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是法定范围内的劳动者,尤其是女职工因怀孕、分娩而无法从事正常的生产劳动,中断经济来源时,由国家和社会给予医疗服务和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事项内容
政策依据
生育医疗费
覆盖人群
实现条件
保障内容
生育津贴
计划生育医疗费
产假计算
常见问题
生育保险,是法定范围内的劳动者,尤其是女职工因怀孕、分娩而无法从事正常的生产劳动,中断经济来源时,由国家和社会给予医疗服务和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七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三)桂医保发〔2019〕5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桂政办发〔2023〕4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报销方式
1.本地(区内异地)生育医疗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1)职工持相关材料到医保科做生育备案登记
(2)出院持医保卡结算(直接报销生育医疗费)
2.区外异地医疗费报销
(1)窗口受理:直接到各级医保经办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网上申报:进入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http://zwfw.gxzf.gov.cn/)、广西医疗保障网上服务大厅(https://ybwt.ybj.gxzf.gov.cn)、广西医保微信公众号、广西医保APP、广西医保微信小程序或国家医保服务APP地方专区(广西壮族自治区)进行网上申报。参保单位申报前登录广西医疗保障网上服务大厅单位网厅维护参保单位待遇发放的银行账户信息。
(3)自治区外异地生育需先办理异地就医备案,自费结算后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报销。
(二)生育医疗费报销范围
1.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参保女职工在孕产期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产前检查、终止妊娠、分娩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诊治妊娠、分娩等产科并发症、合并症的医疗费用;
2.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参保职工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结扎及复通手术、药物流产、人工流产术或者引产术、皮埋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实施计 划生育手术期间诊治并发症、合并症的医疗费用;
3.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其他项目费用。
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用耗材支付范 围的生育医疗费用,列入生育保险待遇支出项目;不属于生育保 险支付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由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
(三)支付标准
1.参保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实行限 额保障。参保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的,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 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限额支付标准的50%由生育保险支付。实际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待遇支 付有关规定的医疗费用低于生育医疗费用限额支付标准的,按实 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支付。
(1)女职工:顺产4500元;难产5500元。
(2)多胞胎顺产5000元;多胞胎难产6000元。
(3)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1000元,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2000元。
(4)男职工配偶为无工作单位的支付标准为以上定额的50%。
2.参保女职工在孕产期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诊治并 发症、合并症的医疗费用,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标准支 付,列入生育保险待遇支出项目。
3.参保女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费用实行限额结算,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的完整医疗过程为一个周期,周期内统筹基金按70%比例报销,不设起付线,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500元,不列入职工医保普通门诊医疗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1500元的限额用完后,参保女职工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费用,可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保障范围,按规定予以支付,在职职工基金最高可继续支付2000元。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可使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支付。
(四)生育医疗费与产前检查费用的申报材料
1.必须提供材料为:
(1)医疗费用发票报销联
(2)与医疗费用发票对应的费用明细清单,
(3)病历资料【申报住院费用的,提供加盖医疗机构相关业务章的出院记录;申报门诊费用的,提供加盖医疗机构相关业务章的门诊病历或疾病诊断证明;产前检查提供产前检查记录(门诊病历或产检手册)】。
2.非必须材料,在指定情形下提交:
(1)男职工申报配偶生育医疗费时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及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出具的未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证明或没有重复享受生育待遇的承诺书原件。
(2)个人网厅申报:提供《广西生育保险待遇个人申请表》
(3)线下受理大厅申报:①提供《广西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加盖单位公章);②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失业代缴人员或灵活就业人员申报提供《广西生育保险待遇个人申报表》本人签字按手印。
(4)银行账户信息:仅申报生育医疗费用的,可提供参保人银行账户信息。申报津贴的,须提供参保单位待遇发放的银行账户(参保单位待遇发放的银行账户信息能通过医保信息平台查询到的,免于提供);失业代缴人员或灵活就业人员,需提供个人银行卡账号。
广西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及个人承诺书(含填写范本)

长按或扫描识别二维码可下载查看
(五)办理方式
1.窗口受理
直接到各级医保经办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网上申报
可选择进入以下平台进行网上申报:
进入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http://zwfw.gxzf.gov.cn/)、广西医疗保障网上服务大厅(https://ybwt.ybj.gxzf.gov.cn)、广西医保微信公众号、广西医保APP、广西医保微信小程序或国家医保服务APP地方专区(广西壮族自治区)进行网上申报。参保单位申报前登录广西医疗保障网上服务大厅单位网厅维护参保单位待遇发放的银行账户信息。
(六)流程图
1.在医保经办机构申报:

2.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生育备案登记→医保电子凭证、社保卡进行医疗费用结算
3.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拨付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八)结果送达
1.发送短信通知;
2.扫描业务受理回执单上的二维码查询;
3.可选择登录以下平台进行网上查询:
(1)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http://zwfw.gxzf.gov.cn/)
(2)广西壮族自治区医保网上服务大厅(https://ybwt.ybj.gxzf.gov.cn/)
4.窗口自取。
生育保险覆盖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由用人单位缴费,职工个人不缴费。用人单位雇佣和招录职工,无论男女,都应为其参加生育保险。
(一)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的条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条件原则上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保持一致。参保职工在其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期间进行门诊产前检查、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或诊治并发症、合并症的,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二)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的条件。参保女职工在其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期间怀孕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按规定享受产假或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支付。分娩或流产前补缴欠费的,补缴后正常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的起止时间与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时间一致。
(一)享受生育医疗费用报销。生育医疗费用包含:
1.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参保女职工在孕产期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产前检查、终止妊娠、分娩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诊治妊娠、分娩等产科并发症、合并症的医疗费用;
2.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报销。包括参保职工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结扎及复通手术、药物流产、人工流产术或者引产术、皮埋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诊治并发症、合并症的医疗费用;
3.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其他项目费用。
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用耗材支付范围的生育医疗费用,列入生育保险待遇支出项目;不属于生育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由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
(二)享受生育津贴。
1.生育津贴是参保女职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
2.生育津贴的计发标准,统一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发。用人单位无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照职工分娩前所在用人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发。
3.参保女职工在其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期间怀孕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按规定享受产假或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支付。分娩或流产前补缴欠费的,补缴后正常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4.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的起止时间与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时间一致。
(一)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给用人单位,参保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按原渠道发放,其中,对国家机关、属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和群团机关等用人单位,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不予支付生育津贴,参保女职工享受产假期间的工资、补贴等,其工作单位不得扣减。
(二)计算公式
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日津贴(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发。用人单位无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照职工分娩前所在用人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发,单位上年度缴纳生育保险的实际缴费人均缴费基数/30天)

(三)申报生育津贴材料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申报表(线下办理提供《广西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加盖单位公章),个人线上申报业务提供(广西生育保险待遇个人申请表》);
3.病历资料(①申报住院津贴的,提供加盖医疗机构相关业务章的出院记录;申报门诊津贴的,提供门诊病历或加盖医疗机构相关业务章的疾病诊断证明。
②境外生育提供的病历资料非中文材料的,需同时提供翻译公司出具的翻译文件,和具有翻译资质的翻译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4.参保单位的银行账户信息;(参保单位待遇发放的银行账户信息能通过医保信息平台查询到的,免于提供)
5.生育登记电子回单(生育三孩及以上的提供;生育登记信息能够通过自治区共享数据交换平台获取的,免于提供。病历资料诊断产次与生育登记电子回单信息不吻合的,须提供说明材料。)
(四)网上申报:上传以上材料的原件图片或PDF文件。与生育医疗费支付同时办理可合并提供材料。
备注:1. 孕期区内跨统筹地区就业且未中断缴费的,提供转出地医保经办机构开具的生育保险缴费情况证明,能通过医保信息平台查询到转出地缴费信息的,免于提供。
2.特殊情况可要求提供病历中对应的佐证资料。
3.生育三孩及以上病历资料诊断产次与生育登记电子回单信息不吻合的,须提供说明材料或本人生育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
4.境外生育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非中文材料的,需同时提供翻译公司出具的翻译文件,和具有翻译资质的翻译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一)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参保职工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结扎及复通手术、药物流产、人工流产术或者引产术、皮埋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诊治并发症、合并症的医疗费用。
(二)覆盖人群及申领条件:参保职工在其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期间实行计划生育的人员。
(三)计划生育报销支付标准:
1.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200元。
2.输卵管结扎手术1000元。
3.输卵管结扎复通手术2000元。
4.输精管结扎手术1000元。(参保男职工)
5.输精管结扎复通手术1500元。(参保男职工)
男职工配偶为无业人员的支付标准为以上定额的50%,男职工计生手术除外。
(四)申报计划生育医疗费用材料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申报表(窗口办理提供《广西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加盖单位公章),个人网上申报业务提供《广西生育保险待遇个人申请表》);
3.病历资料(申报住院费用的,提供加盖医疗机构相关业务章的出院记录;申报门诊费用的,提供门诊病历或加盖医疗机构相关业务章的疾病诊断证明。);
4.医疗费用发票报销联;
5.与医疗费用发票对应的费用明细清单;
(五)男职工申报配偶计划生育医疗费用支付,提供:
1.《申报表》(窗口办理提供《广西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加盖单位公章),个人网上申报业务提供《广西生育保险待遇个人申请表》);
2.结婚证复印件;
3.配偶身份证明复印件;
4.病历资料(申报住院费用的,提供加盖医疗机构相关业务章的出院记录;申报门诊费用的,提供门诊病历或加盖医疗机构相关业务章的疾病诊断证明。)
5.医疗费用发票报销联;
6.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出具的未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证明或没有重复享受生育待遇的承诺书;
(六)取环、放环医疗费用支付,提供:
1.申报表(窗口办理提供《广西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加盖单位公章),个人网上申报业务提供《广西生育保险待遇个人申请表》);
2. 病历资料(申报住院费用的,提供加盖医疗机构相关业务章的出院记录;申报门诊费用的,提供门诊病历或加盖医疗机构相关业务章的疾病诊断证明。);
3.医疗费用发票报销联;
4.与医疗费用发票对应的费用明细清单。
(一)产假定义
产假就是女职工在因为生孩子的事情(正常生育、自然流产、做计划生育手术)时法定享受的假期,主要分为基本产假、产前检查、产前工间休息、授乳时间。
(二)广西产假多少天
根据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分娩后,除享受国家规定的生育假期以外,一孩增加产假六十天,二孩增加产假七十天,三孩增加产假八十天。自新《条例》施行之日起仍未休完原《条例》规定的产假假期的女职工,可以按照新《条例》的规定享受新增加的产假;新《条例》施行之日前已经休完的,不再享受新增加的产假。
国家规定的生育假期,即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女职工生育假,具体内容是: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一孩:98+60=158天
二孩:98+70=168天
三孩:98+80=178天
(三)育儿假几天
新《条例》第二十七条设立了育儿假。自新《条例》施行之日起,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含依法收养子女、继子女)的夫妻,在子女0-3周岁期间,每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分别累计享受育儿假10天。“每年”指以子女生日当天至下一周岁生日的前一天。例如,孩子2022年3月18日出生,在孩子满3周岁前,每年3月18日至次年3月17日算一年。
每年的育儿假可以分散休,也可以连续休,应在当年休完,不结转至下一年;同期有两个以上(含两个)子女未满3周岁的,育儿假不叠加计算。
(一)关于城乡居民生育报销政策
1.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门诊发生相关生育的医疗费按门诊医疗统筹规定支付;在住院发生生育、产科并发症等的医疗费按住院规定比例报销;
2.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因生育、产科并发症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医药项目规定报销,对限制生育类使用医疗服务项目和药品按基本医疗保险甲类医疗服务项目和药品管理;
3.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符合国家、自治区人口发展政策规定,因难免流产、稽留流产等病理性原因导致的流(引)产,以及经医学鉴定(检查)发现母亲、胎儿疾病需要引(流)产的,在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按门诊医疗统筹规定支付;在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住院规定比例报销。
(二)关于断缴补缴
1.生育保险断缴有什么影响?
(1)对享受生育医疗费用的影响: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条件原则上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保持一致。因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在足额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及滞纳金后,从当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保后连续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再续保的人员,从足额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之月计算,第3个月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对享受生育津贴的影响:享受产假或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待遇的条件是参保女职工在其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期间怀孕、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若在怀孕前断缴、怀孕后补缴,则无法享受生育津贴待遇;若在怀孕后断缴、分娩或流产前补缴欠费的,补缴后正常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2.生育保险断缴之后可以补缴吗?
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缴纳,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原则上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保持一致。因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在足额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及滞纳金后,从当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保后连续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再续保的人员,从足额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之月计算,第3个月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关于异地分娩
女职工因异地工作等原因需要在异地分娩的,且生育保险未中断缴费的,自治区内异地分娩的可直接在医疗机构结算生育医疗费用;自治区外异地分娩的需先自费结算后到医保经办机构报销,也可由单位通过网上服务大厅申报。
(四)关于三孩生育保险报销
根据党中央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任务部署,我区积极支持三孩生育政策落地实施,已将参保女职工生育三孩的费用纳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范围。
(五)关于失业或灵活就业人员能否享受生育待遇
(1)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的起止时间与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时间一致。
(2)参保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内发生生育医疗费用的,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六)关于生育医疗费用支付
1.收费标准及依据是什么?
办理此事项不收费。
2.票据遗失怎么办?
发票丢失的,可提供发票存根复印件并加盖医疗机构财务章,同时签署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