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405195 |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土地;水资源 |
|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 2018年11月30日 |
|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广西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8〕148号) | |
|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18〕148号 | 发布日期: 2018年12月17日 |
| 效力状态: | 用户分类: |
| 公报期刊:
2018年第2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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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14349/2020-405195
其他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1月30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广西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8〕148号)
桂政办发〔2018〕148号
2018年12月17日
|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405195 | |
|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土地;水资源 | |
|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
| 成文日期: 2018年11月30日 | |
|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广西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8〕148号) | |
|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18〕148号 | |
| 发布日期: 2018年12月17日 | |
| 效力状态: | |
| 用户分类: | |
| 公报期刊:
2018年第2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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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14349/2020-405195
其他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1月30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广西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8〕148号)
桂政办发〔2018〕148号
2018年12月17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8年11月30日
广西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夯实市县人民政府水土保持工作主体责任,确保完成我区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全面系统、注重实效、奖罚并举的原则。
第三条 由自治区水利厅牵头,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林业局等部门组成自治区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工作组(以下简称自治区考核工作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考核工作。自治区考核工作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考核办)设在自治区水利厅,承担考核日常工作。
第四条 考核对象为全区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第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总体目标任务、综合治理、预防保护、综合监管等四部分。
(一)总体目标任务主要考核水土流失面积动态变化情况。
(二)综合治理主要考核水土流失治理目标完成情况、水土流失治理工程实施情况及工程质量效益情况。
(三)预防保护主要考核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情况。
(四)综合监管主要考核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落实情况、水土保持监测和信息化应用情况。
第六条 考核工作每年开展一次。由自治区考核办根据国家年度考核工作要求组织制定自治区年度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实施细则,于每年5月底前以自治区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名义联合印发,确定年度具体考核内容。
第七条 考核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八条 考核工作采取自查自评与审核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步骤为:
(一)自查自评。各设区市按照自治区年度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实施细则明确的具体考核内容、时间等要求,对全市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及相关支撑材料,于当年12月31日前报送自治区考核办。
(二)审核抽查。自治区考核办结合水土保持监测数据,以及国家和自治区相关部门统计数据,对各设区市自评报告及相关支撑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应用行业技术手段进行现场抽查。审核抽查工作于次年1月15日前完成。
(三)综合评定。自治区考核办在自查自评及审核抽查工作的基础上形成各设区市年度考核报告和自治区本级自查报告,报自治区考核工作组审议,由自治区考核工作组研究提出以设区市为单位的年度考核结果建议。
(四)结果反馈。自治区水利厅于次年1月20日前将各设区市年度考核结果和自治区本级自查报告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经审定的各设区市年度考核结果,以自治区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名义联合公布;经审定的自治区本级自查报告按规定于次年1月底前上报全国水土保持规划实施情况考核工作组办公室。
第九条 考核结果将作为评价《广西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广西绿色发展指标体系》等相关水土保持指标达标情况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予以通报表扬。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限期整改。
第十一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有虚报、瞒报等弄虚作假行为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第十二条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办法,对所辖县(市、区)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广西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评分表
附件
广西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评分表
|
序号 |
项目 |
考核指标 |
分值 |
赋分说明 |
|
1 |
总体目标任务 |
水土流失面积 动态变化情况 |
15 |
水土流失面积动态变化情况15分,根据水土流失面积较基准值变化情况赋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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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综合 治理 |
水土流失治理 目标完成情况 |
30 |
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积完成情况(包括相关部门及社会力量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积)30分,根据治理面积完成情况赋分。 |
|
水土流失治理 工程实施情况 |
5 |
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和自治区本级水土保持工程完成情况5分,根据工程任务完成率赋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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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流失治理 工程质量效益情况 |
5 |
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和自治区本级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及实施效益情况5分,根据工程质量及效益情况赋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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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预防 保护 |
生产建设项目 水土流失防治情况 |
25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情况25分,生产建设项目未批水土保持方案先行开工建设但未依法查处的,每发现一个扣0.5分;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生产建设项目未完成水土保持自主验收先期投产运行但未依法查处的,每发现一个扣0.5分。扣完25分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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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综合 监管 |
水土保持目标 责任考核情况 |
10 |
设区市人民政府出台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制度5分;设区市人民政府对所辖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展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5分,根据考核制度出台及实施情况赋分。 |
|
水土保持监测和 信息化应用情况 |
10 |
水土保持监测任务完成情况5分,根据任务完成情况赋分。水土保持信息化工作任务完成情况5分,根据任务完成情况赋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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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其他 |
加分项 |
5 |
在增加水土保持投入、创新水土保持工作机制方面出台重大政策;生态清洁小流域实施取得显著成效的,酌情加分,加满5分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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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分项 |
﹣5 |
发生严重人为水土流失危害事件;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方面出现重大责任事故、违规违纪使用资金等,视情节严重情况扣分,扣完5分为止。 | ||
|
总分 |
100 |
总分超过100分的,按100分计。 | ||
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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