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405289 |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卫生 |
|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 2019年10月22日 |
|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 |
|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19〕101号 | 发布日期: 2019年10月23日 |
| 效力状态: | 用户分类: 个人;办事需求;就医 |
| 公报期刊:
2019年第2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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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14349/2020-405289
其他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0月22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桂政办发〔2019〕101号
2019年10月23日
|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405289 | |
|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卫生 | |
|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
| 成文日期: 2019年10月22日 | |
|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 |
|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19〕101号 | |
| 发布日期: 2019年10月23日 | |
| 效力状态: | |
| 用户分类: 个人;办事需求;就医 | |
| 公报期刊:
2019年第2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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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14349/2020-405289
其他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0月22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桂政办发〔2019〕101号
2019年10月23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切实保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要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到2020年,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格局进一步健全。重点职业病和新发职业病的监测能力稳步提升,职业病救治、救助、工伤保险制度有效落实。重点行业领域的职业病危害得到基本控制。新发尘肺病报告例数占年度报告总例数的比例明显下降,重大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慢性职业性化学中毒、急性职业性放射性疾病得到有效控制。
到2025年,用人单位主体责任得到有效落实,职业病危害得到有效防控,职业病病人权益得到有效保障,新发职业病数量明显减少,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要求相适应的职业病防治体系基本形成。
二、强化职业病防治管理责任
(一)严格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用人单位要依法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从源头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严格执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管理制度,严格遵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落实职业病预防控制措施。已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但未严格执行“三同时”管理制度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要补做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危害较重和一般的要补做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开展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逐步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完善与职业病危害相适应的防护设施,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防护用品并督促其正确佩戴使用,在作业场所与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告知卡,落实内部监管责任。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监护档案,如实提供劳动者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并自觉接受监督。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用人单位开展健康企业建设活动。
(二)落实各级政府责任。全区各级人民政府要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政府民生工程。切实加强对区域内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将职业病防治工作作为防治重大疾病工作联席会议重要内容,协调解决职业病防治工作中跨部门、跨地区的重大问题,加强监督管理,加大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力度,推动职业病防治各项政策措施落地生效。
(三)强化部门监管责任。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承担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督促、检查评价等职责,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应急、国资、林业、医保和总工会等部门要履行部门职责,强化责任担当,加强密切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三、加强职业病预防控制
(四)加强职业健康监管队伍建设。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职业健康监管队伍建设,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明确承担职业健康监管职责的机构和人员。加强卫生健康监督执法体系建设,充分整合各级卫生监督执法资源,充实一线执法力量。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要加强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工作,提升综合监督执法能力,配齐行政执法人员,并在县级卫生健康监督执法机构的指导下开展职业健康监管工作。健全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协管员制度,充分依托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协管员、计生专干和村医协助开展执法工作,确保基层最末端职业健康监管工作能够落到实处。
(五)强化职业健康监督执法。各级职业健康监督执法部门要强化监督执法检查,督促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对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实行分级管理,由所在地相关执法部门对违法违规的用人单位进行处罚。设立举报热线,强化社会监督。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健康方面信访、举报的受理与处置工作,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六)开展重点行业领域职业病危害治理专项行动。以尘毒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为重点,在矿山、冶金、化工和建材行业领域开展尘毒危害专项治理行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用人单位,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其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关闭。进一步加大劳务派遣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力度,加强监督检查,避免因监管不到位导致出现新的职业病群体,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以尘肺病为重点的职业病防治目标任务。
(七)加强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全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开展形式多样的职业健康宣传活动。加强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增强劳动者守法意识和维权意识,使劳动者熟知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能够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不断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四、提升职业病防治能力
(八)加强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体系建设。进一步整合职业病防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医疗机构的资源和力量,加快建立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水平相适应,覆盖自治区、市、县三级的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网络。加强职业病防治服务质量控制体系建设,依托自治区职业病防治研究院建立职业病防治质量控制中心。
构建政府领导、属地负责、部门协作、分级响应、科学应对的群体性职业病危害事件处置机制,提高全区急性、群体性职业病危害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健全辐射全区的化学中毒医疗应急救治网络,加强化学中毒和核辐射应急救治基地(中心)建设,提高全区化学中毒和核辐射应急救治水平。
加快职业病防治、救助信息化建设,推广使用移动执法终端等信息化设备,探索移动执法、“互联网+”监督模式。
(九)加大职业健康投入。全区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大对职业病防治、职业健康监督执法、职业健康检查、放射卫生、诊断装备、宣传教育以及职业病防治科研等方面的投入。根据职业病防治形势,各级财政要合理安排防治工作经费,完善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挂钩机制。
(十)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全区各地要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支持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依法依规独立自主开展职业病防治活动和技术交流。强化行业自律与行政监管指导相结合,规范职业健康技术服务市场秩序,逐步建立起行业自我约束和健康发展的良性机制。充分借助行业协会、学会的技术力量,在制度制定、标准更新、质量控制、培训交流等方面发挥专业优势,不断推进职业病防治工作。
五、加强职业病诊查救治救助
(十一)加强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健康检查和诊治工作。加强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做到“应检尽检”、“应诊尽诊”,摸清现有职业病病人底数。加强职业病诊断能力建设,优化职业病诊断、鉴定流程,提高诊断和鉴定效率。全区各地要加强对职业病病人的医疗救治和随访调查,及时掌握其健康状况,统计汇总后逐级上报。
(十二)完善职业病病人救治救助和保障制度。加强工伤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的有效衔接,对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职业病病人实施法律援助。对职业病病人实施分类救治救助,运用工伤保险、医疗救助等手段加强兜底保障。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其职工因工作原因患职业病且认定为工伤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其职工在罹患职业病时,由用人单位落实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落实的,从其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已经诊断为职业病,但没有参加工伤保险且相关用人单位已不存在,以及缺少职业病诊断所需资料仅临床诊断为职业病的病人,医保部门要将其中符合条件且生活困难的职业病病人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减轻病人负担。全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完善本地职业病救助保障政策,加强对符合条件的职业病病人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保障。
附件:自治区职业病防治工作部门职责分工表
2019年10月22日
附件
自治区职业病防治工作部门职责分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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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名称 |
部门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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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
依法履行职业健康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制定地方性职业健康(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标准,并组织宣传和推动实施;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专项调查、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对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鉴定的医疗卫生机构以及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在职责范围内,承担职业健康执法工作,组织联合执法,组织调查职业病危害事故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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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
积极推进和落实符合中央预算内资金安排方向的公共卫生项目前期工作,争取更多资金支持我区职业病防治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积极调整产业政策,限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落后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的使用。负责执行权限内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加强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建设项目信息共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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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教育厅 |
将职业病诊断、救治等职业卫生相关知识纳入全科医师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提高全区医疗卫生机构职业病筛查、诊疗、康复能力。在相关大中专院校开设职业健康课程,对即将毕业的学生开展一次职业病防治实践体验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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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科技厅 |
负责将职业病防治关键技术等研究纳入广西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鼓励和支持开展职业病防治基础性、前瞻性研究工作,重点支持开展职业病防治关键技术攻关,形成一批职业病防治核心关键技术,提升我区职业病防治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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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 工业和信息化厅 |
发挥行业管理职能作用,在行业规划、标准规范、技术改造、推动过剩产能退出、产业转型升级等方面统筹考虑职业病防治工作,加快职业病危害严重企业技术改造、技术转型和淘汰退出,督促企业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加强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间的信息共享。鼓励所管企业开展健康企业建设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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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民政厅 |
负责将符合条件的职业病病人及其家庭成员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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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财政厅 |
负责保障职业病防治经费投入。配合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等部门,通过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争取中央支持等,多举措筹集资金支持职业病防治工作。合理增加各级财政对职业病防治的投入。进一步强化预算绩效考核管理,规范资金使用,加强对各部门职业病防治项目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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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 |
负责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签订劳动合同情况;负责监督管理用人单位依法为职工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开展职工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待遇确定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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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负责放射源的生产、进出口、销售、使用、运输、贮存和废弃处置安全的统一监管工作,加强与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信息沟通,做好放射卫生管理无缝对接工作,建立放射诊疗机构放射防护检测数据互认工作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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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应急厅 |
检查指导和监督工矿商贸行业领域企业落实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情况,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以及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中涉及职业健康事项进行监管检查,确保其达到国家标准规定,参与处置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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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国资委 |
监督检查政府授权管理的国有企业落实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政策情况。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职业病防治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职业卫生管理责任,鼓励所管企业开展健康企业建设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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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医保局 |
负责将用人单位已不存在或无法确定劳动关系,且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的职业病病人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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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有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 |
林业、住房城乡建设等涉及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重点围绕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申报、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 “三同时”管理、职业病危害因素排查治理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参与职业卫生应急救援与事故处置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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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组织 |
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和管理措施情况。做好维护劳动者职业健康的宣传教育,依法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或者职业病防治专项集体合同,及时协调劳动者反映的职业健康等方面的诉求及有关职业病防治的问题,维护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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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
负责(工业)园区企业职业健康综合组织管理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落实职业病防治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督促企业配合卫生健康等部门做好职业健康监督检查等有关工作。 |
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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