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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南宁市实施第二批自治区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解读

    2022-04-12 12:47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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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下放南宁市实施第二批自治区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制定背景和意义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的指导意见,提升南宁市作为广西首府城市、面向东盟国家的次区域合作支撑能力,引领和带动全区经济高质量发展,自治区党委、政府决定实施“强首府”战略。2019年11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支持强首府战略若干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19〕47号),明确要求进一步扩大南宁市行使自治区级审批权限:“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能下放或委托的事项外,强首府需要的自治区级审批权限原则上均下放或委托给南宁市,具体事项目录由南宁市提出,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加大向南宁市赋权,是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着力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具体体现,也是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积极举措,有助于推动南宁市高质量发展。

    二、下放具体要求

    此次行政权力事项下放工作对事项下放部门和权力承接部门提出了相关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一是做好衔接落实工作。下放部门要加强对承接部门的业务指导,将下放事项的审批要件、审批条件等与下级部门做好对接。承接部门要确保承接到位,积极参加业务培训,防止出现审批脱节、缺位。二是建立清单管理制度。南宁市有关部门对承接的自治区级行政权力事项要建立清单管理制度,要进一步规范审批行为,精简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明确审批时限,切实提高审批效能,提升政务服务水平。三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南宁市有关部门在承接自治区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同时,要切实担负起对市场主体的监管责任,运用好“双随机、一公开”和联合惩戒等制度机制,加强对市场主体生产经营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四是加强督导检查工作。对不认真执行有关规定,衔接落实不到位、不及时,应接收事项未接收以及滥用行政权力等损害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利益的部门和个人进行严肃问责。

    三、下放事项情况

    下放的34项自治区级行政权力中,涉及行政许可事项7项,其他行政权力5项,行政检查3项,行政确认2项,行政处罚15项,行政奖励1项,行政强制1项。其中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1项,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1项,自治区交通运输厅11项,自治区药监局21项。涉及职业技能培训、房地产开发、交通运输和医疗制剂、药品批发等多方面,有力推动南宁市在上述重点领域深化改革、先行先试,充分释放创新动力、改革活力、政策红利,助力南宁市高质量发展,推动“强首府”战略进一步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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