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修订的主要特点
(一)保持了生育政策的稳定。这是由我区的区情决定的。目前,广西人口多、底子薄、发展不平衡的基本区情没有变,广西人均经济指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资源相对不足、环境容量有限,成为我区基本区情的新特征。由于受第四次生育高峰期和“双独”家庭生育的政策性影响,我区人口惯性增长强劲,出生人口规模在高位维持,未来5年每年出生人口将超过80万,稳定低生育水平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因此,此次《条例》修订保持了生育政策的稳定。
(二)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精神。近年来,我区人口计生工作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保稳定、惠民生、强服务、促统筹”的工作思路,在巩固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同时,把人口计生工作做为重大民生工作来抓,大力增强优质服务能力,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此次修订的《条例》取消了二孩生育间隔的规定,方便了群众;将城镇计划生育职工提高退休金奖励的政策拓展到普通城镇居民,实现了奖励对象的公平;提高了城乡计划生育贫困家庭最低生活保证金标准;将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新农合、新农保优惠政策上升到地方性法规的高度等等。
(三)体现了依法行政的要求。《条例》既明确了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也明确了政府的管理手段和义务,注重把依法管理与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约束政府行政行为与规范公民生育行为进一步统一起来。在人口计生工作中,公民享有依法生育的权利,同时,公民有实行计划生育、依法规范生育行为的义务。为了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一方面必须履行法定管理服务职责,另一方面,要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严禁在工作中出现滥用职权、弄虚作假、违法行政甚至工作简单粗暴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情况。这些内容在《条例》中都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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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103020012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