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11450000007565768W/2025-242883 | 主题分类: |
|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 2019年11月01日 |
|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交通运输领域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19〕104号 | 发布日期: 2019年11月06日 |
| 效力状态: | 用户分类: 企业;办事类型;行业类型;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合规监管 |
| 公报期刊:
2019年第21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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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50000007565768W/2025-242883
其他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1月0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交通运输领域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9〕104号
2019年11月06日
| 索 引 号: 11450000007565768W/2025-242883 | |
| 主题分类: | |
|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
| 成文日期: 2019年11月01日 | |
|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交通运输领域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19〕104号 | |
| 发布日期: 2019年11月06日 | |
| 效力状态: | |
| 用户分类: 企业;办事类型;行业类型;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合规监管 | |
| 公报期刊:
2019年第2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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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50000007565768W/2025-242883
其他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1月0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交通运输领域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9〕104号
2019年11月06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交通运输领域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9年11月1日
广西交通运输领域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
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打好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攻坚战,补齐广西交通运输领域短板,按照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部署,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合理划分交通运输领域自治区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通过改革形成与现代财政制度相匹配、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相适应的划分模式,为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构建现代化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交通强国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1.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在落实中央政策的基础上,适度加强自治区承担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责和能力,落实好市县责任,充分发挥市县区域管理优势和积极性,保障改革举措落实落地。
2.坚持人民交通为人民。把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提高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效率,着力解决交通运输领域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3.遵循交通运输行业发展规律。充分考虑行业特点,对运转情况良好、管理行之有效、符合行业发展规律的事项进行总结和确认,对存在问题的事项进行调整和完善,稳步推进相关改革。
二、主要内容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10号)总体要求,结合交通运输工作的特点,分别划分公路、水路、铁路、民航、邮政、综合交通六个方面的交通运输领域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一)自治区本级财政事权。
1.公路。(1)国道。自治区承担国道(包括国家高速公路和普通国道)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应急处置的相应职责和具体组织实施。负责筹集国家高速公路建设中除中央财政出资以外的其余资金,承担普通国道建设、养护、管理、运营中除中央支出以外的其余支出。(2)省道(地方高速公路和普通公路)。自治区承担省道的宏观管理、专项规划、政策制定、监督评价、路网运行监测和协调,承担省道建设、养护和管理中由自治区负责事项的相应支出。(3)国家区域性公路应急装备物资储备。自治区根据中央专项规划承担具体执行事项。
2.水路。(1)西江航运干线。在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改革到位之前,按照现行管理体制执行。(2)郁江(宋村三江口至南宁民生码头)、驮娘江(东笋至百色澄碧河口)、右江、红水河(乐滩船闸至石龙三江口)、黔江、融江(麻石电站至龙江河口)、柳江、桂江、飞双江(双江港至飞双江口)、沙坪河(沙坪至平塘郁江口)等自治区直管航道及左江(崇左以下至宋村三江口)、融江(麻石电站到老堡口)、都柳江(老堡口至界首)、红水河(曹渡河口至乐滩)。根据中央和我区有关规划,自治区承担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事项。(3)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和海(水)上搜救由自治区承担,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海(水)上搜救组织协调具体执行事项由广西海事局(广西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负责实施。(4)自治区直管航道水域的水上安全监管和搜寻救助由自治区承担,水上安全监管和搜寻救助组织协调具体执行事项由广西海事局(广西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负责实施,其他事项由自治区相关部门实施。
3.铁路。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决策的铁路公益性运输事项,自治区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责,具体执行事项由自治区组织实施或委托企业实施。
4.综合交通。(1)运输结构调整、全国性综合运输枢纽与集疏运体系。根据中央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其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由自治区负责相应支出。(2)综合交通应急保障。自治区承担国家应急性交通运输公共服务、军民融合和国防交通动员能力建设与管理、国家特殊重点物资运输保障等职责。(3)综合交通行业管理信息化。自治区根据中央规划,承担建设、维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
上述交通运输领域事项由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同时,自治区鼓励市县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主动承担项目建设任务,自治区本级按相关政策规定予以支持。
此外,公路、水路、铁路、民航、邮政、综合交通领域地方履职能力建设,由自治区承担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主要包括相关领域自治区履行行业管理职责所开展的重大问题研究、自治区相关政策法规规章及地方标准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行业监管、工程质量监督,本行政区域内行业统计与运行监测,应急性交通运输公共服务等事项。
(二)自治区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
1.公路。(1)道路运输站场。自治区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的实施由自治区与市县共同承担。(2)道路运输管理。自治区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市县承担具体执行事项的实施,承担除自治区支出以外的其余支出。
2.水路。(1)其他内河高等级航道。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划,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由自治区与市县共同实施,按照现行管理体制执行。(2)沿海港口公共基础设施。沿海港口公共基础设施(公共航道、锚地、防波堤)由自治区统筹规划建设并维护管理,其他项目由市县负责。(3)其他内河航道、内河港口公共锚地、陆岛交通码头。自治区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的实施由市县承担。(4)客运码头安全检测设施、农村水上客渡运管理。自治区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的实施由市县承担。(5)水运绿色发展。根据中央有关规划,由自治区与市县负责具体执行事项实施。(6)其他内河通航水域水上安全监管和搜寻救助。自治区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水上安全监管和搜寻救助组织协调具体执行事项由广西海事局(广西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负责实施,其他事项由市县部门实施。(7)其他内河非通航水域水上安全监管和搜寻救助。自治区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具体执行事项由市县部门负责实施。
3.铁路。(1)干线铁路。自治区与市县共同承担干线铁路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其中干线铁路的具体运营管理由中央企业负责实施。(2)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支线铁路、铁路专用线。自治区与市县共同承担除中央企业负责外的项目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
4.民航。(1)运输机场。自治区根据全国运输机场布局和建设规划,制定全区运输机场建设规划,建设、运营、机场公安等具体事项由自治区与市县共同承担。(2)通用机场。自治区承担通用机场布局和建设规划、相关审批工作,通用机场的建设、维护、运营等具体事项由市县承担。
5.邮政。(1)邮政业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管。自治区与市县根据中央政策共同承担具体执行事项。(2)其他邮政公共服务。自治区与市县根据中央政策共同承担具体执行事项。
6.综合交通。(1)运输结构调整、全国性综合运输枢纽与集疏运体系。根据中央专项规划,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由自治区与市县共同实施。(2)一般性综合运输枢纽。自治区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等职责,建设、维护、管理、运营等具体事项由自治区与市县共同实施。(3)农村客运建设、维护、管理、运营等具体事项由自治区与市县共同实施。
上述交通运输领域事项由自治区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三)市县财政事权。
1.公路。(1)省道(地方高速公路和普通公路)。市县承担省道建设、养护和管理中除自治区支出以外的其余支出。(2)农村公路。市县承担农村公路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的实施,承担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中除自治区支出以外的其余支出。
2.铁路。市县承担铁路沿线(红线外)环境污染治理和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整治,除国家铁路、国家铁路运输企业实际管理合资铁路外的其他铁路的安全保卫职责。
3.邮政。市县承担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和快递服务末端基础设施,邮政业环境污染治理等相关职责,负责规划、建设、维护、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的实施。
4.综合交通。市县承担辖区内城市公交、农村客运的基本公共服务责任,除中央另有政策性支出责任外,负责规划、建设、维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的实施。
上述交通运输领域事项由市县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充分发挥市县政府组织能力强、贴近基层、获取信息便利的优势,强化地方市县相关职责。
对于中央确定的中央财政事权,全区各级人民政府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及时反映有关情况和问题,原则上不承担相应财政事权;对于中央委托地方政府行使的财政事权,在委托范围内,全区各级人民政府以委托单位的名义行使职权,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委托单位的监督。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改革落实。各市县、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与协调配合。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本方案,细化实化改革任务和举措,强化对改革任务进展情况的督查和评估。各市县要认真执行相关政策,履行好提供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责,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二)落实支出责任,强化投入保障。各市县、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按规定做好预算安排和投资计划,切实落实支出责任。对属于市县财政事权的,原则上由市县政府通过自有财力安排,确保市县承担的支出责任落实到位。对市县政府履行财政事权、落实支出责任存在收支缺口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可根据不同时期发展目标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三)协同推进改革,形成良性互动。要积极稳妥统筹推进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与交通运输领域现有重大改革有机衔接、整体推进、务求实效。要强化顶层设计,准确把握各项改革措施出台的时机、力度和节奏,形成良性互动、协同推进的局面。要完善预算管理制度,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盘活存量资金,优化支出结构,着力提高交通运输领域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四)完善配套制度,促进规范运行。各市县、各有关部门要在全面系统学习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方面相关法律制度的基础上,抓紧修订相关管理制度,逐步实现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法治化、规范化。
四、其他事项
各设区市要根据本方案,统筹推进与所辖县(市、区)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改革,在本方案印发后3个月内出台本地交通运输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并及时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本方案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并结合中央改革部署和我区实际需要进行动态调整。
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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