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自治区对县财政管理促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近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了《完善自治区对县财政管理促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就《意见》中的主要内容做简要解读。
一、出台《意见》的必要性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决定》(桂发〔2017〕16号)精神,促进县域经济加快发展,2017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自治区对县财政体制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7〕96号),改革完善自治区对县财政体制,实行自治区财政直管县和市管县分类管理体制,并建立了激励约束机制,调动了各方积极性,激发县域经济发展活力,有效促进了县域经济加快发展。但在执行中,由于部分设区市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有限,辐射和带动能力不足,对市县的统筹发展政策机制需进一步完善。同时,桂政办发〔2017〕96号文件已于2020年到期。因此,结合目前中央有关政策精神和我区实际,适时完善现行自治区对县财政管理,对促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很有必要。
二、《意见》的总体思路
一是保持稳定。二是分类管理。三是强化激励。
三、《意见》的主要内容
主要包括调整自治区财政直管县和市管县名单以及完善激励约束机制两方面。
(一)调整自治区财政直管县和市管县名单。综合考虑各设区市经济发展情况、财力水平、库款保障情况以及市县反馈意见等,并与调整的和不调整的市县均已沟通一致,适当调整自治区财政直管县和市管县名单。将桂林市阳朔县、灵川县、永福县由原市管县调整为自治区财政直管县,其他各设区市的市管县和自治区财政直管县继续维持目前管理方式不变。调整后自治区财政直管县51个,市管县19个。调整后,所有自治区财政直管县和所有市管县的体制补助(上解)、税收返还、转移支付、资金调度、财政结算、债务管理等继续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自治区对县财政体制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7〕96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完善激励约束机制。一是设立专项奖励资金,激励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先进典型。对自治区每年评选的“广西高质量发展先进县”“广西高质量发展进步县”,分别给予5000万元、3000万元的一次性财力奖励,重点用于项目前期工作、产业发展、财源培育等。二是加大转移支付力度,激励县域经济加快发展。为鼓励县加快发展,防止对发展快的地方“鞭打快牛”,消除因发展快造成无标准财政收支缺口而少得转移支付的顾虑,自治区在测算相关转移支付时,对发展速度快的县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中的税收收入增幅超过全区平均增幅10%—20%的部分,按50%不计为标准财力;超过全区平均增幅20%以上的部分,按100%不计为标准财力。对因发展较快而无标准财政收支缺口的县,不做转移支付退出处理,按照维持客观性补助额不变继续给予激励奖励。三是加大奖励补助力度,激励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为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鼓励县培植财源基础,壮大财政实力,提高财政自给率,自治区在测算相关转移支付时,对财政收入结构优化且财政自给率(剔除政府债券因素,下同)连续2年提高的县,客观性补助的增幅在原来基础上,再考虑财政自给率提高幅度因素增加奖励性补助。其中属于市管县的,进一步加大奖励力度。四是实施产业发展激励政策,做大做强县域工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为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支持“三企入桂”行动,鼓励县引进特色优势工业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按规定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国家级和自治区级高新技术企业),自治区对工业增加值等增长情况超全区平均水平且排全区前20名的县给予一定奖励,并对前20名的县中排名较上年提高的再适当增加奖励;同时,对前20名的县给予产业园区专项债券倾斜支持。属于市管县的,除对县奖励外,自治区再给予设区市一定奖励,鼓励设区市统筹市管县资源加快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五是激励设区市加大对县扶持力度,促进市县协同发展。为鼓励设区市加大对所辖县转移支付补助力度,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对连续2年补助所辖县转移支付总额均增长的设区市,自治区对设区市补助所辖自治区财政直管县转移支付较上年增量部分按不低于20%给予奖励;对设区市补助所辖市管县转移支付较上年增量部分按不低于30%给予奖励,鼓励设区市加大对市管县支持力度。设区市对所辖县的转移支付补助资金指设区市动用自有财力安排的资金。六是强化相关约束机制,形成良好政策导向。自治区在测算相关转移支付时,对长期高度依赖自治区转移支付(财政自给率低于全区县级平均水平),但奖励性等支出标准高于全区县级平均水平的县,对奖励性等支出超出全区县级平均水平的部分,按不低于50%扣减其相关转移支付,约束相关支出过快增长;对自治区补助市管县的转移支付,设区市存在欠调库款的,将库款欠调情况纳入测算因素并扣减该设区市相关转移支付。
四、职责分工
为更好地发挥自治区政策优势、设区市贴近县的管理优势和更好激发县内生动力大力发展县域经济,《意见》明确了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有关部门,设区市、县人民政府各自责任,充分调动各自积极性。
五、其他
一是明确有关奖补资金不重复计算。二是强调有关奖补资金的使用管理。三是明确2017年出台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自治区对县财政体制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7〕96号)中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四是明确本政策执行期限为2021—2025年,实施过程中,如遇中央财政体制调整,自治区适时相应调整。五是明确本政策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六、主要亮点
一是因地制宜,动态调整自治区财政直管县和市管县名单。综合考虑各设区市经济发展情况、财力水平、库款保障情况以及市县反馈意见等,适当调整自治区财政直管县和市管县名单。二是设立专项资金奖励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先进典型。设立县域经济发展专项奖励资金,对广西高质量发展先进县、进步县给予一次性奖励。三是建立完善激励机制,加快县域经济发展。对经济发展快的地区加大转移支付补助力度,防止“鞭打快牛”,消除因发展快反而少得转移支付顾虑,鼓励县放手发展、加快发展。四是建立完善激励机制,促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对财政收入结构优化且财政自给率连续2年提高的县,增加相关转移支付。其中属于市管县的,进一步加大奖励力度。鼓励县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培植财源基础,壮大财政实力。五是建立完善产业发展激励机制,做大做强县域工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对积极发展特色优势工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县,加大转移支付补助力度和产业园区专项债券支持;对属于市管县的,除对县奖励外,再给予设区市一定补助,鼓励设区市统筹市管县资源加快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六是完善设区市扶持县发展激励机制,调动设区市统筹县协同发展积极性。对连续2年补助所辖县转移支付总额均增长的设区市,自治区给予设区市一定奖励,鼓励设区市加大对所辖县转移支付补助力度,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其中属于市管县的,进一步加大对设区市奖励力度。七是强化相关约束机制,形成良好政策导向。对长期高度依赖自治区转移支付(财政自给率低),但奖励性等支出标准明显偏高的县,扣减其相关转移支付,约束支出过快增长;对欠调市管县资金的设区市,扣减相关转移支付,督促设区市切实履行主体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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