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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403414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海洋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7年11月08日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和渔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161号)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17〕161号 发布日期: 2017年11月30日
    效力状态: 用户分类:
    公报期刊:
    索引号

    000014349/2020-403414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7年11月08日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和渔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161号)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17〕161号

    发布日期

    2017年11月30日

    效力状态

    用户分类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403414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海洋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7年11月08日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和渔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161号)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17〕161号
    发布日期: 2017年11月30日
    效力状态:
    用户分类:
    公报期刊:
    索引号

    000014349/2020-403414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7年11月08日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和渔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161号)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17〕161号

    发布日期

    2017年11月30日

    效力状态

    用户分类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和渔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16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和渔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16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和渔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11月8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和渔业厅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并报中央编委批准,组建自治区海洋和渔业厅,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自治区海洋和渔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如下:

    一、职能转变

    (一)划入的职责。

    将原自治区海洋局的职责和原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的渔业(含淡水渔业、海洋渔业)管理职责整合划入自治区海洋和渔业厅。

    (二)取消、下放的职责。

    取消、下放已由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增加的职责。

    承接国家农业部、国家海洋局下放自治区级海洋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

    (四)加强的职责。

    1. 加强对海洋和渔业发展的统筹规划和综合协调职责,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海洋强国战略和“科技兴海”、“科技兴渔”战略,大力发展现代海洋产业,特别是现代海洋渔业、海洋交通运输业、海洋船舶工业、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业、海洋油气业、海洋旅游业、海洋服务业、远洋渔业、渔业深加工产业等,积极主动参与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着力打造海洋经济强区。

    2. 加强统筹推进海洋和渔业生态文明建设职责,强化海洋和渔业环境保护,提升海洋和渔业防灾减灾能力和应急管理。

    二、行政权力事项

    自治区海洋和渔业厅行政权力68项,其中行政许可44项、行政处罚5项、行政强制1项、行政征收1项、行政检查6项、行政奖励2项、其他权力9项。行政权力事项的调整按照《广西各级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执行,以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布的自治区海洋和渔业厅权责清单为准。

    三、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海洋和渔业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海洋和渔业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区海洋和渔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协调、推进海洋和渔业经济发展,协调各涉海部门对海洋和渔业的开发利用活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优化海洋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布局的建议;承担海洋和渔业经济运行监测、评估和信息发布的责任;负责海洋和渔业经济统计、核算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三)承担规范管辖海域使用和无居民海岛使用秩序、海岛生态保护的责任;实施海域和海岛区划规划制度、权属管理制度、海域海岛使用论证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区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海岛保护规划和海岸保护与利用规划等;负责监督管理海域和无居民海岛的使用;负责海域行政界线、大陆海岸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全区海域和海岛的动态监视监测工作。

    (四)承担保护海洋环境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责任;组织拟订海洋和渔业环境保护和整治规划、标准、规范;组织拟订并实施海洋生态红线制度;组织、管理全区海洋和渔业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和评价;负责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污染损害工作;负责重要涉渔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和生态补偿;负责管理海域内海洋生态损害国家损失索赔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海洋和内陆水域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监督管理海洋与渔业自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组织实施重大海洋生态和渔业环境修复工作。

    (五)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促进全区渔业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渔业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负责渔业苗种、养殖、增殖、捕捞(含远洋渔业)指导、管理工作;指导水产品加工流通、品牌培育和市场体系及渔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组织实施水产养殖病害防治和水生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负责指导市县渔业发展工作。

    (六)承担海洋环境观测预报、灾害预警报和海洋与渔业防灾减灾的责任;负责海洋观测、预警预报、防灾减灾体系建设,组织开展海洋环境观测预报、灾害预警报和海洋自然灾害影响评估;组织制订海洋灾害风险区划、海洋观测体系发展规划;发布海洋灾害和海平面公报;组织编制并实施海洋与渔业灾害应急预案;负责应对海洋领域气候变化工作;参与重大海洋和渔业灾害应急处置;监督管理渔业安全生产;配合海上搜救工作。

    (七)承担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责任;组织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发布有关水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指导水产品质量体系建设;负责无公害水产品管理的有关工作。

    (八)拟订并组织实施海洋和渔业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海洋和渔业基础与综合调查;组织实施海洋和渔业领域节能减排、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拟订并组织实施海洋和渔业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指导海洋和渔业系统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渔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和建设工作。

    (九)组织开展海洋、渔业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参与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研究制订相关重大政策并组织实施;监督执行有关国际海洋和渔业公约、条约、协定,监督管理涉外海洋和渔业科学调查研究活动,协调处理海洋和渔业涉外事件;负责远洋渔业开发与管理工作。

    (十)负责海洋监察、渔船检验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海域使用、海岛保护及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和渔业资源、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的执法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负责全区渔港水域交通安全以及渔业港口、渔业航标、渔业船员、渔业无线电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区渔业船舶监督管理、渔业海事调查处理、渔业船舶及其船用产品检验工作;指导全区海洋和渔业执法工作;参与国家海洋维权巡航和护渔工作。

    (十一)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主要事中事后监管事项

    (一)对海洋和渔业环境保护的监管。

    (二)对海底电缆管道铺设的监督检查。

    (三)对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的监督检查。

    (四)对市县海洋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执法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对海洋和渔业防灾减灾的监管。

    (六)对海洋保护区的监管。

    (七)对自治区海洋和渔业厅实施和委托下放的行政审批的后续监管。

    (八)对水产苗种生产、养殖生产、增殖渔业、渔业捕捞(含远洋渔业)和休闲渔业的监督检查。

    (九)对属地渔业管理事项职权的监督检查。

    (十)对渔业安全生产的监管。

    (十一)对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的监管。

    (十二)对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监管。

    (十三)对渔业水污染的监督检查。

    (十四)对鱼用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十五)对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水产品地理标志工作的监管。

    (十六)对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

    (十七)对渔业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五、主要公共服务事项

    (一)“6·8”世界海洋日暨全国海洋宣传日活动。

    (二)海洋预报和海洋灾害警报信息发布。

    (三)海洋环境质量公报或专项通报发布。

    (四)海洋防灾减灾日(周)主题宣传活动。

    (五)渔业政策咨询服务。

    (六)渔业“安全生产月”活动。

    (七)全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科普宣传月活动。

    (八)渔船安全救助服务。

    六、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海洋和渔业厅设11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化、督查、绩效考评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新闻宣传、安全、保密、信访、建议提案办理、综合性文稿起草和重要活动的组织协调、策划等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等工作。

    (二)海洋和渔业经济发展处。

    组织、协调、推进海洋和渔业经济发展,优化产业结构;组织制订、编制并监督实施海洋和渔业发展政策、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负责全区海洋和渔业统计、价格监测、经济运行综合分析及信息发布工作;负责协调海洋和渔业经济有关产业合作;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优化海洋和渔业经济结构、产业布局的建议;负责海洋和渔业重大问题的调研。

    (三)海域和海岛管理处。

    负责海域、海岛综合管理工作;编制实施海洋功能区划、海岛保护规划和海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等,指导市县海域、海岛的相关区划规划的编制;负责海域、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许可制度、有偿使用制度和围填海管理制度;负责海域资源市场化配置监督管理;组织海域使用和海岛使用的论证评估;组织实施海域行政界线的勘定、管理和大陆海岸线修测管理工作;负责海域、海岛统计工作;拟订海岛对外开放和保护名录;组织实施全区海域和海岛的动态监视监测工作。

    (四)环境保护和预报减灾处。

    组织开展海洋和渔业环境的监测、监视与评价考核;监督陆源污染物排海;牵头负责海洋和渔业工程建设项目和渔业船舶污染防治工作;监督管理海洋生物多样性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组织海洋和渔业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整治工程;组织全区海洋环境监测、监视、观测网络建设;承担海洋和渔业观测、预警报、防灾减灾、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的管理工作;负责海洋和渔业防灾减灾体系建设;组织编制并实施海洋环境污染和灾害应急预案;组织开展沿海警戒潮位核定并确定海洋灾害重点防御区;编制发布海洋环境质量、灾害和海平面公报;指导协调海洋和渔业方面的防灾减灾工作。

    (五)渔政渔港监督处(自治区渔政局)。

    参与起草渔政、渔港和渔船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草案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和协调渔政、渔监、船检工作;负责渔业执法队伍建设和重大执法装备调拨;组织指导伏季休渔制度、珠江禁渔期制度;指导渔业安全生产,协调渔业互助保险,组织渔业海事调查处理,协调和参与渔业突发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监督渔港工程建设;指导管理渔港航标等港口安全设施;组织指导渔业船员培训工作;负责渔业水域污染防治、海洋牧场建设、人工增殖放流和水生动植物保护管理;负责渔业无线电监督管理;负责渔船登记和动态管理工作;参与国家渔业维权护渔。

    (六)养殖处。

    拟订水产养殖业发展的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水产养殖生产布局和结构调整,负责水产生态健康养殖和水产养殖污染防控工作;指导监督水域滩涂养殖规划编制和养殖证制度建设工作;指导实施养殖证和苗种生产许可证制度建设;负责水产苗种进出口管理;组织实施水产原良种繁育体系建设、水生动植物病害防治体系建设和水生动物防疫检疫工作;指导协调开展水产品品牌培育、市场体系、新型渔业经营主体建设;指导开展休闲渔业发展工作;组织拟订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政策、制度、计划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建设管理工作;负责水产品从养殖环节到进入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参与水产品加工流通工作;组织开展无公害水产品认定认证和水产品地理标志管理相关工作;指导水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处置;负责水产养殖中的鱼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

    (七)捕捞与远洋渔业处。

    拟订捕捞与远洋渔业发展和管理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捕捞业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船网工具指标控制制度、捕捞许可制度、限额捕捞制度和入渔配额管理;负责海洋渔船更新改造、渔民减船转产转业、渔业油价补贴工作;负责渔业船舶污染防治工作;承担远洋渔业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开发外海和远洋渔业工作,负责涉外渔业事件处置;承担渔业资源调查监测和渔具渔法监督管理;指导、扶持渔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八)计划财务处。

    负责编制、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部门预决算和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负责海洋和渔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财政资金项目的立项审批、组织实施、监督管理;贯彻落实信贷担保、产业基金、政策性保险等金融扶持政策;负责非税收入相关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监督直属单位的基本建设、审计等工作。

    (九)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办公室)。

    组织起草海洋和渔业法治建设、依法行政规划、有关海洋和渔业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指导法律法规宣传、执法队伍建设和机关普法教育工作;组织重大决策事项和行政许可事项的听证,负责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组织海洋和渔业执法人员培训工作;统筹协调配合开展国家海洋督察工作;负责机关权责清单工作,负责“放管服”改革,指导全区海洋和渔业系统权责清单工作;负责海洋和渔业行政审批相关工作。

    (十)科技和对外合作处。

    负责海洋和渔业科技发展和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工作;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区海洋与渔业科技发展、科技兴海、科教兴渔、对外合作的计划;组织拟订海洋与渔业技术标准和规程工作;指导海洋与渔业技术人才培训教育工作;指导渔业科技推广服务体系改革建设和海洋科学普及工作;参与推进“一带一路”建设;负责海洋和渔业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组织协调海洋和渔业产业招商引资工作;参与处理海洋和渔业具体涉外事务。

    (十一)人事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组织、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劳动工资等工作;组织开展海洋和渔业系统干部教育培训等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驻邕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与人事处合署办公。

    七、人员编制

    自治区海洋和渔业厅机关行政编制70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3名,总工程师(副厅长级)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1名(机关党委常务副书记兼人事处处长),副处级领导职数14名(含机关党委副书记兼机关纪委书记1名)。

    八、其他事项

    (一)部门职责分工。

    1. 关于海域和无居民海岛管理。自治区海洋和渔业厅负责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管理制度,受理并审核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项目用海用岛申请等;协助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指导市、县(市、区)实施海域使用权登记造册等工作;负责指导经县级以上政府依法规划或确定用于水产养殖业的水域、滩涂承包经营及有关合同管理、流转规范,调处合同纠纷,协同调处权属纠纷等。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指导监督全区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和无居民海岛等不动产登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制定不动产权属争议的调处政策;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基础平台建设。

    2. 关于船舶安全监管。自治区海洋和渔业厅负责渔船安全监管。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民用船舶制造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自治区体育局负责参加比赛的体育运动船艇安全监管。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法定职责内的船舶检验。广西海事局负责自治区管内河通航水域航行的其他船舶及这一水域内经批准从事客货运输的渔船安全监管;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的统一监管,牵头建立信息通报及沟通协调机制。

    3. 关于食用水产品安全监管。自治区海洋和渔业厅负责食用水产品从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水产养殖中的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其他渔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食用水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督管理。自治区农业厅依法开展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肥料等投入品质量的监督管理;负责畜牧业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三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4. 关于野生动物管理。自治区海洋和渔业厅负责全区渔业资源、水产种质资源和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自治区林业厅负责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

    5. 自治区海洋和渔业厅管理海岸线以下海域和海岸线以上与潮间带相连的用于养殖的荒滩。

    (二)离退休人员工作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九、附则

    本规定由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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