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奖补
适用条件:经评选认定的自治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国家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
实施标准:对评选认定为自治区级示范基地的,颁发“广西壮族自治区XX年度自治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牌匾,并给予每个示范基地50万元的奖补。其中,授牌当年支付30万元,第二年复评合格的再拨付20万元。复评不合格的,20万元不予拨付,并收回示范基地牌匾,3年内不得参加自治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评选。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评估认定设区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并给予一定奖补,具体标准由各地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自治区标准的50%。如同一年度内基地同时符合自治区和设区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奖补享受条件,则按照“就高从优”的原则执行。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在自治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中择优推选一批示范基地参加国家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评选。对获评国家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补,国家如另制定标准则按国家标准执行。
申请渠道:广西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桂公网安备
450103020012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