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公共文化领域自治区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文化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4号)文件精神,按照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和文化工作的特点,以财政制度改革创新促进公共文化服务高质量发展,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文化领域自治区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对《实施方案》主要内容进行简要政策解读。
一、《实施方案》的出台背景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逻辑起点”,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核心内容。
2020年6月,国务院印发了国办发〔2020〕14号文件,对公共文化领域中央和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进行了划分,并要求“省级政府要参照本方案的要求,合理划分省以下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同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1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桂政办发〔2019〕3号)已印发实施,制定《实施方案》的政策依据已经完备,故自治区财政厅牵头组织起草了《实施方案》。
二、《实施方案》的必要性及意义
目前,我区公共文化领域自治区和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体系框架初步形成,但仍然存在政策制度不够系统完整,相互之间协同性不够,部分事项财政事权划分不清晰、责任不明确,部分项目资金使用分散、多头管理,资金使用效益不高等问题,需要通过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加以解决。《实施方案》在保持公共文化领域现行财政政策基本稳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自治区和市县财政关系,对加快建立我区现代财政制度促进公共文化服务区域均衡发展、提高公共文化服务质量、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具有重要意义。
三、《实施方案》的指导思想及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在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总体框架下,结合我区实际,积极稳妥推进公共文化领域自治区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形成稳定的财政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健全公共文化服务财政保障机制,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确保财政公共文化投入水平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不断坚持和完善繁荣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制度,持续巩固全区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为新时代实现建设壮美广西、共圆复兴梦想提供有力保障。
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承上启下,权责清晰。二是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兼顾。三是坚持积极稳妥,分类推进。
四、《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划什么”的问题。通过系统梳理,根据公共文化领域事项不同的性质和特点,相应明确财政事权归属和财政支出责任承担方式,构建了一个科学系统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体系。主要把现行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207科目“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支出”所反映的公共文化事项纳入到划分的管理范围,实现公共文化领域事权支出责任的全面覆盖。
(二)关于“怎么划”的问题。总体根据现行转移支付安排的情况,分为以下四种情况:一是财政分档按比例分担的情况。二是根据现有补助标准、绩效情况等统筹确定对市县转移支付资金,不对市县承担比例或额度作出要求,市县可结合中央和自治区补助、自有财力、工作开展等情况统筹安排预算的情况。三是根据保护需求、工作任务量、绩效情况等统筹确定对市县转移支付资金,未明确统一补助标准的情况。四是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的情况。
(三)关于具体划分内容的问题。将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为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文化艺术创作扶持、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文化交流、能力建设等五个方面,具体内容为:
一是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方面,包括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开放、其他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事项2项。二是文化艺术创作扶持方面1项。三是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方面,包括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2项。四是文化交流方面,包括对外及对港澳台文化交流合作、海外中国文化中心建设2项。五是能力建设方面,包括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公共文化管理2项。
五、《改革方案》的配套措施
一是加强领导,形成合力。二是落实投入,强化绩效。三是协同推进,确保成效。
六、《改革方案》的执行时间
本方案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2020年中央及自治区相关资金已按照原有政策分配和下达,考虑到自治区出台文件已近年末,为便于各级政府按照财政事权统筹安排财政支出,保持现有各级财力格局总体稳定,因此,该文件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七、需要说明的有关情况
国办发〔2020〕14号文件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所述实行免费开放补助的地方文化文物系统所属博物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以及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主要是指中央宣传部、财政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全国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的通知》(中宣发〔2008〕2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97号)中确定的免费开放名单的博物馆、纪念馆和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具体范围:一是2008年、2009年纳入中宣部、财政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确定的免费开放名单的博物馆、纪念馆。二是2008年以前立项建设、2010年及以后年度建成并纳入中宣部、财政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确定的免费开放名单的博物馆、纪念馆。2008年以后立项建设或者改扩建的博物馆、纪念馆不在此补助范围。由于财政部后续将根据国办发〔2020〕14号文件精神对相关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因此,《改革方案》参照国办发〔2020〕14号文件的表述,对给予免费开放补助的博物馆、纪念馆未明确是否纳入中宣部、财政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确定的免费开放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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