利、推进教育公平、实现教育现代化的重要任务,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要按照特教特办、重点扶持的原则,制定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政策措施、发展规划,完善政府领导负责、相关部门协同推进的机制,形成责权明确、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统筹解决特殊教育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特殊教育的方针政策,统筹制定特殊教育发展规划,对特殊教育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具体管理,开展特殊教育教师培养培训,依托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等平台,加强残疾儿童少年教育信息监测服务和动态管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促进特殊教育协调健康发展。

      发展改革部门要把特殊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

      财政部门要完善特殊教育投入政策,支持改善特殊教育办学条件,加大对特殊教育学生资助力度,加强对特殊教育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编制部门根据特殊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的实际需要,负责做好特殊教育学校、残疾儿童康复教育机构和承担特殊教育任务的普通学校附设特教班的教职工编制管理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做好福利机构孤残儿童抚育和贫困残疾学生的救助工作,发挥儿童福利机构的辐射作用,为残疾儿童提供康复支持和特殊教育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完善和落实特殊教育教师工资待遇等方面的支持政策。结合特殊教育教师行业特点,会同教育行政部门修改完善相关职称评审条件。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做好残疾儿童少年的分类鉴定、康复治疗,支持特殊教育师资、康复类专业技术人才培养。

      残联部门要继续做好未入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实名调查登记工作,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为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提供准确依据。加强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训练和辅具配发等工作。

      公安和消防部门要加强校园周边环境整治,为残疾学生营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

      (二)进一步做好特殊教育督导评估工作。

      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不达标的县(市、区),不得申报全国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县。

      (三)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特殊教育发展的良好氛围。

      各地要充分利用报纸、电台、电视台和网络等媒体,加大对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宣传力度,大力宣传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意义和政策措施,积极推广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广泛动员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特殊教育事业,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特殊教育、尊师重教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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