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租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问题一:起草《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租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背景和过程是什么?
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住房保障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解决好大城市的住房突出问题,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保障体系。2020年10月,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明确指出,“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首次提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概念。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要高度重视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并将其作为解决好大城市住房突出问题的重要举措。2021年3月,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切实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供给,尽最大努力帮助新市民、青年人等缓解住房困难。”同时,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也作为一项重点工作列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6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明确了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基础制度和支持政策。7月22日,国务院召开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各地把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作为“十四五”住房建设的重点任务。9月17日,李克强总理亲临南宁市仙葫苑公租房小区考察,对广西发展小户型公租房予以赞许,并于9月30日在有关调研报告上作出批示,肯定了广西和南宁市发展小户型公租房的经验做法。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困难群众住房保障工作的决策部署,2021年3月,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起草了《关于加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系《实施意见》前身)并征求各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和区直有关单位的意见。
根据李克强总理考察广西时的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于2021年10月对《实施方案》进行优化,并由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通知征求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区直有关单位的意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实施方案》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实施意见》,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后,由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
问题二:《实施意见》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答:《实施意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持续提升全区公租房保障能力,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探索发展共有产权住房,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加快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实现住有所居,努力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壮美广西。
问题三:《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实施意见》内容主要分为五大部分共十九条具体措施:
(一)明确总体要求。主要明确自治区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指导思想,明确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保障范围和准入门槛,科学确定供应规模,加强信息化支撑。
(二)着力提升公租房保障能力。主要部署采取合理确定保障目标、鼓励发展小户型公租房、积极推进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加强公租房建设和运营管理、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规范公租房资产管理等措施。
(三)着力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部署采取有效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建立完善保障性租赁住房基础制度、进一步完善土地支持政策、简化审批流程和加大财政、税费、金融、水电气价格等政策支持力度等措施。
(四)着力探索发展共有产权住房。主要部署采取因地制宜探索发展共有产权住房等措施。
(五)明确三项保障措施。一是落实主体责任;二是强化部门协作;三是狠抓工作落实。
问题四:《实施意见》主要任务的要点和依据是什么?
答: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是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三大主体,因此,《实施意见》强调了三大重点任务。
(一)关于提升公租房保障能力方面。
1.鼓励发展小户型公租房。为深入总结和大力推广南宁市发展小户型公租房的经验做法,让更多困难群众获得兜底保障,《实施意见》提出实物配租公租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鼓励各地发展3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公租房,同时对完善公租房小区配套工作提出要求,确保满足租户基本居住需求,努力使群众享有更好的居住环境。
2.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目前,广西只有南宁、桂林和北海3市公租房建设获得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支持。全区公租房累计建设48.21万套,部分公租房交付使用时间已超过10年,一旦进入大修周期,维修资金需求将大幅增加,给财力较弱地区带来较大资金压力。在国家基本制度框架指导下,《实施意见》从扩大支持城市范围、强化运营管理和维修养护资金保障、建立有关部门信息共享工作机制等三个方面实现创新突破:一是明确支持、鼓励有需要的城市增加公租房供应,实现供需匹配。二是明确公租房维修养护费用主要通过公租房租金收入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允许各地将土地出让净收益安排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提取的公租房建设补充资金等用于公租房运营管理和维修养护。将适合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的公租房信息化建设所涉及的服务等优化管理和品质提升事项列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三是明确进一步建立完善由民政部门审核认定住房保障对象收入财产状况,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住房状况,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金融、不动产登记等各部门信息共享的工作机制。
(二)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方面。
根据2021年6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要求,以及7月22日韩正副总理在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各地需加快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着力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市、县人民政府要把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作为“十四五”时期住房建设的重点任务,抓紧成立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实施办法,确定“十四五”时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目标和年度建设计划,并向社会公布。新市民和青年人较多的城市,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占新增住房供应总量应达到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保障性租赁住房由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实行政府指导价,符合小户型、低租金,面向新市民、青年人的要求。
目前,广西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正处于起步阶段。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自2021年起,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专项资金,对部分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及其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予以补助支持。目前,南宁市已纳入2021年国家支持范围。除南宁市外,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可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专门的支持政策。
(三)关于探索发展共有产权住房方面。
根据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各地探索发展共有产权住房,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实施意见》根据有关规定,在参考全国试点城市经验做法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提出了我区探索发展共有产权住房的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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