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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11450000007565768W/2020-1188832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劳动、人事、监察;人事工作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20年11月12日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员任命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20〕81号 发布日期: 2020年11月20日
    效力状态: 用户分类:
    公报期刊: 2020年第22期
    索引号

    11450000007565768W/2020-1188832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20年11月12日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员任命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20〕81号

    发布日期

    2020年11月20日

    效力状态

    用户分类

    索  引 号: 11450000007565768W/2020-1188832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劳动、人事、监察;人事工作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20年11月12日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员任命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20〕81号
    发布日期: 2020年11月20日
    效力状态:
    用户分类:
    公报期刊: 2020年第22期
    索引号

    11450000007565768W/2020-1188832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20年11月12日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员任命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20〕81号

    发布日期

    2020年11月20日

    效力状态

    用户分类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员任命办法的通知
    (桂政办发〔2020〕8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员任命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20〕8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员任命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11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员任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复议员的管理,提高行政复议员的整体素质,建设专业化、职业化的行政复议员队伍,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本级行政复议员的任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复议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和业务能力;

    (二)身体健康;

    (三)已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2017年9月1日前已从事行政复议工作。

    第四条  行政复议员由自治区司法厅提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任命,颁发行政复议员资格证。

    行政复议员资格证由自治区司法厅统一印制,加盖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

    第五条 行政复议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行政复议案件的评议;

    (二)依法办案,不受非正当因素干预;

    (三)依法查阅、复制、调取与案件有关的文件和资料,询问相关人员;

    (四)履行职责期间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行政复议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

    (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保守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未取得行政复议员资格证的人员,2021年1月1日后不得从事行政复议工作。

    第八条  行政复议员因工作变动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自治区司法厅应当及时收回行政复议员资格证。

    已被收回行政复议员资格证的人员再次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重新申领行政复议员资格证。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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