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403818 |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劳动就业 |
|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 2014年12月26日 |
|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创新和加强农民工工作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14〕117号 | 发布日期: 2015年01月21日 |
| 效力状态: | 用户分类: |
| 公报期刊: | |
000014349/2020-403818
其他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2月26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创新和加强农民工工作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4〕117号
2015年01月21日
|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403818 | |
|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劳动就业 | |
|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
| 成文日期: 2014年12月26日 | |
|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创新和加强农民工工作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14〕117号 | |
| 发布日期: 2015年01月21日 | |
| 效力状态: | |
| 用户分类: | |
| 公报期刊: | |
000014349/2020-403818
其他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2月26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创新和加强农民工工作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4〕117号
2015年01月21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创新和加强农民工工作任务分工方案》已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2月26日
创新和加强农民工工作任务分工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号)和《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创新和加强扶贫开发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创新和加强农民工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桂发〔2014〕12号)精神,进一步加强为农民工服务工作,创新我区农民工工作体制机制,明确各地各部门职责,特制定本方案。
一、着力稳定和扩大农民工就业
(一)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加大农民工职业培训工作力度,对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对农村未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对在岗农民工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对具备中级以上职业技能的农民工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将农民工纳入终身职业培训体系。制定农民工培训管理制度和年度培训综合计划,按照“渠道不变、用途不变”的原则,统筹使用好各部门现有农民工培训资金,相关部门按分工组织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合理确定培训补贴标准,落实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改进培训补贴方式,重点开展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企业定岗培训,面向市场确定培训职业(工种),形成培训机构平等竞争、农民工自主参加培训、政府购买服务的机制。鼓励企业组织农民工进行培训,符合相关规定的,对企业给予培训补贴。鼓励大中型企业联合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建设一批农民工实训基地。将国家通用语言纳入对少数民族农民工培训的内容。2014—2020年,全区每年培训农民工60万人次以上。从2015年起,全区农村转移劳动力可在户籍所在地或求职就业地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和技能鉴定补贴,具体享受补贴标准以各地各部门有关规定为准。建立职业培训补贴标准与培训成本相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督促企业依法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确保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
牵头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农民工工作和统筹城乡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农民工工作办)。
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国资委、安全监管局、统计局、扶贫办、总工会、妇联,团区委。
时间进度:2014—2020年。
(二)加强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将未升入普通高中、高等院校的农村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全部纳入职业教育或劳动预备制培训。全面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农村学生免学费政策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统筹现有各类教育培训资源,加强农民工培训实训基地建设,在每个设区市市区选择1—2所基础好、师资力量强的技工学校或职业院校作为农民工培训基地。根据基地建设、培训效果等情况,通过以奖代补方式给予补助。加强职业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创新办学模式,提高教育质量。发挥县级各职业培训机构的作用,设置针对性强的短期培训课程,吸引农民工就地就近培训。积极推进没有职业院校或技工院校的各地区因地制宜建立主要面向农村招生的职业院校或技工院校。积极推进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
牵头单位: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扶贫办,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时间进度:持续实施。
(三)加强农民工公共就业服务。加强农民工输出输入地劳务对接,输出地可在本地农民工相对集中的输入地设立服务工作站点,输入地应给予支持。组织开展农民工就业服务“春风行动”,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示范县建设。引导农民工有序外出就业,鼓励农民工就地就近转移就业,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进一步清理针对农民工就业的户籍限制等歧视性规定,保障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大力发展服务业特别是家庭服务业和中小微企业,开发适合农民工的就业岗位,建设减免收费的农贸市场和餐饮摊位,满足市民生活需求和促进农民工就业。围绕全面落实“双核驱动”、北部湾经济区同城化、新型工业化城镇化跨越发展等一系列重大部署,做好重点产业园区、重点企业用工需求信息监测工作。实施大县城战略,深化扩权强县和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大力发展县域经济和小城镇经济,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
牵头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公安厅、财政厅、商务厅、国资委、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北部湾办,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时间进度:持续实施。
(四)加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建设。加快推进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项目建设,在完成国家下达建设任务的基础上,对未获国家资金安排的乡镇,每年由各级财政筹措资金安排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实现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全覆盖目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配备村级劳动保障协理员。加快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2015年底前全区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实现自治区、市、县三级全覆盖,逐步向乡镇、社区(行政村)延伸。
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时间进度:持续实施。
二、积极促进农民工创业
(五)扶持农民工创业的财税政策。全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农民工创业专项扶持资金,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自治区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对农民工创办的企业,按规定享受国家和自治区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农民工初次创办的企业,免除属于自治区、市、县三级收入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首次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农民工小微企业,以及吸纳农民工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补贴。做好老少边穷地区、库区、渔区农民、渔民转移就业工作和农民工境外就业服务工作。
牵头单位: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水库移民管理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扶贫办、水产畜牧兽医局、总工会、妇联,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团区委,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时间进度:持续实施。2014年底前自治区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出台农民工创业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六)扶持农民工创业的金融政策。将农民工创业纳入小额担保贷款范围,各地要加大对农民工创业扶持力度。扩大我区担保基金规模,将小额担保基金由2亿元提高到5亿元,保障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民工创业贷款需求,增加农民工受益人数。鼓励金融机构改进金融服务,创新金融产品,加大对农民工创业的信贷支持。加快建立农村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居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机制,开展林地承包(租赁)经营权及林木、畜禽、水产品等活体资产作为有效担保物试点。金融部门要探索建立农民工诚信台账和信息库,对经营正常、信誉较好的农民工予以直接信用贷款。
牵头单位: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自治区财政厅。
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林业厅、金融办、农村信用联社。
时间进度:持续实施。
(七)扶持农民工创业的土地政策。支持农民工创业园建设,每年安排专项用地指标保障农民工创业园项目建设;对通过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将农村闲置宅基地和村庄建设用地整治复垦为耕地的,所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优先用于农副产品加工项目建设;对使用荒山、荒滩、荒沟等未利用地创办农副产品加工项目的,保障安排用地指标;对使用未利用地创办农副产品加工项目,并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其出让金最低标准可区别情况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的10%—50%执行;对通过租赁等流转方式取得集体土地经营权发展种养业,不改变农用地性质和用途的,按农业用地相关政策,免收相关费用。鼓励农民工租赁产业园区标准厂房发展二三产业,或租赁农村集体土地发展特色种养业;鼓励农民工以租赁、入股、合作经营等形式,盘活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发展旅游业、服务业或加工业。
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
责任单位:自治区农业厅、水利厅、林业厅、地税局。
时间进度:持续实施。
(八)建立健全农民工创业激励机制。开展创业型城市、创业型街道(乡、镇)创建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促进农民工创业实施情况,统筹从农民工创业专项扶持资金对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示范园区给予以奖代补,引导农民工创业向城镇和园区聚集。对创业做出重大贡献的农民工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树立农民工创业先进典型,发挥典型的引领带动作用。
牵头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总工会、妇联,团区委,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时间进度:持续实施。
三、着力维护农民工的劳动保障权益
(九)规范使用农民工的劳动用工管理。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在务工人员流动性大、季节性强、用工时间短的企业,全面推行简易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对小微企业经营者开展劳动合同法学习培训,推动小微企业依法与农民工订立、履行劳动合同。通过日常巡查、书面审查、专项检查等执法监察,切实提高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和履约质量。依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用人单位依法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比例。落实行业主管部门责任,清理建设领域违法发包分包行为。进一步完善适应家政服务特点的劳动用工政策和劳动标准。整合劳动用工备案及就业失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实现对企业使用农民工的动态管理服务。
牵头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工商局、总工会。
时间进度:持续实施。
(十)保障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用人单位吸纳农民工就业,要与本单位同岗位职工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制度和分配办法。在建设领域和其他欠薪多发行业普遍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在欠薪多发市、县建立完善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制度。完善并落实工程总承包企业负责解决分包企业欠薪责任制度、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治理恶意欠薪制度、解决欠薪问题地方政府负总责制度、企业欠薪纳入银行征信系统制度,推广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落实“两级督查、三层兜底、政府负责”的工作机制,努力实现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在经济发展基础上合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加快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地方立法,推动农民工参与工资集体协商,促进农民工工资水平合理增长。
牵头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责任单位:自治区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司法厅、高级法院、法制办、总工会,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时间进度:持续实施。
(十一)扩大农民工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覆盖面。实施农民工社会保险全覆盖行动计划,对已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用人单位要依法为其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并平等享受待遇。各市、县要积极推进包括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在内的所有企业依法为农民工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督促企业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参照执行自治区重点工业园区适当降低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政策,所降低缴费比例部分的财政分担由市、县自行确定。鼓励进城灵活就业的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推进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的自治区级统筹,研究推进医疗保险的城乡统筹。完善我区城乡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转移接续办法。对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侵害被派遣农民工社会保险权益的,依法追究连带责任。整合各项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优化经办业务流程,增强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险服务能力。2015年实现我区社会保险数据大集中及全区社会保障卡“一卡通”,为农民工在全区的流动就业创业创造便利条件。
牵头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卫生计生委、工商局、法制办、总工会,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时间进度:持续实施。
(十二)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保护。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和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强化高危行业和中小企业一线操作农民工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将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相关知识纳入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内容。严格执行特殊工种持证上岗制度、安全生产培训与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相结合制度,依法查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违法违规行为。督促企业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农民工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建立监护档案。建立重点职业病监测哨点,完善职业病诊断、鉴定、治疗的相关工作程序与制度。重点整治矿山、工程建设等领域农民工工伤多发问题。实施农民工职业病防治和帮扶行动,深入开展高毒物品与高危粉尘作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对用人单位已不存在或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农民工职业病患者,符合条件的当地人民政府应落实医疗救助和生活救助政策。
牵头单位:自治区安全监管局、卫生计生委。
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国资委、总工会,南宁铁路局,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时间进度:持续实施。
(十三)畅通农民工维权渠道。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基层执法力量建设,全面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网络化管理,加强用人单位用工守法诚信管理,完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排查预警、快速处置机制,加快实现农民工维权投诉“12333”一号通,及时受理和依法查处用人单位侵害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为。按照“鼓励和解、强化调解、依法仲裁、衔接诉讼”的要求,及时公正处理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畅通农民工劳动争议仲裁“绿色通道”,简化受理立案程序,提高仲裁效率。建立健全涉及农民工的集体劳动争议调处机制。大力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和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完善服务设施,增强维护农民工权益的能力。
牵头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司法厅、国资委、高级法院、编办、总工会。
时间进度:持续实施。
(十四)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工作。健全基层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工作网络,加大法律援助工作力度,降低法律援助门槛,减少农民工维权成本,使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及时便捷地获得法律援助。简化法律援助申请受理审查程序,完善异地协作机制,方便农民工异地申请获得法律援助。畅通法律服务热线,加大普法力度,不断提高农民工及用人单位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质,引导农民工合法理性维权。建立工会异地双向维权机制,创新跨省工会农民工维权工作载体。建立完善网上“职工在线”服务平台,搭建为农民工提供咨询服务、沟通的新渠道。
牵头单位:自治区司法厅。
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高级法院、总工会。
时间进度:持续实施。
四、推动农民工逐步实现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在城镇落户
(十五)逐步推动农民工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积极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由主要对本地户籍人口提供向对常住人口提供转变,努力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逐渐使在城镇常住的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平等享受市民权利。逐步按照常住人口配置基本公共服务资源,明确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可以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并不断提高综合承载能力和扩大项目范围。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在输入地城镇未落户的,依法申领居住证,持居住证享受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在农民工输入相对集中的城市,主要依托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平台等现有资源,建立农民工综合服务平台;整合各部门公共服务资源,为农民工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一站式”综合服务。
牵头单位:自治区农民工工作办。
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文化厅、卫生计生委、法制办。
时间进度:持续实施。
(十六)有序推进农民工在城镇落户。进一步完善户籍政策,有序引导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在南宁、柳州市城区落户。全面放开其他城市和小城镇的落户限制,促进更多有意愿有能力,在城镇有稳定就业和住所(含租赁)的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在城镇有序落户并依法平等享受城镇公共服务。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实现劳动就业、子女入学、升学考试、医疗卫生、住房租购、社会保障等领域“一证通”。
牵头单位:自治区公安厅、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民政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计生委、统计局、法制办,南宁、柳州市人民政府。
时间进度:持续实施。
(十七)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统筹规划城镇常住人口规模和建设用地面积,将解决农民工住房问题纳入住房发展规划。落实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的政策,多方式多渠道改善农民工住房条件。支持增加中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供给,规范房屋租赁市场,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工购买或租赁商品住房,并按规定享受购房契税和印花税等优惠政策。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每年按一定比例提供给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对社区街道、工业园区、企业等建设适合农民工租赁的公租房,政府按规定给予贷款贴息补助。鼓励企业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农民工公寓,并在项目审批、用地供应、资金筹措、行政收费减免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加强城中村、棚户区环境整治和综合管理服务,使居住其中的农民工住宿条件得到改善。在城中村改造中配建农民工公寓,优先安排原居住的农民工。逐步将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调整和完善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政策,对农民工购房、租房给予支持。
牵头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国资委、国税局、地税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时间进度:持续实施。
(十八)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按照“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学校接收为主”的原则,将进城农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公共教育服务体系,合理规划学校布局,科学核定公办学校教师编制,加大公办学校教育经费投入,确保农民工随迁子女与常住户口居民子女享受同等待遇。加大资金投入,积极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加快城镇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建设。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要普遍对农民工随迁子女开放,与城镇户籍学生混合编班,统一管理。在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按照当地公办学校免除学杂费标准,享受补助。鼓励和扶持面向农民工随迁子女招生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发展。在农民工集中的城市和城镇开展积分入学试点,努力推进农民工随迁子女凭积分有序入读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实施财政奖补政策,扩大城镇普惠性幼儿园建设,努力满足农民工随迁子女就读幼儿园的需求。建立更加灵活的学籍管理制度,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外省户籍学籍迁入人员在广西参加升学考试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330号)文件精神,保障符合规定条件的农民工子女在输入地参加中考、高考的权利。开展关爱流动儿童活动。
牵头单位:自治区教育厅。
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公安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妇联,团区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时间进度:持续实施。
(十九)加强农民工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落实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等重大疾病防治措施,落实“四免一关怀”等相关政策。将辖区内居住半年以上的农民工纳入当地社区卫生服务范围,保障农民工适龄随迁子女享受免费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权益,将符合《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条件的农民工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加强农民工聚居地的疾病监测、疫情处置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强化农民工健康教育、妇幼健康和精神卫生工作。开展流动人口卫生计生动态监测和“关怀关爱”活动。积极推进农民工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将农民工纳入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范围。落户城镇的农民工,按政策规定5年内继续执行原户籍地生育政策。
牵头单位:自治区卫生计生委。
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财政厅。
时间进度:持续实施。
(二十)保障农民工土地和集体经济权益。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切实保护农民工土地权益。完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仲裁体系和调处机制。健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完善农村集体经济运营机制,保护农民工的集体经济权益。落实相关法律和政策,妥善处理好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进城落户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问题。现阶段,对落户城镇农民工的宅基地和承包的耕地、林地,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回。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牵头单位:自治区农业厅、国土资源厅、林业厅。
责任单位:自治区司法厅、法制办、高级法院。
时间进度:持续实施。
五、积极促进农民工社会融合
(二十一)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民主政治权利。重视从农民工中发展党员,加强农民工中的党组织建设,健全城乡一体、输入地党组织为主,输出地党组织密切配合的农民工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制度。完善农民工参与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制度,落实农民工的知情权、选举权、参与权、表达权、决策权和监督权,为农民工依法参加各类社会组织、行使法定民主政治权利创造条件。积极推荐优秀农民工作为各级党代会、人大、政协的代表、委员,在评选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报考公务员等方面与城镇职工同等对待。创造新办法、开辟新渠道,支持农民工在职工代表大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中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
牵头单位: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农民工工作办。
责任单位:自治区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资委、总工会。
时间进度:持续实施。
(二十二)丰富农民工精神文化生活。保障农民工享有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各级政府要加大财政投入,整合面向农民工的文化服务资源,把农民工纳入城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继续推动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向农民工同等免费开放。推进“两看一上”(看报纸、看电视、有条件的能上网)活动,引导农民工积极参与全民阅读活动。在农民工集中居住地规划建设简易实用的文化体育设施,建立“职工书屋”,方便农民工阅读。利用社区文化活动室、公园、城市广场等场地,经常性地开展群众文体活动,促进农民工与市民之间交往、交流。举办示范性农民工文化活动,鼓励企业开展面向农民工的公益性文化活动,鼓励文化单位、文艺工作者和其他社会力量为农民工提供免费或优惠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建立农民工文化服务机制,组织各部门、社区、企业及社会团体参与文化服务农民工的共建活动。
牵头单位:自治区文化厅、农民工工作办。
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财政厅、国资委、新闻出版广电局、体育局、总工会,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团区委,南宁铁路局,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时间进度:持续实施。
(二十三)做好关爱农村“三留守”工作。实施“共享蓝天”关爱农村留守儿童行动,完善农村留守儿童监护制度,整合资源、增加投入,依托中小学、村民委员会普遍建立关爱服务阵地,做到有场所、有图书、有文体器材、有志愿者服务。继续实施学前教育行动计划,加快发展农村学前教育,着力解决留守儿童入园需求。全面改善贫困地区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加快农村幼儿园和寄宿制学校建设,优先满足留守儿童寄宿需求,落实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政策。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开展心理关怀等活动,加大“儿童家园”建设力度,促进学校、家庭、社区有效衔接。加强农村“妇女之家”建设,培育和扶持妇女互助合作组织,帮助留守妇女解决生产、生活困难。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健全农村老年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制度,发展适合农村特点的养老服务体系,努力保障留守老人生活。完善乡村治理机制,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保障留守儿童、留守妇女和留守老人的安全,发挥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关爱留守人员功能。
牵头单位:自治区民政厅、教育厅、妇联。
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公安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扶贫办,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时间进度:持续实施。
六、进一步健全农民工工作体制机制
(二十四)完善农民工工作协调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农民工工作的组织领导,把农民工工作列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政府目标考核内容,建立健全考核评估机制,落实相关责任。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要成立农民工工作和统筹城乡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统筹协调和工作指导。
牵头单位:自治区农民工工作办。
责任单位:自治区农民工工作和统筹城乡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设区市、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
时间进度:持续实施。
(二十五)加大农民工公共服务等经费投入。深化公共财政制度改革,建立由政府、企业、个人共同参与的农民工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和财政转移支付同农民工市民化挂钩机制。按照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统筹考虑农民工培训就业、社会保障、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随迁子女教育、住房保障、公共文化等基本公共服务的资金需求,加大投入力度,为农民工平等享受基本公共服务提供经费保障。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农民工工作经费纳入公共财政预算支出范围。
牵头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农民工工作办。
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文化厅、卫生计生委。
时间进度:持续实施。
(二十六)创新和加强基层党组织、工青妇组织、社会组织对农民工的服务。要把服务农民工作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的重要内容。积极创新工会组织形式和农民工入会方式,将农民工组织到工会中来。在农民工相对集中的重点工程、重大项目工地、工业园区建立工会工作站,打造工会服务农民工新载体。以输入地共青团组织为主、输出地共青团组织配合,逐步建立农民工团员服务和管理工作制度。积极从新生代农民工中发展团员。各级工青妇组织要创新服务农民工的联动机制,切实履行维护农民工权益的职责,有针对性地加强本组织服务领域的农民工就业创业培训工作,促进劳务品牌建设。创新社会组织服务农民工机制,引导和培育社区社会组织的发展,鼓励多方力量为农民工提供多元化的服务。开展社区工作者培训,提高服务农民工的能力。
牵头单位: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民政厅、总工会、妇联,团区委。
时间进度:持续实施。
(二十七)夯实做好农民工基础工作。进一步完善输出地农民工统计监测调查信息,开展输入地农民工统计监测试点,加快建立输入地与输出地相结合、标准统一、信息共享的农民工统计调查监测体系。深入开展农民工工作的理论和政策研究,为党和政府相关决策提供依据。
牵头单位:自治区农民工工作办、统计局、广西调查总队。
责任单位:自治区农民工工作和统筹城乡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
时间进度:持续实施。
(二十八)营造关心关爱农民工良好氛围。坚持正确导向,组织引导新闻媒体运用多种方式,加强政策阐释解读,积极宣传农民工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和农民工中的先进典型,对相关热点问题开展及时有效的舆论引导。对优秀农民工和农民工工作先进集体及个人按规定进行表彰奖励,努力使尊重农民工、公平对待农民工、让农民工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
牵头单位:自治区委党宣传部、自治区农民工工作办。
责任单位:自治区农民工工作和统筹城乡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
时间进度:持续实施。
(二十九)建立健全农民工工作督查制度。各级农民工工作和统筹城乡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农民工工作的组织实施。研究制定农民工重点工作考核评价办法,加强对农民工工作督促检查。
责任单位:各级农民工工作和统筹城乡就业工作协调机构。
时间进度:持续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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