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事关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有利于保障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权益,有利于提高农村要素资源配置和利用效率,有利于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和乡村振兴。随着农村改革不断深化,土地经营权、林权等各类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需求明显增长。为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2014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2016年,中央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有关文件强调,要引导农村产权规范流转和交易;2017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广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方案》,明确成立自治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协调小组统筹推进全区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
为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与运营管理,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组织调研组先后赴江苏、天津、上海、安徽、黑龙江等地考察学习典型经验做法,并深入区内各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进行调查研究,结合中央和自治区相关法律、政策与规定,起草了《办法》,根据征求到的各市及有关部门意见,多次讨论修改完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正式印发。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五章,二十二条。其中:
第一章,总则。包括《办法》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定义和遵循的原则,流转交易的农村产权要素应具备的条件等,共5条。
第二章,组织框架、交易机构与职责。包括全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构成,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的设立和备案,全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实行“五统一分”运行机制,各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主要职责等,共4条。
第三章,交易主体、范围、程序方式与行为规范。包括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主体、交易品种、服务范围、交易程序、服务费用、分级分类流转交易要求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经营范围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政策规定执行等,共7条。
第四章,监督管理。包括明确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机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人员的违规情形界定,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的违规情形界定,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双方的交易纠纷调解处理等,共4条。
第五章,附则。包括《办法》的解释、施行等,共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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