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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403435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社会保障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7年12月13日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履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17〕185号 发布日期: 2017年12月26日
    效力状态: 用户分类:
    公报期刊:
    索引号

    000014349/2020-403435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7年12月13日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履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17〕185号

    发布日期

    2017年12月26日

    效力状态

    用户分类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403435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社会保障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7年12月13日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履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17〕185号
    发布日期: 2017年12月26日
    效力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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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报期刊:
    索引号

    000014349/2020-403435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7年12月13日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履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17〕185号

    发布日期

    2017年12月26日

    效力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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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履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18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履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18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政府履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主体责任暂行规定》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2月13日           

    政府履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主体责任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第三条  全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所辖地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负主体责任。逐级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责任机制。

    第四条  政府在履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主体责任中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承担本辖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征缴组织领导责任。按照党的十九大、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关于“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基本实现法定人员全覆盖”的部署,认真排查应保未保企业或群体,创新工作方式方法,领导和督促所属有关部门加强协作,依法开展本辖区范围内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全覆盖,实现应保尽保、应缴尽缴,维护和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加大依法稽核和清欠力度,坚决纠正瞒报、漏报和少报行为,对欠缴数额大的企业要重点督办,杜绝新增欠费。

    (二)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算管理。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自治区级统筹预(决)算管理办法(试行)》(桂财社〔2009〕189号),确保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全面实现年度预算收支预期目标,确保基金收支当期平衡。

    (三)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在依法足额征收企业养老保险缴费,组织基金收入的基础上,严格执行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责任分担有关规定,切实履行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应承担的资金分担责任,并将本级责任分担资金列入年初公共预算并确保及时足额到位,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发生延迟或拖欠发放现象。

    (四)严明纪律,确保全区政策统一性。严格依法依规行政,积极维护全区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不自行出台与国家和自治区政策规定不一致的办法。凡各地自行出台的与国家和自治区政策不相一致的规定,一律停止执行。

    (五)加强基金监管,确保基金保值增值及安全。严格执行基金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挤占挪用基金用于平衡公共财政预算,对违法违规挤占挪用的基金,严格依法依规限期追回,造成基金损失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按照现行国家政策规定,做好基金保值增值。建立健全基金风险防控机制,制定应对基金风险措施,确保基金安全。

    第五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履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情况开展定期检查和专项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立即纠正。

    第六条  全区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承担本辖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第一责任人职责,应当将履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列入年终述职内容。

    第七条  全区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不履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问责。

    第八条  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规定和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备案。

    第九条  本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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