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至第一千零五十四条及《婚姻登记条例》(2025修订),婚姻登记是法律赋予婚姻合法性的唯一程序,指具备法定条件的男女双方,通过向民政部门提交真实、完整的身份及婚姻状态证明,经审查符合实质与形式要件后,确立受法律保护的夫妻关系的行为。
基本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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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处理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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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至第一千零五十四条及《婚姻登记条例》(2025修订),婚姻登记是法律赋予婚姻合法性的唯一程序,指具备法定条件的男女双方,通过向民政部门提交真实、完整的身份及婚姻状态证明,经审查符合实质与形式要件后,确立受法律保护的夫妻关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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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1.申请事项属于该婚姻登记处职能范围;
2.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亲自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当事人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生日当天可以受理;
4.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5.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6.双方自愿结婚;
7.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同版合影证件照;
8.当事人持有以下规定的有效证件和书面材料。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明确
一、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出具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因故不能出具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婚姻登记机关核查信息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
二、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三、香港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一)有效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居民居住证;
(二)香港居民身份证;
(三)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四、澳门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一)有效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居民居住证;
(二)澳门居民身份证;
(三)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五、台湾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一)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或者台湾居民居住证;
(二)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
(三)经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六、华侨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声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经该使(领)馆公证的本人声明。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按照条约规定的证明手续办理。
七、外国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或者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等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身份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按照条约规定的证明手续办理。
办理结婚登记双方携带好相关材料到婚姻登记处进行现场办理,也可先在网上或者婚姻登记处窗口进行预约后,按照预约时间到现场办理结婚登记。
线上办理:结婚登记网上预约http://124.227.197.28:17721/site_hy/hydj/hydj/hydj_pre.jhtml
线下办理:
1.申请人提出申请。
2.婚姻登记员对申请当场审查并作出处理。如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如申请材料不齐全,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全部内容。
3.若材料齐全,当场受理。
4.初审:查验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身份证,请当事人阅读《结婚登记告知单》,并签字。
5.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出具《不予办理结婚登记告知书》。
6.受理:确认当事人提供的材料齐全、规范后,符合登记条件的,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当事人宣读本人的《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并签名、按指纹,婚姻登记员监誓并签名。
7.审查: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身份证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经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填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8.登记(发证):婚姻登记员填写结婚证。经认真核对、检查确认无误后,向双方当事人颁发结婚证,并询问是否需要接受婚姻家庭辅导及结婚颁证仪式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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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五章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规定:
1.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1)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
(2)违反规定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婚姻登记工作中知悉的个人隐私或者个人信息的;
(3)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记档案损毁、灭失的;
(4)办理婚姻登记收取费用的;
(5)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违反前款第四项规定收取的费用,应当退还当事人。
2.当事人应当对所出具证件和书面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出具虚假证件或者书面材料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3.违反《婚姻登记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题一:办理内地居民结婚登记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答: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双方当事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提供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同版合影证件照;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的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及所在单位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问题二:办理婚姻登记业务是否收费?
答:根据民政部《关于做好停征婚姻和收养登记费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17〕92号)要求,从2017年4月1日起停止收取婚姻登记费。
问题三:民政部门能开婚姻状况证明吗?
答:2015年8月27日,民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函〔2015〕266号)明确,自文件发布之日起,除对涉台和本通知附加所列清单中已列出国家的公证事项仍可继续出具证明外,各地民政部门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各地民政部门在出具证明时,应当根据当事人所涉事项,在出具证明中注明“本证明仅限于XXX(申请人)办理赴XX国家(或者台湾地区)的XX公证事项使用,用于其他事项无效” 。
问题四:患有精神疾病的人可以办理结婚登记吗?
答:民政部门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双方自愿结婚。因此,智力低下、精神病人及精神抑郁的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时,如能清晰地表达个人的结婚意愿,提供新出台的《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的形式要件材料,能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完成结婚登记的程序,就可为其办理结婚登记。但当事人不能清晰地表达结婚意愿的,则不予受理。
问题五:如何办理补领婚姻登记证件?
答:当事人需要补领婚姻登记证件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婚姻登记机关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发证程序进行。
受理补领结婚证、离婚证申请的条件是:
1.申请事项属于该婚姻登记处职能范围;
2.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登记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3.当事人持有效证件;
4.当事人持有加盖查档专用章的婚姻登记档案或信息共享获取的婚姻登记电子档案;
5.补领结婚证的当事人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件声明书》;补领离婚证的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件声明书》。
温馨提示:
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件的,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问题八:出国人员以何种身份办理婚姻登记?
答:自2003年起,公安部门对出国人员不再注销户口。中国公民同时持有中国护照和户口簿、身份证,办理婚姻登记时提交户口簿、身份证的,按照内地居民办理;办理婚姻登记时提交中国护照的,按照华侨办理。
问题九:民政部2025年新印发的《婚姻登记工作规范》与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如何适用?
答:2025年5月6日,民政部正式印发新版《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简称《规范》)实施后,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规范》(2016年版)废止。婚姻登记工作涉及的问题,《规范》未规定的,可按民政部其他相关文件执行。《规范》已有规定,且与之前相关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以《规范》内容为准。
问题十:华侨办理结婚登记是否需提供“与对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答: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因此,新出台的《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华侨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问题十一:如何办理“全区通办”婚姻登记?
答:男女一方或双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在广西的内地居民,无需提供居住证,可以在本省(区、市)任意一个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
问题十二:如何办理“跨省通办”婚姻登记?
答:双方均非本地户籍的婚姻登记当事人可以凭一方居住证和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在居住证发放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自行选择在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选择在一方经常居住地申请办理婚姻登记的,除按照《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和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需要提交的证件外,还应当提交一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的有效居住证。一方或双方户籍地在本省(区、市)的,无需提供居住证,可以在本省(区、市)任意一个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
问题十三:婚姻登记“全国通办”的具体受理范围是什么呢?
答:双方均是内地居民的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和补领婚姻登记证件都属于全国通办的受理范围。一方是内地居民,另一方是外国人、港澳台居民或者华侨的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和补领婚姻登记证件也属于“全国通办”的受理范围,可以在任一有相关婚姻登记权限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问题十四:为保证当事人顺利办理婚姻登记,还有什么需要特别注意的吗?
答:如果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以及身份信息与婚姻登记机关核查信息不一致的,应当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供证明材料。如声明婚姻状况为“离婚”的,应当提供法院生效司法文书、法院出具的离婚证明书或离婚证等材料;如声明婚姻状况为“丧偶”的,应当提供已故配偶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结婚证等材料;如身份信息与核查信息不一致的,应当提供相应材料予以证明。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对所出具证件和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出具虚假证件或者材料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问题十五:若办理婚姻登记的一方是内地居民,另一方是外国人、港澳台居民或者华侨,也能适用“全国通办”吗?
答:可以适用。婚姻登记“全国通办”以后,一方是内地居民,另一方是外国人、港澳台居民或者华侨的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和补领婚姻登记证件可以在任意一个有办理相关婚姻登记权限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不再受到内地居民一方户籍地的限制。需要注意的是,一方为外国人,另一方为港澳台居民或者华侨的,或者双方均为港澳台居民或者华侨的,应到工作或生活所在地有相应办理婚姻登记权限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问题十六:“全国通办”以后,离婚申请和离婚登记可在不同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吗?
答:不可以。双方在申请离婚时,可以向任意一个有职权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领取离婚证)环节和离婚申请必须是同一个婚姻登记机关。当事人在办理离婚登记(领取离婚证)时,需要到受理该离婚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问题十七:当事人的结婚证丢了,需要补领结婚证,具体的方式和以前一样吗?
答:提供婚姻登记档案的方式有一定的变化。申请补领结婚证,应当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供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和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纸质婚姻登记档案。若当事人未获取纸质档案,且婚姻登记机关可以通过异地调档获取当事人婚姻登记电子档案的,经申请,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提供异地调取档案服务;若档案信息无法通过共享获取到,建议咨询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保管婚姻登记档案的部门,在取得婚姻登记档案证明材料后,再进行补领证件。
问题十八:双方当事人原来都是内地居民,在内地办理的结婚登记,现在居住在香港,身份也发生了变化。这种情况下应该在哪里补领结婚证呢?
答:若一方由内地居民变为外国人、港澳台居民或者华侨,双方可以向任意一个具有办理相关婚姻登记权限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若一方变为外国人,另一方变为港澳台居民或者华侨的,或者双方均变为港澳台居民或者华侨的,需要到原结婚登记的机关、工作或生活所在地有相关办理婚姻登记权限的机关申请补领;若双方均变为外国人的,可以调取结婚登记档案,但不可补领结婚证。需要注意的是,身份变化的当事人除需出具办理补领婚姻登记证件的常规材料外,还需提供前后身份为同一人的证明或公证声明。关于该证明或公证声明的开具要求,可具体咨询具有相应办理权限的婚姻登记机关。
政策依据
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婚姻登记规定的通知
自治区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婚姻登记规定的通知
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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