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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 2012-06-01 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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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完善了奖励优惠制度

      1.完善了城镇提高退休金奖励政策。在保持原城镇计划生育职工提高5%、10%退休金政策不变的基础上,将奖励对象由城镇职工扩大到所有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并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城镇居民。

      2.完善了计划生育贫困家庭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在原有提高城镇居民最低保障金规定的基础上,将农村居民也纳入这一政策。

      3.将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新农合、新农保优惠政策上升到地方性法规的高度。规定农村独生子女户、依法生育的双女结扎户、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每年缴纳的新农合医疗费用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担;上述家庭参加新农保的,个人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费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代缴或者给予部分补贴。

      (二)吸收了人口计生工作中成功的实践经验

      1.增加了诚信计生内容。《条例》将诚信计生上升到自治区地方性法规高度,要求全面建立诚信计生长效机制。

      2.增加了人口计生部门管理措施内容。明确人口计生部门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与计划生育有关的证明材料;有权向有关单位收集与计划生育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材料;可以走访、询问知情人;有权责令当事人改正计划生育违法行为。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协助人口计生部门调查违法生育行为等等。

      (三)增加了便民措施

      1.强化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免费服务的凭证功能。

      2.调整了申领《二孩生育证》时间。由此避免了合法生育二孩的夫妻由于意外怀孕不能申领《二孩生育证》造成程序违法的情况,方便了群众。

      3.减轻了符合二孩生育条件未领取《二孩生育证》生育的法律责任。由现行的按上一年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25%计征社会抚养费,改为给予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简化了处罚程序,使对程序违法与对超生的处罚区别更加明显。

      (四)加大了对违反计划生育行为的查处力度

      1.增加了违法规避计划生育检查、鉴定的法律责任。对指使他人和顶替参加孕情检查、病残儿鉴定、计划生育手术及手术并发症鉴定的,处每人次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提高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生育审批机关的级别。将审批机关由原来的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提高到市级人口计生部门,并且规定了医疗机构施行人类辅助生殖手术前负有查验证明的义务以及医疗机构造成多胎生育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3.调整了违法生育不得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起始时间。将违法生育不得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起始时间点由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调整为处理决定履行完毕之日,有利于打击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违法生育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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