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11450000007565768W/2025-154683 | 效力状态: |
|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 2017年01月03日 |
|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1号) | |
|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17〕1号 | 发布日期: 2017年01月11日 |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月3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并报中央编委同意,撤销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自治区宗教事务局),设立自治区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整合
将原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自治区宗教事务局)的职责整合划入自治区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政策和民族宗教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政策建议。对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政策、法律法规和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负责协调推动自治区民族工作委员会委员单位及其他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促进民族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有关领域的实施、衔接,对政府系统开展民族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三)负责提出广西民族宗教事务地方立法项目的建议,起草自治区有关民族宗教事务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依法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联系自治县、民族乡,指导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落实。
(四)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宗教关系的工作建议,协调处理民族宗教关系中的重大事项,参与协调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社会稳定工作。指导全区各地民族宗教事务工作,协助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妥善处理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的群体性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问题。
(五)负责拟订少数民族事业等专项规划,监督检查规划实施情况,参与拟订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有关领域的发展规划,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实施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民族事务治理信息化建设。
(六)研究分析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方面的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配合承办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扶贫事宜。组织协调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科技发展、经济技术合作和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用品生产政策的落实。
(七)会同财政部门管理民族宗教工作经费、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及民族教育、寺庙教堂维修专项经费,参与其他有关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专项资金分配、管理和监督。
(八)承办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和自治区成立逢10周年的庆祝活动,组织指导自治县(含享受自治区县待遇县)、民族乡成立逢10周年的庆祝活动。
(九)研究少数民族教育、文化、科技、卫生、体育、出版等方面的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会同文化、体育部门承办全区少数民族文艺会演和全区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相关事宜,组织参加全国少数民族文艺会演和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相关事宜。参与指导全区各地开展“壮族三月三”活动。在教育主管部门的总体规划指导下,研究民族教育改革发展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帮助解决民族教育中的困难,配合教育主管部门承办对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教育援助和民族教育扶持的有关事宜。指导民族图书的出版发行和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规划、出版工作。
(十)参与拟订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等工作;负责组织民族、宗教工作干部和宗教界人士的培训工作。
(十一)对宗教团体和宗教界人士进行爱国守法、拥护社会主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的教育。巩固和发展同宗教界人士的爱国统一战线,调动宗教界的积极性,为构建和谐广西贡献力量。帮助宗教团体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按照自身特点独立自主开展工作,帮助做好宗教教职人员的选拔、培养工作。
(十二)做好宗教行政审批工作,重点管理好自治区一级宗教团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对涉及宗教内容的宣传品的审查工作。配合政法部门揭露和打击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
(十三)负责组织协调民族宗教工作领域有关对外和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做好涉及民族宗教事务的对外宣传工作,办理有关少数民族宗教界涉外事宜。指导宗教团体和宗教界人士按照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和外事纪律开展对外交往,抵御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对我进行的渗透活动;协同有关方面处理宗教涉外事宜。
(十四)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能,自治区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设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信息处)。
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协调和督办;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政府采购等工作;管理机关和直属单位民族、宗教工作(业务)经费;承办协调自治区民族工作委员会委员单位及其他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负责有关自治区民族宗教事务对外和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组织涉及自治区民族宗教事务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新闻发布会;维护本系统网络安全和推进民族宗教事务治理信息化建设;承担涉及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稳定及宗教事务方面舆情的收集、监测、分析和研判工作;牵头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相关工作。
(二)政策法制处。
起草民族宗教地方性法规草案,拟订综合性政策措施;承担协调、指导民族区域自治法、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贯彻落实的具体工作;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有关工作;承办自治区成立逢10周年活动,组织指导自治县(含享受自治县待遇县)、民族乡成立逢10周年庆典纪念活动;组织开展民族宗教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和民族宗教理论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保障散居杂居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组织开展城市民族工作;承办行政复核工作。
(三)监督检查处。
承担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建立健全民族宗教关系重大突发事件的预警、应急处理机制,承担有关协调处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的矛盾纠纷;建立健全民族宗教工作决策机制、专家咨询制度和研究成果转化机制;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宗教关系方面的工作建议;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与和谐寺观教堂创建活动;推进民族宗教事务治理体系建设,加强协调民族宗教关系;组织少数民族知名人士考察调研有关工作。
(四)经济发展处。
研究提出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经济发展政策建议,协调或配合有关部门处理相关事宜;参与拟订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经济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承担监督检查规划实施情况的具体工作;承担参与民族经济统计分析和综合评价监测体系的有关工作;承担参与协调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经济技术合作和民族贸易、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的有关工作;会同财政部门做好民族工作经费、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分配、管理、监督工作,配合扶贫工作部门做好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扶贫有关事宜。
(五)社会发展处。
研究提出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文化、教育、科技、体育、卫生、广播影视、新闻出版事业发展的政策建议,协调或配合有关部门处理相关事宜;承担指导民族出版和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规划、出版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民族文物保护工作;开展民族文化的交流合作;会同相关部门承办全区少数民族文艺会演和全区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的具体事务,参与组织参加全国少数民族文艺会演和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配合办理扶持、援助民族教育有关事项;参与自治区扶持少数民族教育专款管理和指导、监督工作;指导直属民族学校的业务工作。
(六)宗教一处。
负责佛教、道教事务管理工作,研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指导佛教、道教团体、院校和活动场所依法依章开展活动;负责承担佛教、道教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核;负责佛教、道教宗教外事工作;联系管理自治区级佛教、道教团体,联系佛教、道教界人士;指导市县政府宗教事务工作部门依法对佛教、道教事务进行管理;协助涉及佛教、道教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涉及佛教、道教宗教因素的矛盾纠纷。
(七)宗教二处。
负责天主教、基督教事务管理工作,研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指导天主教、基督教团体、院校和活动场所依法依章开展活动;负责承担天主教、基督教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核;负责天主教、基督教宗教外事工作;联系管理自治区级天主教、基督教团体,联系天主教、基督教界人士;指导市县政府宗教事务工作部门依法对天主教、基督教事务进行管理;协助涉及天主教、基督教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涉及天主教、基督教宗教因素的矛盾纠纷。
(八)宗教三处。
负责伊斯兰教、民间信仰以及五大宗教以外的宗教事务管理工作,研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指导伊斯兰教团体、院校、活动场所和民间信仰以及五大宗教以外的宗教活动场所依法依章开展活动;负责承担伊斯兰教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核;承担伊斯兰教、民间信仰以及五大宗教以外宗教外事工作;承办伊斯兰教朝觐事务的有关管理工作;联系管理自治区级伊斯兰教宗教团体,联系伊斯兰教界人士;指导市县政府宗教事务工作部门依法对伊斯兰教、五大宗教以外的宗教及民间信仰事务进行管理;协助涉及伊斯兰教、民间信仰以及五大宗教以外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涉及伊斯兰教、民间信仰以及五大宗教以外宗教因素的矛盾纠纷。
(九)人事处。
参与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的拟订和实施工作;承担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宗教工作干部的具体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承办少数民族干部、宗教工作干部、宗教界人士的培训、培养、教育和选拔推荐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管理及机构编制工作;组织开展和指导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党建和群团工作;指导直属单位党建和群团工作。
离退休人员工作处。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工作。
四、人员编制
自治区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为67名。其中,主任l名、副主任4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1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1名。
五、其他事项
(一)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机关服务中心更名为自治区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机关服务中心。
(二)将原自治区宗教事务局机关后勤服务聘用人员控制数2名划入自治区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机关服务中心。调整后,自治区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机关服务中心全额拨款事业编制2名,后勤服务聘用人员控制数9名。
(三)原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自治区宗教事务局)管理的其他直属事业单位调整为自治区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管理的直属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责、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维持不变。
(四)原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自治区宗教事务局)离退休人员服务和管理工作由自治区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负责承担。
六、附则
本规定由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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