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区农房管控相关职责分工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印发《通知》的背景是什么?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遏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蔓延势头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推动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工作部署和自治区党委主要领导关于农村建房管理“先管住再管好”的工作要求落细落实,进一步厘清各级各部门农房管控工作的职责分工,压紧压实责任,破解农村乱占耕地建房、“有新房没新村、有新村没新貌”等问题,加快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和“美丽广西”乡村建设,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自治区加强农房管控工作专题会议要求,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党委编办研究起草了本《通知》。
二、《通知》对农房管控的工作范围作了哪些界定?
考虑到各级各部门在工作履职中,对农房管控工作范围、职责划分的认识理解不一,到底谁牵头、谁配合、谁负责很难形成统一意见,具体履职时存在推诿扯皮现象,《通知》将散见在法律法规和各级各类文件中的有关工作任务进行了梳理归纳,结合实际对农房管控的工作范围作了界定,明确农房管控是指农村村民建住宅的规划设计管控、宅基地管理、建设管控、监管执法等工作,是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和“美丽广西”乡村建设的重要抓手。
三、《通知》关于农房管控相关职责分工遵循了什么原则?
为了解决农房管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理顺各级各部门在农房管控中的工作职责,《通知》从于法周延、于事简便的角度出发,着眼既理清专项整治过渡期的任务分工,又明确农房管控常态化的工作责任,既满足农民生产生活需求,又管住管好农村住宅建设,对职责分工明确了要遵循坚持问题导向、坚持依法依规、坚持利民便民等三点基本原则,确保了把解决当前问题与长远问题统一起来。
四、《通知》关于农房管控工作责任体系是如何构建的?
农房管控涉及的部门多、环节多、牵涉面广,直接关系老百姓的切身利益,管住管好这项工作,确有必要建立一个统筹推进、多级联动、各方合力的工作责任体系,并清晰界定“总牵头协调由谁负责,各环节牵头协调由谁负责,按分工具体任务由谁负责”。基于这个考虑,对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的具体职责进行了梳理分析,三个部门在农房管控各环节的职责是相对清晰的,但涉及整个工作由哪个部门来牵头难以明确。鉴于目前自治区、市、县三级已成立农房管控工作领导小组,上述三个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均为成员单位,能够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形成有序协同。因此,《通知》提出了构建“农房管控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各部门分环节牵头抓总、按分工各负其责”的农房管控工作责任体系。
五、《通知》对于县级有关主管部门涉及农村村民建住宅的审查许可事项授权或委托作了哪些规定?
根据有关规定,农村宅基地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审查事项由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涉及农房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审批、核发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按现有规定,农民在申请建房时,要分别到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农业农村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流程多、周期长、成本高。目前,自治区各部门正在加快推动解决这一问题,在制定的相关文件中提出了将有关许可事项授权或委托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审核的意见。为便于群众办事,提高审批效率,《通知》明确要求县级农业农村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涉及农村村民建住宅的审查许可事项授权或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并明确由乡镇“四所合一”机构具体经办。
六、《通知》对于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工作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牵头是如何考虑的?
农村村民建住宅涉及多部门多个审查事项,为方便群众办事,简化审批流程,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印发了《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对多个审查事项进行了整合,形成了“一表审批”,并明确乡镇政府要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联审联办制度。但实际工作中,一方面乡镇难以统筹协调各部门工作,另一方面多部门内部联动机制也需要有一个牵头部门才能确保运行顺畅。鉴于农经发〔2019〕6号文已明确在审批工作中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并考虑既要解决乡镇“统不住”、又要解决部门“联不起”的问题,因此明确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牵头,会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指导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工作。
七、《通知》对于农村村民建住宅监管执法作了哪些明确?
一是明确农村村民建住宅监管执法权调整由乡镇人民政府行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农村用地建房监管执法的权限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实际执法过程中“管得着的看不见,看得见的管不着”,难以对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进行有效的监管执法。《通知》借鉴广东省下放相关行政处罚权给乡镇的做法,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权调整由乡镇人民政府行使。
二是明确农村村民建住宅监管执法工作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牵头。农村村民建住宅监管执法工作涉及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的职责,但考虑到监管执法工作是农房管控中一个完整的工作环节,“一项工作由一个部门牵头,具体业务由各部门按职责分头承担”更加有利于推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适用本法关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规定”,第七十八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的规定,以及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的“三定”规定关于该厅负责统筹推动发展全区农村社会事业、农村公共服务、农村文化、农村基础设施和乡村治理的相关职责。《通知》明确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牵头,会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指导和推动农村村民建住宅的监管执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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