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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2018-07-10 15:39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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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66号,以下简称《通知》)。为落实好《通知》要求,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文件背景

    近年来,全区各级各部门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决策部署,积极推进全区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是,在公开范围、公开事项、公开时效、公开深度及公开内容等方面,仍然存在各种问题,影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深入推进,需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出台《通知》细化落实。

    二、《通知》主要内容

    为推进我区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通知》主要明确三方面内容。

    (一)推行分级目录管理。摸清底数、列出目录是各单位做好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基础。《通知》要求各级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单位工作职责,按照“谁批准、谁公开,谁实施、谁公开,谁制作、谁公开”原则,参照《通知》附件《目录》做法,制定本单位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纳入本单位主动公开基本目录予以公开,并实行动态管理。

    (二)抓住关键事项和环节,增强公开实效。

    一是扩大公开范围。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做到能公开尽公开。明确住房保障、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业权出让、政府采购、国有产权交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等七大领域是我区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重点。

    二是细化公开内容。明确住房保障、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业权出让、政府采购、国有产权交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等六大领域,以及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领域和其他领域公开的内容要求。

    三是明确公开责任主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谁批准、谁公开,谁实施、谁公开,谁制作、谁公开”原则,明确各事项的公开责任主体。

    四是明确公开载体。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应通过政府网站及其他媒介公开,明确优先公开载体的顺序。在此基础上,积极利用政务微博微信、新闻媒体、政务客户端等渠道予以公开。同时,推进不同载体信息共享公开。

    (三)强化保障措施。建立相应工作协调机制,强化考核监督。发挥绩效考评导向作用,探索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等。

    三、需要着重把握的事项

    (一)各单位按照《通知》第一条“推行分级目录管理”要求,在制定本单位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时,应注意把握以下两点。

    1.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是各单位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总体要求制定的本单位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的一个组成部分(本单位主动公开基本目录还包括重大决策、财政预决算等内容)。

    2.《通知》附件《目录》是为了便于各单位制定本单位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而提供的参照。各单位(包括《目录》列举的单位,以及《目录》未列举但具有公共资源配置职责的单位),应结合本单位职责,参考《目录》制定本单位完整的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二)关于《通知》附件《目录》。

    1.关于监督渠道。除了《通知》附件《目录》列举的以外,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增加电子邮箱等其他渠道,便于社会各界监督。各级政务公开主管部门对各单位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2.根据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主要由市、县实施,因此《通知》附件《目录》未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开的内容。


    相关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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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联文件:

      ./t1019109_ext.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