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403816 | 主题分类: 人口与计划生育、妇女儿童工作;妇女儿童 |
|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 2014年12月19日 |
|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女童身心健康保护工作的意见 | |
|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14〕115号 | 发布日期: 2015年01月21日 |
| 效力状态: | 用户分类: |
| 公报期刊: | |
000014349/2020-403816
其他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2月19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女童身心健康保护工作的意见
桂政办发〔2014〕115号
2015年01月21日
|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403816 | |
| 主题分类: 人口与计划生育、妇女儿童工作;妇女儿童 | |
|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
| 成文日期: 2014年12月19日 | |
|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女童身心健康保护工作的意见 | |
|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14〕115号 | |
| 发布日期: 2015年01月21日 | |
| 效力状态: | |
| 用户分类: | |
| 公报期刊: | |
000014349/2020-403816
其他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2月19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女童身心健康保护工作的意见
桂政办发〔2014〕115号
2015年01月21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确保《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儿童发展规划(2011-2020年)》目标的实现,解决儿童特别是女童在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进一步营造关心女童、保护女童的社会环境,确保女童身心健康成长,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女童身心健康保护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女童身心健康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一些地方女童保护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遭受性侵、家暴、拐卖等,亟待加以研究解决。女童身心健康成长,涉及亿万家庭的幸福和谐,事关社会稳定和国家未来发展。保护培育祖国的下一代,呵护女童的健康成长,是各级政府、各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共同的责任。各级各部门要坚持“儿童优先”原则,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女童身心健康,将加强女童保护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积极开展社会治理创新,保障女童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的权利,严厉打击侵害女童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女童的合法权益。
二、保护女童身心健康的工作重点及职责分工
(一)优化家庭环境,加强女童家庭保护。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强化家庭教育,帮助家长树立男女平等观念,大力倡导文明家风建设;强化父母及监护人对女童保护的责任意识和法制观念,引导家长及监护人正确履行监护责任;帮助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掌握科学的教育方法,提高科学教育子女的能力,优化儿童成长的家庭环境,促进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的有效衔接。
牵头单位:自治区妇联、教育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公安厅、司法厅、文化厅、新闻出版广电局,自治区高级法院等。
(二)强化学校管理,加大学校保护女童的力度。加强学校管理,建立学校关爱女童身心健康保护工作机制,健全安全责任制,完善校园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学校“人防、物防、技防”三防建设,制定安全、卫生等应急预案,抓好校园周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推进平安校园建设。强化中小学校长作为校园安全管理和学生在校时保护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严格落实对校长、教师、职工和临时聘用人员从业资格审查,加强师德教育、法制教育,并纳入教职员工培训内容及考核范围,加强对教职员工的品行考核。加强对女童安全、心理健康和自我保护教育,将女童身心健康保护教育(包括预防女童遭受性侵害教育等)内容纳入学校课程。
牵头单位:教育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公安厅、司法厅、卫生计生委,自治区高级法院,团区委,自治区妇联等。
(三)建立报警和处置工作机制,严厉打击侵害女童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部门要与学校、村委会、社区及各地教育部门共建报警通道,一旦发现女童遭受性侵犯,要立即报警,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案、控告、举报后,应在第一时间做出反应,及时受理,及时出警,及时审查,及时侦破,严厉打击。公安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建立未成年人法制教育和安全联防齐抓共管的长效机制,县(市、区)公安局、乡镇派出所要成立“护校安园”专项领导小组,选派民警到辖区内的各所中小学校、幼儿园担任法制副校(园)长,定期在学校联合组织开展中小学生普法教育、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主题教育活动,参与指导辖区内的学校组建校园治安巡防队伍,加强对民办学校、城乡结合部学校、寄宿制学校内部及周边的安全隐患排查,加强校园周边巡逻防控,确保校园及周边安全。
牵头单位:公安厅。配合单位:自治区教育厅、妇联等。
(四)优化司法保护环境,切实保障女童合法权益。各级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要积极会同团委、妇联大力开展“青少年维权岗”、“妇女儿童维权岗”创建活动,力争实现全覆盖。对侵害女童权益的案件依法给予“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依法严惩违法犯罪分子,绝不姑息。检察院要按照“优先办理、特殊保护”的工作思路,对女童受侵害的案件依法从严从重提起公诉,严惩犯罪行为。司法部门要为遭受侵害的女童提供法律援助,在受理法律申请、隐私保护、民事赔偿、司法救助等方面给予最大限度的帮助。建立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相互配套的工作机制,组建一批热心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法律志愿者队伍。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执法检查,深入开展未成年人保护的立法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工作,起草、修订有关涉及未成年人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推动我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实施办法的修改制定,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牵头单位:公安厅、自治区高级法院、自治区检察院。配合单位:司法厅、团区委、自治区妇联等。
(五)加强关爱救助,促进受害女童身心康复。卫生医疗部门要加大对相关医务人员的培训力度,对受侵害女童提供快捷、便捷的救治通道,及时进行治疗,帮助身心康复,并注意保护女童的隐私;民政部门要为生活困难的女童提供救济救助;卫生计生、团委、妇联、学校等部门要对受侵害女童进行有效的心理疏导和干预,整合12338妇女维权热线、广西绿荫妇女热线(0771-5883062)、12355青少年维权热线等为女童提供维权及心理咨询服务,并组织爱心人士对受害女童进行关爱和帮扶,帮助受害女童尽快摆脱阴影。
牵头单位:自治区卫生计生委。配合单位:自治区教育厅、民政厅,团区委,自治区妇联等。
(六)加强儿童服务阵地建设,解决女童校外管护教问题。进一步加大青少年活动中心、儿童活动中心、乡村少年宫、“儿童家园”等儿童公益服务阵地建设力度,将村级儿童校外活动阵地建设纳入村级公共服务中心总体规划建设。组织大学生志愿者、巾帼志愿者等开展服务儿童活动阵地的社会实践活动;有针对性地解决农村留守女童、城镇流动女童因亲情缺失和监护不力而产生的各种问题,促进女童健康成长。图书馆、文化馆(站)、体育场(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场所,要发挥积极作用,主动为女童开展健康向上的活动创造条件。
牵头单位:团区委、自治区妇联。配合单位:自治区民政厅、文化厅、卫生计生委等。
(七)加强宣传教育,净化女童成长的社会环境。加强男女平等基本国策、青少年维权和预防违法犯罪等宣传教育工作,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力度,切实提高全社会保护女童的责任意识,预防不法分子对女童的违法犯罪;提高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宣传女童安全理念,传授女童保护知识,预防女童遭受性侵、拐卖、暴力等不法伤害,营造有利于女童身心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开展净化社会文化环境整治工作,整顿规范网络、荧屏声频,严厉查处打击色情、暴力、反动网站和非法、误导女童的不良广告;开展广泛的社会警示,通过新闻媒体、宣传专栏、张贴标语等多种途径,对侵害女童的违法犯罪行为予以有力抨击,震慑不法分子。
牵头单位:司法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公安厅、新闻出版广电局、文化厅、工商局,自治区高级法院,自治区检察院,团区委,自治区妇联等。
三、强化女童身心健康保护的保障责任
加强女童身心健康保护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各部门齐心协力、齐抓共管、共同推进。要建立自治区加强女童身心健康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自治区妇儿工委牵头,自治区教育厅、公安厅、民政厅、司法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文化厅、卫生计生委、工商局、新闻出版广电局和自治区高级法院、自治区检察院、团区委、自治区妇联等部门为联席成员单位,定期召开联席工作会议,听取部门汇报,研究部署工作,共同探索在新形势下如何做好女童身心健康保护工作的新思路、新途径、新办法。
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强化责任意识,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健全各项制度,认真履行职责,把加强女童身心健康保护工作作为推动社会治理创新工作扎实抓好。各市、县(市、区)要结合实际,认真制定加强女童身心健康保护工作具体方案,明确职责,落实任务,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推进女童身心健康保护工作取得良好成效。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2月19日
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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