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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11450000007565768W/2025-225336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土地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5年10月27日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用地审批权的通知
    发文字号: 桂政发〔2025〕20号 发布日期: 2025年11月14日
    效力状态: 用户分类:
    公报期刊:
    索引号

    11450000007565768W/2025-225336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5年10月27日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用地审批权的通知

    发文字号

    桂政发〔2025〕20号

    发布日期

    2025年11月14日

    效力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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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11450000007565768W/2025-225336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土地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5年10月27日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用地审批权的通知
    发文字号: 桂政发〔2025〕20号
    发布日期: 2025年11月14日
    效力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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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报期刊:
    索引号

    11450000007565768W/2025-225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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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5年10月27日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用地审批权的通知

    发文字号

    桂政发〔2025〕20号

    发布日期

    2025年11月14日

    效力状态

    用户分类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明确用地审批权的通知
    (桂政发〔2025〕2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用地审批权的通知(桂政发〔2025〕2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国发〔2020〕4号)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我区用地审批权限,切实做好我区用地审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用地审批事项

    (一)国务院授权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南宁市城市批次用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事项。由国务院批准的南宁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城市批次用地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二)国务院授权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事项。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三)农用地转用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南宁市城市批次用地和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土地征收事项。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自治区人民政府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报国务院办理征地审批。

    二、委托设区市人民政府用地审批事项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南宁市除外)批次用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事项。在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各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各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南宁市除外)批次用地土地征收审批事项。设区市人民政府在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的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法另行办理征地审批手续。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乡(镇)批次用地土地征收审批事项。乡(镇)批次用地土地征收审批事项,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各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工作要求

    (一)各市、县人民政府要依法依规严格建设用地审查审批,加强耕地保护,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确保相关用地审批权“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要严格审批土地征收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对征收土地的必要性、合理性、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为了公共利益确需征收土地的情形以及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进行审查。

    (二)各市、县人民政府申请征收土地应当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等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用地批复后要督促用地单位按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等用地有关税费;报批用地涉及使用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的,应按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处置管理和储备工作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三)各市人民政府因行使委托审批事项而引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承担具体行政复议答复、应诉工作;因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产生不利法律后果的,需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承担相应责任;出现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自治区人民政府收回委托审批权限。

    (四)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加强对各市人民政府用地审批工作的指导,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发现问题及时督促纠正,定期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工作情况。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通知》(桂政发〔2020〕16号)同时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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