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6月1日施行
2012年6月1日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开始施行。
为推动全区各地深入学习宣传《条例》,确保《条例》贯彻实施,5月31日,自治区人口计生委在南宁举行《条例》实施新闻发布会。
自治区人口计生委党组书记、主任黄丹介绍了修订《条例》的背景及意义、《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和主要特点,并就新修订《条例》的贯彻实施作了具体安排。
新修订的《条例》完善了城镇提高退休金奖励政策,在保持原城镇计划生育职工提高5%、10%退休金政策不变的基础上,将奖励对象由城镇职工扩大到所有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并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城镇居民;完善了计划生育贫困家庭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在原有提高城镇居民最低保障金规定的基础上,将农村居民也纳入这一政策;将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新农合、新农保优惠政策上升到地方性法规的高度。
另外,《条例》强化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免费服务的凭证功能;调整了申领《二孩生育证》时间;减轻了符合二孩生育条件未领取《二孩生育证》生育的法律责任;吸收了人口计生工作中成功的实践经验,加大了对违反计划生育行为的查处力度。
《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在总结2002年《条例》修订以来人口计生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重新制定的一部地方性法规。它的颁布实施,对稳定我区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全面提高人口计生工作的服务管理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将产生重大影响。(凌敏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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